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養老院健康發展管理辦法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養老院健康發展管理辦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五保集中供養工作,促進敬老院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省《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村敬老院是指政府創辦的,主要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提供服務的場所,是公益性非營利福利事業單位,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承擔獨立法律責任。

          第三條敬老院堅持依靠集體、依靠社會、依靠群眾、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養院的辦院方針。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是管理農村敬老院的責任主體,負責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要把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

          第五條縣民政部門是敬老院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創辦、合并或撤銷敬老院,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民政局批準。

          第六條縣財政部門負責敬老院財政資金的安排、監管。縣審計部門負責對敬老院資金使用的審計監督。

          第七條縣直其他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各界應各盡職責,支持敬老院建設。

          第八條敬老院名稱原則上由縣名+鄉鎮名+敬老院組成。

          第二章供養對象

          第九條敬老院以供養五保人員為主,孤老優撫對象可優先入院供養。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老人自費代養。精神病、傳染病患者以及危急病人不得入院。

          第十條五保供養人員入敬老院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社區)申報,鄉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審核同意,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并由本人、村民委員會和敬老院三方簽訂入院協議。

          第十一條敬老院實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五保供養人員本人要求出院,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敬老院同意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出院的五保對象,由村民委員會(社區)辦理出院手續,領回原居住地妥善安排其生活。

          第十二條敬老院供養的各類人員(以下統稱供養人員),應當遵守院內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

          第三章院務管理

          第十三條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工作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五)努力提高敬老院入住率,床位使用率,力求實現敬老院供養功能及社會效益最大化。

          第十四條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辦重大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其它工作人員的工作。

          院務管理委員會成員由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5~7人,成員中供養人員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五條敬老院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規章制度,主要為《院務管理委員會職責》、《院長職責》、《食堂管理工作職責》、《院民守則》、《學習、活動制度》等。

          第十六條敬老院應搞好環境綠化和清潔衛生工作,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第十七條供養人員的飲食應當講究營養、衛生,每周有食譜,確保他們生活水平達到當地群眾中等生活水平。

          第十八條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宜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

          第十九條建立入院供養人員檔案,包括入院協議書、健康檢查資料、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及后事處理聯系人等有關資料并長期保存。

          第二十條切實保障供養人員的醫療需求。逐步建立起以農村合作醫療為主體、城鄉醫療救助為輔助、院內小病基金為補充的供養人員醫療保障體系。

          (一)各鄉鎮和縣民政部門必須將供養人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城鄉醫療救助范圍,以解決供養人員的醫療費用。

          (二)敬老院要在上級民政部門資助下,設立院內小病醫療基金,選定定點醫療部門,定期對供養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及時對供養人員患小病的治療,建立供養人員健康檔案。小病醫療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專帳管理,嚴禁挪作它用。

          (三)規范供養人員看病審批制度。供養人員患病不需住院治療的,由本人申請、院長審批后,到定點醫療部門接受門診治療;確需住院治療的,經本人申請、院長審核后,報鄉鎮社會事務辦負責人批準,及時安排入院治療。

          第二十一條供養人員去世后,所在鄉鎮和村安排人員從簡料理后事,實行火葬的,可免費進入縣公墓安葬。

          第四章財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設備和其他財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未經縣政府批準,敬老院的房屋、土地、設備和其他財產不得用做抵押,不得改變用途。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等帳目,定期公布,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院長變動時,應進行審計;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查帳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一)敬老院資金除中央財政、省級專項補助和縣級專項補助外,不足部分,由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解決。敬老院要設立專戶,所需供養經費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帳戶,實行專戶存儲、專帳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二)敬老院實行財務報帳審批制度。每月底,鄉鎮社會事務辦負責人要對敬老院收入、支出逐項審核審批。所有票據需經院長審核,鄉鎮社會事務辦負責人審批后,方可入帳。帳冊在敬老院留存歸檔。

          第二十四條五保供養人員入院后,其財產仍歸本人所有,并享有充分處置權。五保供養人員去世后,其遺產按入院協議或遺囑處理。

          第五章生產經營

          第二十五條敬老院可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其收益歸敬老院所有,用于院內擴大再生產、改善和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敬老院要搞好庭院經濟,力求做到蔬菜、畜禽的自給自足。

          第二十六條鼓勵供養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敬老院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場所,并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先和優惠。

          第六章人員管理

          第二十八條敬老院的工作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敬老院需要和規模配備,并報縣民政部門備案。崗位設置應當因事設崗,按需設崗,主要崗位有院長、護理服務員、炊事員,工作人員與機構供養人員比例原則上為1∶10。

          第二十九條敬老院院長可從鄉鎮在職工作人員和村干部中選調,也可向社會公開招聘;其他人員一律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招聘的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聘期3年。敬老院院長和工作人員招聘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負責組織落實。

          工作人員招聘的基本條件是:熱愛敬老院工作,有奉獻精神,有一定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吃苦耐勞。院長年齡不超過55周歲,其他工作人員不超過50周歲。財會工作人員應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

          第三十條縣鄉財政要共同落實好敬老院院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及敬老院辦公經費,并列入預算。(一)公職人員,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二)聘用人員,從2009年起,每人每月補助500元,敬老院規模較大,管理良好的,待遇可適當提高,有條件的地方,要逐步落實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三)敬老院日常生活支出、基礎設施維修費、辦公經費、常規病治療費用等,按照年人均600元標準列支。

          第三十一條敬老院應當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學習,強化業務培訓,充實服務內容,切實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二條建立健全工作人員考核獎懲制度,對工作認真負責且成績突出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獎勵;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應予辭退或解聘;對于因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嚴肅處理或報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各鄉鎮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望江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