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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公共租讓住房管理暫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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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公共租讓住房管理暫行的方法

          第一條為完善我市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多渠道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意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中心城區(竟陵辦事處、楊林辦事處、天門經濟開發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城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并在我市建立了養老保險關系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應履行法定建設程序,嚴格報批手續。

          公共租賃住房的物業管理按照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一管理;公平公開,嚴格監管。

          第四條市住房保障局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監察、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保、民政、財政、人社、物價、稅務、金融、住房公積金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管理工作。

          房源籌集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資新建一定規模的公共租賃住房、回購商品住房、收購改造存量房、與社會組織合作建設、在市場上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

          (二)在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商品住房建設中,按建設規模5-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三)國有(集體)單位未售公有住房。

          (四)鼓勵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運營公共租賃住房。

          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天門經濟開發區和天門工業園區,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運營公共租賃住房。

          (五)鼓勵用工單位投資購買住房,面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租住;鼓勵用工單位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或對閑置廠房、倉庫、辦公等非住宅進行改建(改造)用于公共租賃住房。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為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按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六)社會捐贈和其他渠道籌集的。

          第六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應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應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為主,高層住宅可在單套控制面積基礎上放寬10平方米。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認真落實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配租管理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為本市城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參加工作不滿5年)和有穩定職業并在我市建立了養老保險的外來務工人員(城區危房搬遷戶符合條件的可參照執行)。申請人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城區非農常住居民戶口滿三年并實際居住;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60%;無房(包括單位自住房),或雖有房但同住家庭成員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4平方米。

          (二)新就業職工須有人社部門的招錄(聘用)計劃和用人單位的招錄(聘用)證明。

          (三)外來務工人員須有企業用工計劃、勞動合同及人社部門已納入本市養老保險一年以上的證明。

          第八條自有住房面積不達標的申請人,在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時,應將自有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體系統一管理;住單位(含原工作單位)公房面積不達標的申請人在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時,需退出單位公房,騰空的單位公房應納入公共租賃住房體系。

          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體系的個人自有房或單位公房,由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與房屋所有人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經營模式,明確相關費用減免額度,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人家庭成員之間須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并共同居住;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為共同申請人。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實行輪候制度。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條件的家庭或屬重點工程拆遷的家庭、烈屬、革命傷殘軍人、民政優撫對象、患大病人員、政府引進的科技人才可優先配租。

          第十一條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放棄本次租賃資格,三個年度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超過三個月時間沒辦理入住手續的;

          (二)辦理入住手續后超過六個月未實際居住的。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

          (二)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優惠的;

          (三)已享受房改政策優惠的;

          (四)已領取公有住房拆遷安置補償金未退還的;

          (五)符合民政部門收養條件的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贍養、扶養)人的“三無”人員;

          (六)政策規定不得申請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程序:

          (一)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申請程序。

          1.申請: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報《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實際居住人口的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

          (2)家庭成員工作單位及收入證明;

          (3)現住房情況證明(現住房產權情況、房屋狀況以及租賃情況);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2.初審:社區在收到申請人材料后,應當對其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狀況、收入等基本情況進行初審并簽署審查意見。對初審合格的,在申請人所在社區或現居住地進行公示,征求群眾意見,公示期7天。公示期滿后,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材料報送辦事處(天門經濟開發區)復審。

          3.復審:辦事處(天門經濟開發區)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簽署審查意見后將申請人材料報送市住房保障局。

          4.審核:由市政府辦公室組織市住房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有關部門根據社區、辦事處(天門經濟開發區)的審查意見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情況及其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5.公示:對經審核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申請人,由市住房保障局在天門日報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15天。

          6.輪候: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由市住房保障局予以登記,納入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序列,按申請登記時間順序輪候配租。

          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和所在社區應當及時向市住房保障部門報告,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7.配租:根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予以配租。

          (二)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程序。

          1.申請:新就業職工憑人社部門和用人單位證明向市住房保障局申請,申請時須提交本人身份、戶籍、收入證明,并說明和提供申請人直系親屬在本市的住房情況證明。

          外來務工人員由務工單位按計劃向市住房保障局集體申請。申請時須提供勞動合同和在我市已建立養老保險關系的證明。

          2.審核:由市政府辦公室組織市住房保障局等有關部門對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

          3.輪候:經審核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由住房保障局登記后納入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序列,按申請時間先后輪候配租。

          輪候期間,申請人工作單位、收入和住房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市住房保障部門報告,經審核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取消輪候。

          4.配租:市住房保障局根據房源籌集情況,按計劃向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配租。新就業職工按規定與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辦理租賃手續。外來務工人員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可由用工單位與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辦理租賃手續

          第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戶型與申請人家庭人口相對應,3人以下戶配租一居室戶型,3人(含)以上戶配租二居室戶型。

          第十五條社會機構、企業建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解決本單位具有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的職工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社會機構、企業組織實施,報市住房保障局備案。有剩余房源的,由市住房保障局調劑安置本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對象。

          租賃管理

          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管理單位)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文本,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內,承租人因購買、受贈、繼承其他住房,或因經濟條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出。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承租家庭應當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續簽合同。

          第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租、轉租和閑置,也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住房市場租金的70%計租。住房市場租金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評估。公共租賃住房基準租金由物價部門核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在基準租金上可根據地段、樓層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納入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

          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條件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在規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內,按公共租賃住房與廉租住房的租金差價給予補貼。

          第二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條件暫時不能騰退承租住房的,租賃合同期滿后給予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過渡期屆滿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產權單位規定的標準收取租金,具體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拒不退出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二條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調查認定,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責令產權單位與承租家庭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住房:

          (一)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的;

          (四)連續三個月以上未按期繳納租金的;

          (五)獲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其他違反租賃合同行為。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住房等情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產權單位解除租賃合同,承租家庭應當退出住房并按房屋產權單位規定的標準補交租金;騙租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政策性住房。

          第二十四條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體系的住房,產權單位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補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第二十五條管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二十六條經政府批準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社會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申請審核、租金標準、配租管理等具體實施細則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土資源等部門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

          辦事處、經濟開發區以外的其他鄉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照本辦法執行,并負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1日起施行,由市住房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