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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旅游景區(點)開發建設管理,提高旅游區規劃質量和景區(點)建設品位,合理保護、利用和開發旅游資源,促進全市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旅游局的《旅游發展規劃管理辦法》、《旅游資源保護暫行辦法》、《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及《省旅游條例》中有關旅游景區(點)建設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游景區(點)是指具有統一的經營管理機構和明確的地域范圍,具有參觀游覽、休閑度假、康樂健身等功能,具備相應旅游服務設施并提供相應旅游服務的獨立管理區。包括風景名勝區、歷史遺跡、革命紀念勝地、溫泉療養地、自然保護區、旅游度假區、旅游主題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漂流點、滑雪場、游樂園、動物園、植物園和水庫、湖泊、江濱劃定的游覽區及工業、農業、經貿、科教、軍事、體育、文化藝術等各類旅游景區。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旅游景區(點)的規劃、建設、保護、經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旅游景區(點)建設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持續發展和面向市場的原則,突出自然生態特色,充分發揮邊境旅游優勢,注重對資源和環境的保護,科學有序開發。
第五條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景區(點)建設經營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發改、規劃、建設、農業、林業、自然保護區、國土資源、水利、文體、環保、財政、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旅游景區(點)的建設管理。
第二章規劃與保護
第六條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旅游資源特點,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發展規劃,經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七條各地旅游發展規劃和旅游建設項目,應當與全市旅游發展總體規劃相銜接,并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
第八條旅游發展規劃經批準后,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因特殊情況需變更旅游發展規劃的,必須按原審批程序評審報批。
第九條旅游景區(點)開發建設應堅持嚴格保護旅游資源,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提請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后,按規定程序報相關部門審批。
第十條依法從事旅游資源開發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旅游資源,不得擅自重建、改建、擴建、遷移、拆除,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旅游資源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開發與建設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旅游景區(點)、旅游項目及旅游配套設施,應當依據批準的旅游總體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經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報請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和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鼓勵境內外企業、組織和個人通過獨資、參股、合作、合資等形式開發建設旅游景區(點)??梢詫嵭兴袡嗯c經營權分離,以特許、承包、租賃等方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旅游景區(點)的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利用森林、水域、自然保護區、文物古跡和歷史名勝等資源開發建設旅游項目,必須遵守環境保護、文物保護、防汛、自然保護區和森林資源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破壞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歷史文化遺產。
第四章經營與管理
第十四條旅游景區(點)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并落實旅游景區(點)管理制度;
(二)按照規劃合理設置停車場、餐飲、購物、公廁、垃圾箱等配套服務設施;
(三)設立游客服務中心,為游客提供服務;
(四)設立衛生室,配備專職醫務人員;
(五)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配備安全管理專(兼)職人員,設置必要的安全設施、設備;
(六)經營涉及公眾安全的特種旅游項目,應按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和標準配備設施、設備,并加強日常維護和保養,配備持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管理和操作;
(七)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對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場所和旅游項目,設置顯著的警示標志;
(八)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加強應急管理,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九)按照規定設置標識、標牌、價格表等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應當用中、英、俄三種文字標注;
(十)公開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旅游、物價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十一)對景區出售的旅游商品、紀念品實行明碼標價,并進行有效的質量管理、計量管理、售后服務等管理;
(十二)有效保護和管理自然景觀、文物古跡、歷史遺址及人文景觀;
(十三)加強旅游景區(點)環境衛生管理;
(十四)履行其他法定義務。
第十五條旅游景區(點)經營者應當遵守門票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設置單一門票和聯票供游客選擇,禁止向游客強行出售聯票。調整門票價格,報物價部門批準,并提前公示。區內導游、拍照等所有收費價目及優惠政策、購票須知、營業時間等制成說明牌,懸掛在售票處明顯位置,向游客公開。
第十六條旅游景區(點)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青少年學生等特定對象減免門票。
第十七條旅游景區(點)的從業人員應當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特定崗位應當具備崗位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在旅游景區(點)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須經景區(點)管理部門同意,并接受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區(點)擺攤、設點和出租景觀,不得尾隨、糾纏、脅迫、欺騙旅游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第十九條旅游景區(點)應設立游客意見箱,公布投訴、咨詢電話和信箱,征詢游客意見,自覺接受游客和社會監督,及時處理投訴事項,并建立投訴檔案。
第二十條鼓勵與支持各旅游景區(點)參加ISO9001質量體系、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全面推進旅游行業標準化管理,提升旅游產業發展水平。
第五章等級與評定
第二十一條實行旅游景區(點)等級評定制度,未被評定等級或等級評定不合格的旅游景區(點),不得使用等級標志和稱謂從事宣傳。
第二十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正式開業從業旅游經營業務一年以上、具有獨立管理和服務機構的旅游景區(點),可以申請參加質量等級評定。對園中園、景中景等內部旅游點,不進行單獨評定。
第二十三條旅游景區(點)質量等級劃分為五級,從低到高依次為1A、2A、3A、4A、5A級旅游景區。參加評定的景區(點)要按照國家標準和評定細則要求,制定創建計劃,明確責任目標,落實創建措施,在完成創建計劃后,進行自檢,自檢結果達到相應等級標準和細則規定的景區(點),填寫《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申請評定報告書》,向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評審申請,經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向上一級旅游景區(點)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推薦參加相應質量等級的正式評定。
第二十四條已評定質量等級的旅游景區(點),優先納入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旅游宣傳促銷,優先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五條對在旅游景區(點)開發建設、經營管理、文明服務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組織或者個人,由政府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引導、鼓勵具備條件的景區創建國家A級旅游景區、漂流旅游質量達標場所、工農業旅游示范點、文明旅游景區,對成功創建國家4A級以上的景區政府給予相應獎勵,對成功創建國家3A級景區、省級以上漂流旅游質量達標場所、工農業旅游示范點、文明旅游景區的,將給予表彰或適當獎勵,所需資金從市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對不符合旅游規劃、破壞生態環境和景觀的違法建筑以及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設備、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其限期拆除、遷移或者改建;逾期未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于未經批準景區(點)擅自出租轉讓旅游資源的,依法追究景區相關人員的責任,造成資源破壞的,由資源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行為主體予以教育、批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根據法律、法規,協同有關部門做出相應處罰。
第二十九條未取得服務質量等級而使用服務質量等級標志和稱謂進行宣傳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旅游景區(點)服務質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應等級標準的,由相應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根據具體情況,依據有關規定做出處理。
第三十一條欺騙旅游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