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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齊云山管委會、休寧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當前,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已步入快車道,無論是項目建設,還是農民建房,對土地資源的需求量越來越大,土地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但個別地方對土地管理工作重視不夠,土地審批工作不規范,管理不到位,違法批地、違法用地現象時有發生。為進一步規范土地資源管理,促進我縣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經縣政府研究,現就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土地用途管理,嚴格依法建設項目用地審批
(一)嚴格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村建設用地規劃的管理。為切實維護和尊重規劃的嚴肅性、權威性,所有建設項目用地必須符合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建設用地規劃。凡不符合規劃的不予以批準實施,確因建設需要修改規劃的項目用地,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審批后進行調整。
(二)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建設項目預審既是落實規劃和實施征地行為的重要前提,又是項目審批、核實、備案階段的基礎工作。用地預審應堅持以下原則:一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二是不占用基本農田;三是合理利用土地;四是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三)嚴格執行規范用地審批程序。建設項目用地,使用存量土地的,必須具備用地單位的申請、縣政府領導審批意見、發改部門的立項批復、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經縣國土資源局用地預審,用地單位依法取得該宗土地使用權后方可動工。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必須具備用地單位的申請、縣政府領導審批意見、發改部門的立項批復、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經縣國土資源局用地預審后,由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報件進行逐級報批,必須經省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征地,依法辦理供地手續后,方可動工。
(四)堅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條件,不得隨意變更用地單位、用地范圍;嚴格工業用地各項控制指標,落實投資強度、容積率和規范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成套住宅、賓館、招待所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對原已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但未明確土地條件的經營性用地項目,在調整總體平面規劃方案時,若開發強度增加,需建設部門重新核發“一書一證”,并重新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
二、加強農村建設用地管理,從嚴規范用地行為
(一)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在土地管理制度上,要切實把握“兩個最嚴格”,即: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從源頭上控制城鄉建設用地總規模和農村居民占地建房標準。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要始終堅持“三個不得”,即: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在此基礎上允許農戶自愿選擇多種形式的流轉方式,促進土地收益最大化。
(二)嚴格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為有效遏制搶占、亂建、未批先建和二次建房等違法行為,農村居民建房管理要按照《休寧縣宅基地管理辦法(暫行)》規定,堅持“科學規劃,合理選址,一戶一宅,節約用地,先批后建”的原則。在用地審批中,一是要嚴格實行農村建房“七不準”,即不準占用基本農田建房;不準占用國道、省道和縣鄉公路兩側控制線建房;不準在防洪、水利設施安全預留地范圍內建房;不準在電線、電纜保護區內建房;不準在風景旅游風景區內建房;不準一戶多基和超過省規定標準建房;不得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建房。二是嚴格農村建房審批程序。農民建房應向其所在的集體農村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小組和村委會討論通過后,由國土資源管理中心所派員現場選址勘查,并在本集體農村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鄉鎮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中心所進行審核,再經縣國土局、規劃局核準后上報縣人民政府批準,下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同時要對審批結果在當地村、組進行張榜公示。最后由國土資源管理中心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放線定界,并在住宅完工后進行復核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發放土地使用權證。
三、完善土地監管制度,維護全縣用地秩序
(一)建立健全土地聯合執法聯動機制。要按照國家土地督察工作的新要求,進一步完善國土、公安、紀檢、監察、法院、檢察院等部門聯合辦案機制和案件移送制度,不斷加大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對未經縣政府審批,新出現的違法占地建筑,堅決予以拆除,并恢復原有地貌;對違法用地的典型案件要按照“公開調查、公開結果、處罰到位、追究責任”的原則,依法予以查處。
(二)進一步落實土地執法動態巡查責任制。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巡查網絡,對轄區內土地違法行為做到不漏報、不瞞報。各鄉鎮要指定專人負責,開展土地動態巡查工作,建立巡查臺賬,確保行政區域內沒有重大違法案件發生。各行政村要確定一名巡查員,負責對本村的巡查,發現擅自占用、違法建設的,要及時予以制止。
(三)加大行政問責和法律責任追究制。要將土地違法行為的發現率和制止率作為問責的重要依據,對非法批準征收、占用土地的,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對土地違法違規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對發生土地違法違規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