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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離休干部的醫藥費管理,建立和完善離休干部醫療保障機制,保障離休干部醫療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除駐文單位外其他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離休干部。
第三條離休干部醫藥費管理有關部門工作職責:
市委老干部局負責協調各職能部門做好離休干部醫療待遇政策的制定及醫藥費的管理和使用,確保離休干部醫療待遇的落實。
市公費醫療辦公室、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負責提出年度醫藥費用款計劃;負責離休干部醫藥費的審核、支付和醫療服務的管理;加強對醫療機構監督管理,抑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定期會同市委老干部局、審計、財政、離休干部所在單位等,對離休干部醫藥費的籌集、支付、管理等進行監督檢查。
市審計部門負責對離休干部醫藥費的審核、支付和醫療服務情況審計監督。
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離休干部醫藥費預算并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確保離休干部醫藥費按時足額撥付。
離休干部所在單位負責向市公費醫療辦公室、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及時上報離休干部發生的醫藥費有效發票等資料,向離休干部及時發放報銷資金;協調解決醫療費報銷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第四條為加強對離休干部醫藥費的管理及監督,成立離休干部醫藥費管理監督小組。監督小組由市委老干部局,市財政、審計、公費醫療辦公室、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并吸納部分離休干部代表參加。
第二章醫藥費籌集
第五條離休干部醫藥費按財政撥款和社會統籌相結合的辦法籌集。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金以離休干部年人均醫藥費實際發生額為基數,并考慮單位承受能力等因素,由市委老干部局,市財政、審計、公費醫療辦公室、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按照財政適當補助、收支平衡的原則核定為每人每年7000元。
第六條市直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和已一次性繳足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金的破產倒閉企業離休干部的醫藥費按統籌標準列入年度預算,由市財政部門安排。
第七條各鎮政府(包括轄區內的小學、初中),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南海新區(包括轄區內的學校)、埠口港(包括轄區內的學校)管委會、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和困難企業(名單詳見附件)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金,由離休干部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按標準向市財政部門一次性足額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離休干部的醫藥費由本單位自行解決。
第八條除困難企業外,其他企業的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金于每年3月底前按標準向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一次性足額繳納;關閉、破產或其它原因終止經營的,應為離休干部每人一次性繳納10萬元醫藥費統籌金。
第九條按本章規定籌集的醫藥費統籌金仍不足支付的,由市財政部門對合理支出部分給予補助。
第三章醫療待遇
第十條離休干部就醫時,按現行《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和《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范圍》等有關規定據實報銷。
第四章醫藥費管理
第十一條離休干部實行定點醫療,按就近就醫、自主選擇的原則選擇一處醫院作為定點醫院。定點醫院為居住地所在行政區劃內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市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詳見附件。
選定的定點醫院一年內不得變更,確須變更的,應于上至報市公費醫療辦公室、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審批。
第十二條二級以上定點醫院要為離休干部設立專門診室,配備業務技術較高和服務質量好的醫護人員,做好醫療服務。
第十三條離休干部住院嚴格執行住院報告制度。本人或家屬應于離休干部住院后24小時內向市公費醫療辦公室、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備案病情、病房和床位等情況。
第十四條離休干部因病情須轉診時,必須填報《離休干部轉診審批表》,經定點醫院和市公費醫療辦公室、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審批同意后方可轉診,未經審批轉診產生的相關醫療費用不予以報銷。
急診、危重的離休人員需緊急搶救,可以到就近的一家公立醫院進行搶救治療,五日內到定點醫院開具轉診證明后,到市公費醫療辦公室、社會保險服務中心辦理審批手續,逾期不辦理的,不予以補辦。
第十五條離休干部發生的醫藥費,先由本人墊付,于每年、、、至,由離休干部所在單位到市公費醫療辦公室、社會保險服務中心結算報銷,報銷時應提交如下資料:
(一)報銷門診醫藥費的應提交有效發票、處方箋,CT、MRI(磁共振)、彩超等大型檢查,需提供檢查具體部位的診斷報告單和門診病歷等。
(二)報銷住院醫藥費的應提交有效發票、費用匯總單、住院病歷及醫囑單復印件。
(三)報銷急診醫藥費的應提交急診、搶救診斷證明、費用匯總單、住院病歷及醫囑單復印件等,有效發票需加蓋急診章。
市公費醫療辦公室、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只接收原始機打發票,不接收其他任何形式的單據;住院期間發生的門診費用、未經同意轉診的和與醫囑單不符的醫藥費用不予報銷。所有發票均需離休干部本人或家屬簽字,手續資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實際發生的床位費不超過40元/日的,實報實銷,超過40元/日的,按40元/日報銷。
使用進口藥的,按同類國產藥的費用報銷。
第十六條離休干部醫藥費與定點醫院實行單人結算,7000元以下(包括7000元)部分由市財政負擔;7000元至30000元部分,由市財政與定點醫院按70%、30%比例分擔;30000元以上(包括30000元)部分,由市財政、定點醫院按60%、40%比例分擔。
第十七條離休干部應嚴格執行醫療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和各項制度,不得強求住院、強索藥品、重復檢查。離休干部醫藥費只限離休干部本人使用,嚴禁挪作他用、冒名就醫。
離休干部住院治療的,定點醫院應嚴格核對離休干部證件,證件不符的,立即報市公費醫療辦公室、社會保險服務中心。
第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要嚴格執行離休干部醫藥費管理政策和制度,根據健康檔案和實際情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
定點醫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離休干部轉嫁不合理費用,不得將離休干部的醫藥費收入納入科室的效益考核指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治療。
門診處方:急性病3-5日量,慢性病7-10日量,每日取藥處方總量不超過150元,出院帶藥不超過15日量。
第十九條定點醫院或醫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部門如數追回多支付的醫藥費用;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醫務人員調離離休干部門診崗位,5年內不得評先選優和晉升職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偽造、變造離休人員證件、醫囑醫案、醫藥費用憑證;
(二)謊報、虛列診療項目、治療時間、醫用材料和藥品;
(三)亂檢查、亂開藥、亂換藥、湊藥(150元),或者為冒名就醫者治療、用藥。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一至六級傷殘軍人醫療保障和建國前老工人醫療保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