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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建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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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加強全縣鄉(鎮)村規劃、建設、管理,促進城鄉經濟統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全縣鄉(鎮)村莊范圍內(不包括定昌鎮及縣城規劃區內村莊)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鄉、鎮必須成立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明確村鎮建設助理員,確定專門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本鄉(鎮)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村鎮建設助理員名單要到縣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助理員實行例會制度,每月對本轄區范圍的規劃、建設、施工、管理等情況進行匯報,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章鄉(鎮)村規劃編制和實施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本鄉(鎮)的總體規劃,報縣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鄉(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鄉(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縣政府審批。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編制單位編制鄉(鎮)總體規劃。

          第六條經批準的鄉(鎮)總體規劃、新農村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由原組織編制機關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沒有組織編制鄉(鎮)總體規劃和新農村規劃要盡快組織編制。

          第七條凡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國道、省道、縣道兩側建設的鄉鎮企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項目,由建設單位和個人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由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縣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勘察、規劃后,經縣政府批準,方可進行建設。其它村鎮建設項目應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查后,報縣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村莊新建、擴建、改建住宅,實行村委負責制,成立規劃建設領導組,負責本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嚴格執行鄉(鎮)總體規劃和新農村規劃,并經縣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一書一證”(一書:《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一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凡在鄉(鎮)村進行建設的項目,嚴格實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

          (一)凡建設的單位(個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后報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審查;

          (二)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審查通過后報縣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屬新征用地的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三)新征用地的建設單位(個戶)在取得選址意見書后,到土地主管部門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建設單位(個戶)辦理轉用地手續后,到縣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條在鎮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或者進行臨時建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縣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內臨時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臨時用地建設期限二年,到期無償無條件拆除。

          第十一條禁止下列影響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行為:

          (一)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

          (二)未按規劃位置、面積和使用性質進行建設;

          (三)未經村鎮建設助理員驗線擅自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村鎮規劃區內的道路、廣場、供水、排水、通訊、綠化、文物保護等公共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十三條鄉(鎮)范圍內的管網建設必須經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批準按規劃建設。

          第十四條不得在村鎮主干道兩側擺攤貿易、堆放雜物,影響交通安全、村容村貌,造成安全事故者,由鄉(鎮)、村負責。

          第三章鄉(鎮)村建筑業和招投標管理

          第十五條鄉(鎮)投資在100萬元以下工程的議標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鄉(鎮)分管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村鎮建設助理員組織實施議標,最后鄉(鎮)長簽字上報縣招標辦備案。

          第十六條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必須按法定程序到長治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投標,確定工程承包人,嚴禁私自確定。

          第十七條村級以上建設工程,必須嚴格按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四章鄉(鎮)村綠化管理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批準的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鄉(鎮)綠化專業規劃。綠化用地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綠地用途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要建設1個鄉(鎮)級、4至5個小區級公園綠地;要負責管轄村的綠化示范村建設,每年至少要建成一個園林綠化村,有條件的鎮要進行園林鎮建設;新建區綠地率不得低于30%,改建區綠地率不得低于25%。

          第五章鄉(鎮)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第二十條鄉(鎮)區域內從事公共建筑、開發性住房及生產經營性建房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前,均必須到縣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注冊登記手續,接受監督。

          第二十一條鄉(鎮)區域內村民自建四層(含四層)以上住宅及生產性、營利性建房,必須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注冊手續,接受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鄉(鎮)、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三條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責令建設單位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縣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本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年5月17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