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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私人建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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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私人建房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和規范我區農村村莊規劃建設和村民私人建房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省城鄉規劃條例》、《省鄉村規劃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區建設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莊和村民私人建設住宅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條各鎮(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莊和村民私人建設住宅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三條各村村民委員會在區建設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積極做好村莊和村民私人建設住宅規劃建設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區村鎮建設管理站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村莊規劃實施和村民私人建設住宅提供業務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區政府每年將農村村莊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補助經費、規劃編制經費、規劃管理和村民建設私人住宅管理人員培訓經費納入本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農村村莊和村民住宅建設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村民私人建設住宅由個人建設,對特殊困難農戶,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的補助,區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扶持。

          第七條村民在村莊規劃區域內建設私人住宅需要申請宅基地,應當先向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鎮(辦)審核,經區建設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依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二層以上私人住宅,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者采用區建設局無償提供的通用設計。

          對于改建、翻建、擴建私人住宅,各鎮(辦)要加強監督管理,嚴格按照相關政策執行,確定基礎標高、四址、房屋層高、位置等。

          第九條村民個人建設私人住宅前,要在鎮(辦)城建辦的具體指導下,村民委員會依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宅基地使用批準文件進行定點放線后,村民方可開工建設私人住宅。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進行定點放線時,應當依據村莊規劃明確規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積、四至、基礎標高、房屋層高等。

          第十一條村民建設私人住宅工程開工前,鎮(辦)城建辦要對其設計施工條件進行審查,同時負責相關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違法多占的宅基地應當交回集體,及時復墾或者調整使用。

          第十三條區村鎮建設管理站負責轄區內村民私人住宅和鎮房屋的產權產籍的管理,建立村民私人房屋產權產籍檔案,辦理《村民房屋所有權證》,依法保護村民私人對房屋的所有權。

          第十四條在村莊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鎮(辦)人民政府責令村民委員會追回。

          第十五條不依據村莊規劃進行建設,或未經村民委員會組織定點放線或者不按確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積、四址、基礎標高、房屋層高等建設住宅,嚴重影響村莊規劃的,由區規劃監察一隊、二隊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影響村莊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區規劃監察一隊、二隊責令限期改正,處違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鎮(辦)工作人員在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和村民個人建設私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阻撓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