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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管護,切實保護各項農發項目工程設施正常運行,鞏固開發成果,確保長期發揮效益,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辦法》和《山西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山西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管護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管護,是指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后的運行管理和維修維護工作。
第三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管護本著“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發揮專業管護和群眾管護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動員社會力量共同做好管護工作,做到農發項目工程建好一處、管好一處、用好一處,確保發揮工程的長遠效益。
第四條竣工驗收交付管理使用的各項農發工程設施,在使用過程中的更新、維修、管護費用,主要由項目鄉鎮、村、組或歸屬單位(個人)自籌解決。
第五條項目區鄉鎮、村和項目歸屬單位要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管護工作的領導,層層建立和健全農發項目工程管護機構,制定和落實農發項目管護的制度和辦法,并分門別類地制定出各類農發項目工程管護合同及責任狀,做到組織有力,制度健全,措施得力,職責明確,獎罰分明。
第六條項目鄉鎮、村和項目歸屬單位負責與工程管護單位或個人簽訂管護合同,明確管護職責,量化管護目標,規定管護人員報酬及獎懲辦法,確保各項管護措施落實到位。
第七條項目區鄉(鎮)村要利用廣播、黑板報、宣傳欄、群眾會議、宣傳標語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關于加強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護的通告、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并將管護制度、管護公約等公布于房前屋后,以增強群眾管護意識、調動群眾管護積極性,嚴厲打擊破壞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設施行為。在項目區形成一個建設工程、使用工程、愛護工程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二章產權移交
第八條農發項目工程竣工后,經省市級驗收合格,由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登記造冊,分類編號,建立檔案,及時將項目工程所有權、經營權、管理權移交項目鄉鎮、村或項目實施單位,辦理產權移交手續,明確產權歸屬和管護責任。
第九條項目鄉鎮、村或項目歸屬單位要迅速將接交的項目工程的管護責任、管護措施、管護合同落到實處,并上報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絕不能出現項目工程無人管理的空檔。
第三章工程管護
第十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管護主要包括水利水電工程、排灌系統工程、農田林網工程、農田機耕路工程、農業機械設施、農業科技設施及農發標志牌等單項工程。
第十一條項目鄉鎮、村或項目歸屬單位負責本地管護組織管理和指導工作。鄉村兩級及歸屬單位都要建立工程設施管護組織,負責本項目區內所有工程設施的統一管護;每單項工程都要固定專門的管護人員,建立管護制度,簽定管護合同。
第十二條工程管護標準
1、水利水電工程管護標準:水利水電設施要定期檢查,確保機井、機房、管道、橋、閘、渠道、出水口、電力設施完好,保證正常運行。
2、農田林網管護標準:做到定期修剪,適時澆水,缺樹補栽,跌倒扶正,成活率、保存率均達到90%以上。
3、機耕路管護標準:路面平整,無坑凹、無塌陷,無雜草,無雜物,保持暢通。
4、農機具管護標準:農機具定期保養,及時維修,外觀整潔,設備完好,保持正常作業。
5、工程標志設施標準:標牌標志保持清晰、醒目、完整。
第十三條水利水電工程管護。對機井、機房要落實專人管護或承包管理。電力設施、輸水管道、排澇渠道隨機井、機房合并管理。農田排澇渠道要保證“三度”(寬度、深度、坡度)完好,及時維修、清淤,做到旱能灌、澇能排、排灌暢通。嚴禁在排灌渠道上亂開口子,亂筑檔子,任意取土、隨意損壞或種植農作物,影響通水。
第十四條農田林網工程管護。農田防護林可實行分戶管理、風險抵押、收益分成、簽訂責任書。也可實行樹隨地走、拍賣經營、農戶一次性買斷產權,合同期內有管理權、經營權、所有權。任何人不得隨意毀壞林木,對砍伐、盜移、折損、毀壞等行為,要給予嚴厲打擊和追究經濟責任及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農田機耕路的管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機耕路、作業道改作農田或擅自縮窄路面,不得在道路上開溝、取土、建房、堆放雜物和設置障礙物,保持路面平整,確保晴雨通車。
第十六條農業機械設施管護。對各類農機具實行有償承包經營,簽訂承包合同,落實管護責任。對產權明確歸個人所有的,由所有人進行管理,但必須優先服務項目區。
第十七條農業科技推廣設施管護。由實施單位管理使用,對農業科技推廣形成的設施定期維護,延長使用壽命。
第十八條標志標牌管護。對農發項目主要工程設施統一設置的固定標志、圖案標志及獨立標牌實行統一分類編號,落實管護責任。固定標志和圖案標志隨農發建筑物一并管理,獨立標牌隨道路或渠道合并管理,做到長久使用。
第四章管護資金籌集
第十九條廣辟資金渠道,落實資金來源,結合我縣實際,其工程管護資金,在“誰受益、誰負擔、誰管護、誰維修”的原則下,可從以下幾方面籌集解決。
1、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按照土地治理項目年度計劃中財政資金總額的1%比例計提的工程管護經費。
2、鄉鎮村按照“一事一議”政策,以村統籌,原則上可按受益面積每年每畝籌集三至五元,作為維修管護費用。
3、堅持以工程養工程。如機電灌站、農機具等實行有償服務,從經營收益中,拿出部分資金用于維修管護。
4、從工程承包租賃、拍賣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工程管護。
5、有條件的地方可從村企業純利潤中提取一部分資金,用于農發項目工程維修和更新。
6、各地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從本村機動地等承包收入中解決部分資金,用于農發項目工程管護。
第二十條農業綜合開發工程管護經費的管理
1、各種渠道籌集的管護資金,要建立管護資金專帳、專人管理、專款專用。
2、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按年度計劃計提的工程管護經費,由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統籌安排和管理,當年結余經費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3、鄉鎮、村及項目歸屬單位籌集的管護資金,原則上實行“誰籌集、誰管理、誰使用”。
第二十一條農發項目工程管護資金要建立嚴格的管理使用制度。對籌集起來的管護資金,在使用時,要經過各級管護組織集體討論使用,嚴禁違規使用或擠占挪用。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項目鄉鎮、村及項目歸屬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條款,充分發揮工程管護人員的聰明才智,積極總結管護經驗,不斷完善和修定本級工程管護的具體辦法和管護制度。
第二十三條各級農發項目工程管護組織要加強對工程管護人員的管理。對工作認真負責,管護成績顯著的管護人員要給予表彰獎勵;對于不負責任、管護不力的責任人要進行批評教育,追究責任;對管護工作失職瀆職的,要嚴肅查處,及時撤換;對損壞農發工程設施的行為,要堅決予以制止,責令其賠償損失,限期采取補救措施,直至工程修復完整;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將對農發項目工程管護工作,實行定期、不定期抽查或檢查,對于各項管理和管護指標達到規定標準的管理組織、管理個人進行通報表揚;對管護工作中的有功人員給予一定物質獎勵;對于各項管理和管護指標未達到規定標準的鄉村,甚至造成工程設施毀壞的,給予通報批評并扣發管護經費,責令其賠償損失,限期修復,同時要把管護好壞作為鄉村今后申報評審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