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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區改造拆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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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區改造拆遷管理辦法

          為保障我區城中村改造拆遷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參照《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暫行規定》等法規文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區范圍內所有城中村改造項目,必須嚴格遵照此辦法執行。

          第一條拆遷人是經市城中村改造辦公室審核、批準的區城中村改造辦公室;被拆遷人是在拆遷范圍內合法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

          第二條被拆遷人的補償與安置,按照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方式進行,以國土部門批復和《集體土地使用證》載名的合法面積和性質作為補償安置依據,被拆遷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

          (一)產權調換

          被拆遷人一、二層的房屋為合法安置面積(合法安置面積是指按照有關土地法規規定的標準宅基地上的建筑面積),安置面積按“拆一安一、互找差價”的標準執行,即: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與被拆遷房屋一、二層產權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綜合造價(不含配套費和樓面地價)與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互找差價結算。建有三層(含三層)以上房屋的按評估價逐層遞減適當給予補償,對搶建、加蓋的房屋一律不予補償。

          納入股份制改造的農戶,原房屋產權建筑面積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積根據自愿補差安置。補差的面積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價結算。

          居民(農轉非)住戶、祖遺戶選擇房屋安置的,以現有一、二層房屋面積,按照互找差價結算的辦法置換安置面積,不享有人均不低于65平方米的安置條件。

          對就近上靠戶型超出應安置補償面積的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價結算。

          (二)貨幣補償

          被拆遷人要求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拆遷房屋(一、二層)的區位、產權建筑面積、房屋結構等因素,以房屋市場評估價確定補償款額。

          選擇貨幣安置的被拆遷人,不予分配安置用房和商業用房。

          第三條獎勵

          (一)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被拆遷人,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的合法宅基地上一、二層面積的房屋,可按“拆一安一、不找差價”的標準執行,即: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與被拆遷房屋標準宅基地上一、二層建筑面積相等部分進行置換,互不找差價。

          (二)有合法宅基地,未建房屋或現有房屋未超過兩層的被拆遷人,以國土部門批復或《集體土地使用證》合法面積為依據,視為建房兩層,按第二條第一款進行安置補償,同時以每平方米8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二層以上有加蓋房屋的,一律不得享受此項獎勵。

          (三)被拆遷人人均安置面積不足65平方米但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搬遷的,可以無償補足人均65平方米。

          (四)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的被拆遷人,按戶一次性給予3000元至10000元獎勵。

          (五)為解決被拆遷人的長遠生計,分配給納入股份制改造的村民人均10-15平方米商業面積,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價結算,統一由改造村改制后的新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四條被拆遷人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在拆遷前應經在拆遷預備會上確定的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公司評估作價。

          第五條被拆遷人自行搬遷、自行過渡。過渡期限為30個月。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協議并將騰空的房屋交付拆遷人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在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拆遷人原則上應對自行過渡的被拆遷人,按下列規定一次性付給過渡補助費。

          拆遷住宅房屋的過渡補助費標準為:一、二層房屋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補助6(5)元;3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的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補助6(5)元,超出的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補助4(3)元(三環內和三環外執行不同標準)。或按每人每月補助360元。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不付給過渡補助費。

          第七條超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規定的過渡期的,從逾期之月起,由拆遷人按原過渡補助費標準的二倍支付過渡補助費;逾期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每月按原過渡補助費標準的三倍支付過渡補助費。

          第八條拆遷人應付給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住宅用房每戶1000元。

          第九條過渡期限和安置房建設標準須嚴格執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約定的條款。

          第十條住宅房屋安置,應當按照拆遷時搬遷的先后順序,由被拆遷人自選房號進行安置。一戶安置兩套(含兩套)以上住房的,須高低層次搭配,大小戶型結合。

          第十一條對拆遷范圍內房屋及其附屬物,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等政策明確規定不予補償的,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村內所有被拆遷人必須與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應保持原評估房屋及附屬物的完整性。

          第十三條在拆遷安置過程中,拆遷人、被拆遷人違反《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它事項,按照《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方案由市區城中村改造辦公室負責解釋并監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