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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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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厲行節約有關規定,從嚴控制、規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標準和審批程序,促進全市黨風廉政建設,特制訂本辦法。

          一、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標準

          (一)市廳級標準。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辦發號):“市、廳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一般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含25萬元)以內的國產轎車。”

          (二)縣處級標準。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市辦字號):“縣(處)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一般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0萬元(含20萬元)以內的國產轎車。因特殊公務,確需配備超過上述標準公務用車的,要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

          (三)公務用車配備。按市政府核定編制配備。

          二、購買更換公務用車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且本單位有車輛編制的,允許購買更換公務用車。

          (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原配備使用的公務用車達到報廢標準,或出現嚴重交通狀況,損毀嚴重,經公安交警部門鑒定,影響行車安全的;

          (二)領導干部任同一職務期間,配備的公務用車行駛里程達20萬公里以上或使用時間達五年以上的;

          (三)單位新增領導干部職數和車輛定編數的。

          三、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審批程序

          (一)審批權限。

          全市各級黨政機關配備使用公務用車應根據中央、省、市的有關規定,按照分級負責審批的原則進行審批,市級重點負責市四套班子及市中級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州開發區(出口加工區)市廳級領導,縣(市、區)四套班子正職,市直各單位購買更換公務用車的審批;各縣(市、區)和州開發區負責本轄區縣級領導及鄉科級單位購買更換公務用車的審批。

          (二)審批程序。

          對于符合購買更換公務用車條件的單位申請購車,按以下程序報批:

          1.由本單位提出申請,填報《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購車審批呈報表》(附件1)一式四份;

          2.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對市直各單位、各縣(市、區)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進行審核;

          3.市財政局負責對購車標準、經費來源進行審核;

          4.市紀委負責對市級重點負責審批及各縣(市、區)四套班子正職配備公務用車的標準情況進行監督;

          5.經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簽后,政府采購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采購手續。

          (三)幾點說明。

          1.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需購買更換公務用車,照此辦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公、檢、法機關和有關單位使用中央、省級主管部門無償調撥、補助專款或統一采購配備的公務用車除外。

          2.舊車報廢需購買新車,由購車單位填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車輛報廢申請表》(附件2),報財政部門批準同意對該車輛進行處置后,經公安交警部門鑒定同意,辦理車輛報廢手續,再分別按照“審批程序”(一)、(二)項的規定辦理。

          3.經批準同意的市直單位和各縣(市、區)、州開發區鄉科級單位購買更換公務用車,一般配備排氣量1.6升(含1.6升)以下、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國產轎車。

          四、有關要求

          (一)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遵守中央、省委關于廉潔自律和厲行節約的規定,不準長期借用下屬單位和企業的小汽車;嚴禁黨政機關以企業名義購買超標車;變動工作崗位能調劑使用現有公務用車的,原則上不購新車;調離工作單位和退休的,不得占用原單位公務用車。

          (二)市、縣采購辦應按照市、縣政府領導的批示意見開具政府采購單,嚴格按配車標準采購,并抄送市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市公安交警部門要嚴格上牌手續,認真審核新購車輛的審批文件,對購車單位上牌手續不全、超排氣量、超購車金額的,一律不予上牌,否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市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要對全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購買更換公務用車的,一律先將車輛封存,再按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各縣(市、區)、州開發區應參照本《辦法》精神,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