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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容貌環衛監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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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容貌環衛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縣城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和《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是指城市道路及標志、建(構)筑物及公用設施、戶外廣告牌匾、城市照明、園林綠地及公園、集貿市場、環境衛生、施工工地及交通運輸工具容貌等構成的城市景觀。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靜樂縣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綜合執法大隊負責本縣縣城市容環境衛生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等負責本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和規勸、檢舉損害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權利。

          第六條縣城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事業應當納入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應納入本級預算、優先保障,逐年增加。

          第七條城市管理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文明執法。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縣城市容市貌管理

          第九條城市道路(橋梁)管理

          (一)為了限制超高、超重、超長及其它有損城市道路的車輛通行,在縣城主干道路口設立限高架,由城市綜合執法大隊負責日常管理,所需費用納入城市維護費中列支;

          (二)道路鋪裝率為100%,主次干道、繁華區域街道和新建的人行道應用滲水彩色地磚或其它新型材料鋪設;

          (三)交通標示、標線完整、清晰,交通隔離護欄、公交站牌、地名標牌保持完好,隨損隨修;

          (四)臨時停車場(站)應設置標志牌、標線,車輛停放有序;

          (五)城區內原則不批準新設架空電話線、電纜線及其它管線,已架空的各類管線應逐步移入地下;

          (六)城市道路禁止下列行為:

          1、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2、履帶車、鐵輪車或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3、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道路上試剎車;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構)筑物;

          5、擅自在橋梁或路燈設施設置廣告或者其他掛浮物,對已設置的,一律拆除;

          6、擅自在城區街道兩側或公用場地搭建臨時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7、禁止私占便道、擺攤設點、流動經營、洗車、亂停亂放各種車輛或亂占公共場地堆放物料;

          8、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行為。

          (七)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或公共場地,堆放物料臨時占道不超過30天;基建施工臨時占道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應重新審批。竣工3日內清理場地,修復路面。應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需臨時占道,應在搶修后3個工作日內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條城市建(構)筑物及公共設施管理

          (一)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構)筑物的設計造型、裝飾色彩,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二)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應作美化裝飾,單位或個人要定期進行清洗粉刷、維護,保持外觀整潔;

          (三)臨街單位的隔離設施,應選用透景或半透景式柵欄、綠籬、花壇(地)、草坪等作為分界,并保持清潔、美觀;

          (四)城區內公共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管理、維護,保持整潔;

          (五)禁止下列影響市容市貌行為:

          1、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

          2、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

          3、臨時建(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

          4、臨街建(構)筑物陽臺、窗臺、觀景臺等擅自改建、擴建或安裝外置式防護欄(網),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5、臨街建(構)筑物破墻開店,屋頂亂搭亂建,亂堆亂放物品;

          6、在臨街建(構)筑物、設施(護欄、路站牌、電桿、路燈桿、變壓器、公共廁所、書報廳等)、樹木上亂寫、亂畫、亂貼、亂噴涂或貼掛、設置宣傳品;

          7、停車場(站)、郵箱、電話亭、書報亭、宣傳欄(窗)、地名標牌等公共設施改變用途、破損、脫漆、銹蝕、污垢。

          第十一條臨街店鋪管理

          (一)商場(店)、餐館不得門外經營;

          (二)臨街住宅樓不得新開設餐館,不得無下水開設餐館,已開設但未達到食品衛生和環保要求的應限期改造、改變經營內容或停業;

          (三)經營餐飲或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應使用清潔能源,符合食品衛生和環保要求,不得在臨街建(構)筑物上設置排煙(污)口,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二條戶外廣告、牌匾管理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綠地、街道公園、建(構)筑物等戶外空間,設置戶外廣告、彩旗、彩條、充氣物、布幔、條幅、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牌匾或戶外廣

          ,張掛宣傳標語;

          (二)大型商場(店)、酒店等商業經營性建(構)筑物,屋頂可設置霓虹燈店名牌匾;

          (三)商場(店)、酒店、餐館等店牌,設置在商店門楣上方,二層窗口下方,同一條街道或同一幛房屋設置與主體建筑相協調、高低一致,一店一牌;

          (四)單位開業、慶典等重大臨時活動,在臨街建(構)筑物上懸掛橫(豎)幅、充氣彩門等,需經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批準,按批準期限和要求懸掛;

          (五)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店名牌匾等應設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規范準確、字跡圖案清晰、完整,無錯別字和缺字漏字;對于破損的廣告牌匾應及時更換或拆除;

          (六)依附電桿設置,人行道上設置廣告牌匾的一律拆除;

          (七)禁止在街頭散發廣告。

          第十三條城市園林綠地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包括單位附屬綠地);

          (二)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

          (三)在綠地內損害草坪、花壇、綠籬,損壞盜竊綠化設施;

          (四)在臨街樹木上牽掛繩索、架設電線,在綠地內晾曬物品,停放車輛;

          (五)在綠地綠化帶上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六)擅自砍伐樹木,就樹蓋房、設置廣告標語、刻劃、攀折花木等損害樹木生長行為;

          (七)在綠地內搭灶生火,燃燒廢物,傾倒有害廢物;

          (八)距樹木1米以內堆放物料,2米以內挖沙取土;

