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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務采購監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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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務采購監管辦法

          為更好地堅持政府采購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強化政府采購的內外部監督,使政府采購工作更具有約束性和規范性,特制定本辦法

          一、內部監督

          第一條采購中心內部分工明確,招標部負責招投標,采購部負責具體采購、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綜合部負責政府采購驗收和開具《政府采購通知單》。三個部門各負其責,互相監督,互相制約。

          第二條采取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單一來源采購時,除采購部參加外,采購中心至少還應有兩人參加。

          第三條在確定中標商或供應商時,必須是公正、公開,集體決定。

          第四條在“政府采購供應商推薦表”上,詢價人、投標部、中心領導要分別簽字。

          二、外部監督

          第五條定期或不定期向采購辦、監察、審計等部門通報情況,主動接受監督,對監督部門提出的意見或建議要及時整改。

          第六條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中要按隨機原則抽取評審專家,成立評標委員會,減少其他人為因素干預。

          第七條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過程中,邀請監察、審計、新聞單位參加監督采購的全過程。

          第八條在公開招標開標會上,要邀請公證人員參加。

          第九條隨時接受群眾和供應商及采購人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