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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送幼兒校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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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送幼兒校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全縣范圍內接送幼兒專用校車(以下簡稱校車)管理,防止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幼兒乘用校車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

          例》和《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管部門負責校車技術條件認定及校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教育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幼兒園履行本辦法相關規定,交通、安監等相關部門應予配合。

          第三條接送幼兒專用校車實行許可證制度。交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核發接送幼兒專用校車許可證,無許可證的車輛不得接送幼兒上學、放學或從事其他幼兒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章校車許可證辦理

          第四條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予辦理校車許可證:

          (一)車輛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接送幼兒的要求;

          (二)車輛非幼兒園舉辦者所有;

          (三)車輛沒有安裝GPS安全服務系統;

          (四)2000米半徑之內有第二家幼兒園;

          (五)辦園規模不到100人;

          (六)幼兒園辦學建筑面積低于800平方米、活動場所低于600平方米。

          第五條駕駛員必須固定并具備相應的條件;幼兒園舉辦者及駕駛員必須與教育部門簽訂校車管理、駕駛安全承諾書,幼兒園舉辦者對校車的安全管理負全部責任。

          第六條符合本章第四、五條款才可申請校車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幼兒園舉辦者向教育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必須寫清楚使用校車原因、辦學條件、辦學實力、車輛類型、車輛來源等信息)——教育部門根據申請的各項條件出具意見——購買符合幼兒安全技術條件的車

          輛——交管部門初審備案——州市交警支隊核發校車標志標牌——交管部門納入安全管理。

          交管部門應協助教育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檔案,對使用不符合幼兒安全技術條件的接送幼兒的車輛予以取締。

          第七條各幼兒園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校車的安全管理,對校車每周進行一次安全例保,每2個月進行一次車輛二級維護檢查,并做好檢查備案。幼兒園應安排專項交通安全經費用于車輛安全檢測、交通安

          全宣傳教育、事故預防及駕駛員安全培訓等。

          第八條校車為幼兒園接送幼兒專用車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作其他營業性或非營業性使用,如被查獲,取締該車校車許可資格。

          第三章駕駛員聘用與管理

          第九條校車駕駛員實行學期聘用制。各幼兒園聘用駕駛員要嚴把資格關。校車駕駛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嚴格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齡不得低于三年,無致

          人死亡的交通責任事故,近三年內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扣分記錄。

          第十條駕駛員聘用須先培訓后上崗,每學期開學前參加交管部門開展的校車駕駛員安全法規知識培訓。培訓成績不合格的不得聘為校車駕駛員。

          第十一條幼兒園須定期分析學生接送工作,學習安全法規及相關政策,切實加強校車行駛安全及駕駛員管理;建立完善駕駛行駛記錄及駕駛員個人資料的管理檔案。

          第四章校車的行駛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幼兒園要與乘車幼兒家長簽訂《乘坐校車安全責任書》,明確幼兒園、幼兒家長、學生、駕駛員等各方責任,強化相關人員的責任意識。

          第十三條校車接送學生時,要配備一名以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乘車學生的登記、學生乘車秩序和上下車時學生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根據核載人數編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及接送時間表,發給每位乘

          車學生及家長,同時自留一份,以便接受查驗;司乘人員要對照座位表進行安全管理,嚴禁超載、超速。

          第十四條幼兒園要指派專人對接送學生情況進行查驗并做好接送學生往返路線安全記錄登記,及時發現、制止超載或者其他交通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幼兒園在校內應明確校車的停泊位,校車須規范停放;上學放學時間要實行人車分流,維護好進出校門的交通秩序。

          第十六條校車只負責本學區范圍內幼兒學生的接送,不得跨學區、鄉鎮接送,如被查獲,取締該校校車許可資格。

          第十七條校車后方應張貼由交管部門、教育部門設立的校車監督投訴電話,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由教育部門牽頭,交管、交通、安監等部門協助,定期對各幼兒園執行本辦法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交管部門要加強道路安全行駛情況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向教育部門反饋。

          第五章校車的考評與處罰

          第十九條對校車實行學年考核制度,由教育部門牽頭,交管、交通、安監等部門參與,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平時監督、檢查的情況,每個學年進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

          格的限期整改,對未整改、整改不及時或整改不合格的,吊銷校車接送許可資格并通報。

          第二十條校車超載、超速等交通違法行為被查獲1次的,由交管部門處罰并責成整改;被查獲2次的,除交管部門處罰外,取締該車校車許可資格;被查獲3次的,除取締校車許可資格外,該車所屬幼兒園

          不得再使用校車。取締許可資格后仍然使用車輛接送學生的,教育部門須嚴肅查處,直至取消該幼兒園的辦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使用未經許可的車輛接送學生的,車輛由交管部門依法處理,并取締該園校車許可資格;造成重大傷亡事故以上的,取消其辦園資格,并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其他未盡事宜按照縣《關于規范和提高學前教育的意見》、《縣學校(幼兒園)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縣安全管理責任追究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責任認定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