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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級標牌設置監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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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級標牌設置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文明長廊建設,規范戶外標牌設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省廣告監督管理條例》、《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區、國省道、農村公路沿線等范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標牌是指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區、國省道、農村公路兩側場所、空間、設施等設置的跨公路雙面、單立柱(雙面、三面、四面)、雙立柱(單面、雙面)、多立柱(單面、雙面)等標牌。所稱戶外標牌設置單位,包括為他人設置戶外標牌的單位,以及設置戶外標牌進行自我宣傳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戶外標牌按照規范路段、規范內容、規范管理,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制作的要求設置,宣傳內容要合理確定比例,原則上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宣傳占40%,特色產業、旅游資源、工業等資源優勢宣傳占30%,商業廣告宣傳占30%。

          第五條戶外標牌設置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市容標準的要求,與城市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周邊建(構)筑物風格和環境相協調。設施應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不影響建(構)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鄰建(構)筑物的通風、采光,符合節能和環保要求,提倡標牌設施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在已確定的城市建筑控制區域,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違章建筑的,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妨礙無障礙設施使用的,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法律、法規禁止設置的等以上區域不得設置戶外標牌。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設置的戶外標牌,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在公路兩側設置的戶外標牌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為:原則上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其中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和封閉的二級公路不少于30米,立交橋、通道不少于50米;標牌版面距地面不得小于6米,標牌與標牌之間距離不得小于500米,標牌與各類公路指示、警示標牌前后距離不得小于200米。

          第六條戶外標牌管理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同級宣傳、規劃、交通、城建、水務、環保、工商、公路、國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審批

          第七條戶外標牌的設置,應當由同級城建、公路、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權,審批場地使用協議,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發給《戶外廣告登記證》后,方可設置。在自有場地設置戶外標牌,須經工商部門核準,發給《戶外廣告登記證》后,按照戶外商業性標牌設置管理權限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在涉及道路安全、河道管理、耕地保護的范圍內設置戶外標牌,必須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水務、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戶外公益性標牌的設置內容,由設置單位向同級黨委宣傳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照戶外商業性標牌設置管理權限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戶外商業性標牌設置登記申請,由設置單位在依法查驗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確認符合《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申請登記條件后,向戶外標牌設置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登記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后,按照戶外商業性標牌設置管理權限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戶外標牌行政主管部門對標牌設置的申請,應當分別在五日內和十五日內予以審查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答復,不同意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條戶外標牌的設置應當按登記審批的時間、場地、形式、規格、內容設置,不得擅自改變。未經審批,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設置戶外標牌。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條戶外標牌的設置規劃,由同級規劃、城建、交通、公路、環保、水務等有關部門統一制定。公益性標牌內容由同級宣傳部門審核,標牌設置單位要將標牌設置的場地、規格、內容等報同級宣傳部門備案。東江新區的標牌設置,由市建設局負責統一規劃,公益性標牌內容由市委宣傳部負責審核。

          第十二條城建、公路、交通部門審批戶外標牌的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電動顯示裝置一般不超過3年。設置期滿,標牌設置單位應當自行拆除,需要延長使用期限的應于期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三條標牌設置單位是標牌安全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標牌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保證標牌安全、完好、美觀。標牌設置應當與文明長廊示范段、小城鎮建設、風情村寨、周邊建筑物風貌風格相協調,體現整體效果,展示良好形象。

          第十四條遇大風、暴雨等異常天氣情況或者其他影響公共安全的情形,標牌設置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標牌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現象,標牌設置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更新或拆除;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標牌設置單位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等影響美觀的情形,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十五條標牌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標牌設置單位應當予以更新。

          第十六條城建、公路、交通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標牌設施的監督檢查,發現標牌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要下發書面通知,責令標牌設置單位限期拆除;發現標牌畫面破損的,責令標牌設置單位及時更換。

          第四章變更

          第十七條標牌位使用權實行有償使用。標牌設置單位出讓標牌位使用權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向城建、公路、交通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變更出讓。

          第十八條戶外標牌使用期限內,需要改變標牌內容的,應當重新申請審批。需要改變商業性標牌內容的,由設置單位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需要改變商業性標牌設置單位、設置地點及具體位置的,重新申請戶外廣告登記后,按照戶外商業性標牌設置管理權限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公益性宣傳由同級宣傳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城建、公路、交通等部門配合、督促標牌設置單位進行落實。標牌設置單位要積極主動承擔社會公益宣傳責任。

          第二十條因城市建設、鐵路、高速公路等需要拆遷有效期內戶外標牌的,拆遷單位應當提前30日通知原標牌設置者,由標牌設置者到原戶外標牌登記審批的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經批準設置的非公路性戶外標牌屬于臨時設施,因公路建設、養護等需要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條件自行拆除。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未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戶外標牌審批手續,擅自設置標牌的,由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標牌設置單位未經批準任意變更標牌內容的,視為擅自設置廣告,由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責令其限期向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標牌畫面破損的,由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書面通知標牌設置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主管部門書面通知標牌設置單位責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四條標牌設施倒塌、脫落,造成他人人身傷殘、死亡或財產損失的,標牌設置單位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標牌設置單位對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市環境保護局、市工商局、公路總段依據各自權限予以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