          (九)將寵物帶入綠地廣場,糞便污染綠地廣場;

          (十)其他損害綠地有礙樹木生長行為。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四條施工工地管理

          (一)建筑施工、待建工地應設置不低于2.5米的硬質實體圍墻,封閉作業,場內物料堆放整齊,臨街外墻應作美化處理;

          (二)經批準拆除建(構)筑物,應采取隔離或封閉措施,實行濕法作業,防止揚塵污染環境;

          (三)道路和各類管線等基礎設施施工工地,應在施工區域設置不低于1.5米的硬質實體隔離或封閉裝置,并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燈具;

          (四)經批準臨街裝修、裝飾臨時施工的,應在施工區域設置不低于2.5米的隔離封閉裝置;

          (五)建筑施工(裝修、裝飾)、拆遷產生的渣土、棄料或其它廢棄物要及時清運,不得存放;

          (六)禁止施工工地進出車輛帶泥上路、沿途拋撒。

          第十五條環衛設施管理

          (一)道路、廣場、街道、公園、車站、集貿市場、商場(站)等公共場所及居民小區。應按照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并保持設施的完好、清潔;

          (二)城區生活垃圾站(點)設置合理,封閉運行;

          (三)果皮箱、垃圾站(點、桶)應定期清洗,消毒滅菌,保持完好、整潔;

          (四)沿街公共廁所原則上必須對外開放,公共廁所室內外衛生清潔,無尿堿、惡臭;

          (五)禁止擅自拆除生活垃圾設施、場地。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按國家規定繳納垃圾處置費。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到垃圾站(點)。

          第十八條建筑(裝修、裝飾)垃圾統管統運,不得隨意傾倒,更不得傾倒在環城路沿線。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未核準從事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處置。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果核、紙屑、煙蒂、玻璃瓶(渣)、飲料罐、廢電池、塑料袋(盒)等廢棄物;

          (三)餐飲廢棄物向城市排水管傾倒;

          (四)在露天場所和環衛設施內焚燒樹葉、枯草、垃圾或其它廢棄物;

          (五)占用道路、廣場、橋梁從事各類車輛的清洗、維修活動;

          (六)運輸流漿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苫蓋,造成泄漏、拋散;

          (七)未經批準在市內擅自飼養家畜家禽。

          第二十條凡有降雪、結冰,臨街單位及居民要及時清除各自門前衛生責任區至道路中線的積雪和冰塊,并清運到指定地點,嚴禁在人行道和街上堆放積雪,嚴禁將生活垃圾混入雪中。

          第四章處罰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由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綜合執法大隊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的一倍以下的

          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一)不遵守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蒂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貼掛、設置宣傳品的;

          (三)在臨街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

          (四)未經批準在市區飼養家畜家禽的,或雖經批準飼養但未設置保潔防護設施的;

          (五)栽培、整修樹木花草,未及時清理枝葉、渣土的;

          (六)造成自來水、污水、糞便外溢或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時清運的;

          (七)各種經營性攤點,不及時清理垃圾的;

          (八)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或者不按規定清運垃圾、糞便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

          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

          (三)運輸流漿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苫蓋,造成泄漏、拋撒的;

          (四)臨街施工不設護欄、不作遮檔,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現場的;

          (五)未經批準私占便道及亂占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

          第二十四條對下列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構)筑物和設施,按照《山西省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三規定由城市綜合執法大隊責令其所屬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建設部門組織強行拆除,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臨街建(構)筑物陽臺、窗臺、觀景臺擅自改造,擴建或安裝防護欄的;

          (二)臨街建(構)筑物的污水管未與地下排水管道接通的;

          (三)臨街建(構)筑物破墻開店的;

          (四)臨街建(構)筑物外立面不按規定時限清洗粉刷、維護的;

          (五)公共設施改變用途、破損、脫漆、銹蝕、污垢或亂貼、亂寫、亂畫不及時清洗修復的;

          (六)臨街住宅樓新開設餐館,無下水開設餐館的;

          (七)臨街建(構)筑物上設置排煙(污)口,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城市綜合執法大隊處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

          (五)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

          (六)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七)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八)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手續的;

          (九)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十)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手續的;

          (十一)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一)在綠地內損害草坪、花壇、綠籬,損害盜竊綠化設施的;

          (二)在臨街樹木上牽掛繩索、架設電線,在綠地內晾曬物品,停放車輛的;

          (三)在綠地或綠化帶內挖坑取土、堆放物料的;

          (四)在綠地內搭灶生火、燃燒廢物,傾倒有害物質的;

          (五)擅自砍代樹木,就樹蓋房、設置廣告牌標語牌、刻劃、攀折花木等損害樹木生長的;

          (六)距樹木1米以內堆放物料,2米以內挖沙取土的;

          (七)其他損害綠地有礙樹木生長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規劃區內樹木,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侵害,并處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包括單位附屬綠地)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

          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其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拆除、拆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裝其他設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五)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第三十條未經批準擅自處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對擅自處

          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或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散或堆放生活、建筑(裝修、裝飾)垃圾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綜合執法大隊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對拒絕、阻礙城市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既不復議又不起訴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縣建設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