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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庫引水工程款結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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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工程管理,嚴格執行省市人民檢察院和市水利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在石頭河水庫引水工程建設項目中開展專項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的規定,規范工程計量、變更及價款結算,預防職務犯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制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市石頭河水庫引水工程施工招標文件》(商務文件、技術條款)、《市石頭河水庫引水工程施工投標文件》、《市石頭河水庫引水工程監理招標文件》、《市石頭河水庫引水工程監理投標文件》和《市石頭河水庫引水工程施工合同》、《市石頭河水庫引水工程監理合同》、《省市人民檢察院和市水利局關于在石頭河水庫引水工程建設項目中開展專項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施意見》。

          第三條凡在本工程施工的10個施工單位、5個監理單位,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價款結算,是指對本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進度付款、完工結算、最終結清的活動。其中完工結算經施工、監理、業主單位審核后,提交審計部門審定,并以審計部門審計結論為主。

          第五條本次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單價及價款控制

          第六條工程施工階段是投資控制的重要階段,通過嚴格的計量程序,計價方法,嚴格控制設計變更,加強合同管理和索賠管理,結算審核和決算審計等方法和措施,控制工程投資。

          第七條嚴格執行合同內包含的工程項目和工程項目報價單價。合同外項目需要重新確定單價時,執行以下原則:

          1、合同《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時,應采用該項目的單價;

          2、合同《工程量清單》中有類似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時,則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

          3、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無類似于變更工作的項目時,由承包商按照工程內容,選定適合的工程定額,參照投標文件中人工、材料、機械、取費標準,重新編制單價,經監理單位復核,上報業主單位審定。

          第八條嚴格執行招標文件(商務文件)《合同條款》中計量與支付的規定。

          第九條嚴格按照變更程序操作。合同價格增減超過15%時,發包人有權與監理人、承包人進行合同價格調整。

          第三章工程計量程序與方法

          第十條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是作為投標報價時的估算工程量,不作為最終結算的工程量,用于結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并按合同及施工圖紙和國家有關計量規定進行計量的工程量。

          第十一條土方工程計量原則:工程項目開工前,監理機構應監督承包人按有關規定或施工合同約定完成原始地形的測繪以及計量起始位置地形圖的測繪,并審核測繪成果,根據測繪成果和施工圖計算土方工程量。

          1、要求開挖斷面必須符合施工圖設計,不能出現超挖和欠挖現象。

          2、對工程因地質變化,需要變更設計時,必須由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設計代表確定簽字后,報業主單位審定。

          第十二條結構工程計量原則:按照設計施工圖紙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計量。

          第十三條工程計量前,監理機構應審查承包人計量人員的資格和計量儀器設備的精度情況,審定計量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條在接到承包人計量申請后,監理機構應審查計量項目、范圍、方式,審核承包人提交的計量所需的資料、工程計量已具備的條件,若發現問題,或不具有計量條件時,應督促承包人進行修改和調整,直至符合計量條件要求,方可同意進行計量。

          第十五條監理機構應會同承包人共同進行工程計量;或監督承包人的計量過程,確認計量結果;或依據施工合同約定進行復核。

          第十六條甲方對監理確認的計量進行復核,或在監理計量過程中,甲方駐工地代表一同參加確認工程量。

          第十七條在付款申請簽認前,監理機構應對支付工程量匯總成果進行詳細審查。

          第十八條監理機構應對工程計量成果負責,必須重新進行復核、計量,進行必要的修正與調整。

          第十九條當承包人完成了每個計價項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監理機構必須要求承包人與其共同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匯總和總體量測,或按照施工圖紙重新計算工程量,核實該項目的最終計量工程量。

          第二十條本工程各個項目的計量方法應按招標文件《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

          第二十一條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

          (1)發包人收到監理人付款證書并審批后,在資金到位情況下,支付給承包方。若發包人資金暫時不到位,可推遲付款。承包人應繼續施工,不能拖延工期。

          (2)工程進度付款的支付比例為進度款總額的70%。

          (3)工程竣工驗收后支付進度款的25%。

          (4)工程保修期滿后支付5%。

          第二十二條合同未作約定的,發、承包雙方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

          (一)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施工、監理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三)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付款申請和審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只有計量結果被認可,監理機構方可受理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請。

          2、承包人應按照規范表格式樣,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填報付款申請報表。

          3、監理機構在接到承包人付款申請后,應在施工合同約定時間內完成審核。付款申請應符合以下要求。

          1)付款申請表填寫符合規定,證明材料齊全。

          2)申請付款項目、范圍、內容、方式符合施工合同約定。

          3)質量檢驗簽證齊備。

          4)工程計量有效、準確。

          5)付款單價及合價無誤。

          4、因承包人申請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付款證書簽證延誤,由承包人承擔責任。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發包人不予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第二十四條工程進度款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工程價款按進度支付。在施工過程中,監理機構應審核承包人提出的付款申請,同意后簽發工程價款支付證書。支付比例為進度款的70%。

