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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檔案監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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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檔案監管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省檔案條例》、《市市區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數據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的管理。

          第四條城建檔案事業應列入城鄉建設發展規劃,并保障其與城鄉建設事業協調發展。

          第五條市住房和規劃建設管理局負責本市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市住房和規劃建設管理局下設市城鄉建設檔案館(以下簡稱城建檔案館),負責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建檔案館負責對本市建設工程竣工檔案整理、編制、報送、移交工作進行指導、審查、驗收和復核;負責接收、收集、征集和保管需永久或長期保存的城建檔案資料。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以下內容:

          (一)各類城鄉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

          2、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5、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

          7、城鄉防洪、抗震等工程檔案;

          8、軍事工程檔案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涉及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等方面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鄉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三)各建設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市政、公用事業、房地產管理、人防等)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前款(一)項規定的城鄉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于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移交。前款(三)項規定的業務管理檔案和專業技術檔案自形成之日起,在建設專業管理部門保管一至五年后,向城建檔案館報送移交。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建設電子文件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GJJ/T117-)等文件要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開展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編制工作,并接受城建檔案館的指導、檢查。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與城建檔案館簽訂《省建設工程檔案移交合同書》,屬于政府投資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與城建檔案館簽訂《省建設工程檔案移交合同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予以查驗。

          第九條城建檔案館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檔案收集、整理、歸檔、編制等工作的指導檢查,對國家、省、市重點城建工程的檔案,要視情況派專人進駐施工現場進行具體指導。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館對建設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的,由城建檔案館出具《省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書》,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通知城建檔案館專業人員參與重點工程驗收。

          第十一條城建檔案館對建設單位報送移交的工程竣工檔案進行核驗確認無誤后,辦理有關移交手續,核發《省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產權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時予以查驗。

          第十二條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建設工程檔案。涉及到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工程,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于竣工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移交。

          第十三條停建、緩建的工程,其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妥善保管,待工程竣工后,再按規定向城建檔案館報送移交。被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移交上級主管部門或城建檔案館。

          第十四條新建、擴建、改建地下管線工程的單位,應于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將修改后的地下管線專業圖報送城建檔案館。

          第十五條城建檔案館應逐步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實現城建檔案管理數字化、信息化、現代化。

          第十六條城建檔案館要按照《城鄉建設檔案著錄規范》(GB/T50323-)等文件要求,對收存的檔案進行登記、整理,劃分檔案密級和保管期限,并定期組織檔案鑒定、及時修補或復制破損檔案。

          第十七條城建檔案應配備專用庫房保管。庫房內應保持適當的溫度和濕度,有防盜、防火、防強光、防潮濕、防塵、防污染、防有害氣體和有害生物等措施,并具有相應的抗震和抵御其它自然災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檔案庫房,應當嚴格執行《檔案管理機構建設標準》(建標103-)。

          第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依法查閱、利用有關城建檔案資料。城建檔案館應定期公布城建檔案目錄,開展城建檔案資料編研,開發城建檔案信息資源,建設共享平臺,為查詢、利用城建檔案創造條件,提供方便服務。

          第十九條在城鄉道路、道溝、各種管線附近地段進行開挖、爆破、鉆探等施工活動前,建設單位必須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市政公用管線主管部門查詢該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分布情況,并到有關部門辦理工程開工手續后方可開工。

          第二十條城建檔案工作人員以及查詢、利用城建檔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和城建檔案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泄露城建檔案中涉及的國家秘密。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利用、管理、編研和理論研究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二)將個人收藏的珍貴城建檔案資料捐獻給國家的;

          (三)抵制和揭露違反城建檔案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表現突出的。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向城建檔案館移交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由市住房和規劃建設管理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對損毀、丟失、涂改、偽造、銷毀或擅自提供城建檔案的責任人,檔案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省檔案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在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市規劃建設管理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起施行,有效期至。《縣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政發[]33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