          2、工程價款支付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1)本次已完成并經監理機構簽認的工程項目應付金額。

          2)經監理機構簽認的計日工的應付金額。

          3)承包人應有權得到的其他金額。

          4)保留金扣留金額。

          5)合同雙方爭議解決后的相關支付金額。

          3、工程價款月支付屬工程施工合同的中間支付,監理機構可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對中間支付的金額進行修正和調整,并簽發付款證書。

          第二十五條計日工支付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監理機構可指示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完成一些未包括在施工合同中的特殊的、零星的、漏項的或緊急的工作內容。在指示下達后,監理機構應檢查和督促承包人按指示的要求實施,完成后確認其計日工工作量,并簽發有關付款證明。

          2、監理機構在下達指示前應取得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可將計日工支付隨工程價款月支付一同申請。

          第二十六條保留金支付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監理人應從第一個月開始,在給承包人的月進度付款中扣留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5%作為保留金,直至扣留的總額達到合同條款規定的合同價格的5%時為止。

          2、合同項目完工并簽發工程移交證書之后,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約定的程序和數額簽發保留金付款證書,發包人將保留金總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人。

          2、當工程保修期滿之后,監理機構應簽發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證書。如果監理機構認為還有部分剩余缺陷工程需要處理,報發包人同意后,可在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證書中扣留與處理工作所需費用相應的保留金余款,直到工作全部完成后再支付剩余的保留金。

          第二十七條完工支付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監理機構應及時審核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移交證書后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請及支持性資料,簽發完工付款證書,報發包人批準。

          2、審核內容包括:

          1)到移交證書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約定累計完成的工程金額。

          2)承包人認為還應得到的其他金額。

          3)發包人認為還應支付或扣除和其他金額。

          第二十八條最終支付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監理機構應及時審核承包人在收到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后提交的最終付款申請及結清單,簽發最終付款證書,報發包人批準。

          2、審核內容包括:

          1)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約定和經監理機構批準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金額。

          2)承包人認為還應得到的其他金額。

          3)發包人認為還應支付或扣除和其他金額。

          第五章工程變更管理

          第二十九條嚴格控制工程變更。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和施工變更。

          第三十條工程變更指令由業主單位或業主授權的監理機構審查、批準后發出。

          第三十一條工程變更可以由業主單位、監理機構提出,也可以由設計單位或工程承建單位提出變更要求和建議,報經業主單位審查。

          第三十二條工程變更的申報、聯系、要求、審查、批準、發出等過程與依據文件,均必須是有效的書面文件,并按工程合同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三十三條當認為原設計文件、技術條件或施工狀態已不適應工程現場與施工進展時:

          1、業主單位可依據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有關規定發出工程變更指令。

          2、設計單位可依據業主單位或監理機構的要求,或自行根據工程進展提出工程變更建議。

          3、設計單位可依據有關法規或合同文件規定在責任與權限范圍內提出對工程設計文件的修改通知。

          4、工程承建單位可依據業主單位或監理機構的指示,或根據施工進展自行提出對工程施工的變更建議。

          第三十四條變更的范圍和內容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監理人可根據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進行以下各種類型的變更。沒有監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1、增加、減少或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內容;

          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性質;

          3、改變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第三十五條變更的申報要求及內容

          1、工程承建單位向監理機構提交的施工變更建議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變更的原因及依據。

          2)變更的內容及范圍。

          3)變更工程量清單(包括工程量、引用單價、變更后合同價格以及引起的施工項目合同價格增加或減少總額)。

          4)變更項目施工進度計劃(包括施工方案、施工進度以及對合同控制進度目標和完工工期的影響)。

          5)為監理機構與業主單位能對變更建議進行有效審查與批準所必須提交的圖紙與資料。

          2、設計單位向業主單位提交的工程變更建議書內容要求,業主單位或勘察設計合同未另行規定的,參照上述1中的內容要求執行。

          第三十六條監理機構在接受設計單位或工程承建單位的變更通知或變更建議后,對變更項目設計的可行性、可靠性進行技術審查;對工程量清單及經濟合理性進行審查;對施工進度計劃及對合同工期影響進行審查。

          第三十七條監理機構提出本項工程變更的審查意見,連同工程變更建議書報送業主單位審查批準。

          第三十八條計日工

          (1)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的方式,進行任何一項變更工作。其金額應按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提出,并經發包人確認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計日工項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

          (2)采用計日工計量的任何一項工作,應列入備用金中支付,承包人應在該項變更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監理人審批。

          1)項目名稱、工作內容和工作數量;

          2)投入該項目的所有人員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3)投入該項目的材料種類和數量;

          4)投入該項目的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工時;

          5)監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和憑證。

          (3)計日工項目由承包人按月匯總后列入月進度付款申請單中,由監理人復核簽證后按月支付給承包人,直至該項目全部完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