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市級建設檔案管理辦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省檔案條例》和《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及建設科研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數據等不同載體形式的記錄材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報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條城建檔案是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基礎資料,各級各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列入城鄉建設發展規劃。
第五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全市城建檔案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設置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配備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城建檔案的收集、編制、保管、報送等工作。
城建檔案工作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檔案工作人員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城建檔案工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城建檔案專業知識,并按規定取得崗位證書后方可上崗。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城建檔案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七條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的整理編制、報送移交工作,進行指導、審查、驗收和復核;
(二)對城市規劃區內的管線工程數據和資料,進行動態更新、維護、管理和利用;
(三)接收、收集和保管需永久或長期保存的城建檔案資料。
第八條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管理下列城鄉建設工程檔案資料:
(一)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三)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四)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五)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六)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
(八)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前款規定的城鄉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于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移交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凡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的,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責令限期補充。
第九條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有關城鄉規劃、勘測、設計、建管、質監、造價、招投標、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市政、公用設施、房地產管理、人防等業務管理和專業技術檔案,凡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單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全部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移交。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根據城鄉建設的需要選擇接收。
第十條有關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以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資料,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收集和管理。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建設電子文件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等文件要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開展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編制工作,并接受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指導、檢查。
第十二條本辦法規定的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城建檔案應為原件或原件微縮片,并符合國家檔案案卷質量標準。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請手續前,應當與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省建設工程檔案移交合同書(責任書)》。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與建設單位簽訂的《省建設工程檔案移交合同書(責任書)》;未簽署《省建設工程檔案移交合同書(責任書)》的,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四條列入城建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前,申請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的,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省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書》;預驗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將整改意見一次性明確告知建設單位,限期補充完善相關資料。
建設單位取得《省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書》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省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書》,將《省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書》作為核發竣工驗收備案證明的依據之一。
屬于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組織或委托組織竣工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建設工程檔案的驗收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提報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后3個月內,將包括工程竣工驗收時尚未形成的建設工程備案文件、工程決算書等符合規定的工程竣工檔案,報送至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符合報送要求的工程檔案出具《省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
未取得《省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涉及到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工程,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移交。
第十七條停建、緩建的建設工程檔案,建設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待工程竣工后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移交。
被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移交。
第十八條新建、擴建、改建管線工程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管線專業圖進行修改補充,并于工程竣工后3個月內將修改補充后的管線專業圖和資料報送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管線現狀圖和資料。
第十九條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檔案收集、整理、歸檔、編制等情況的指導檢查。屬國家、省、市重點城建工程的,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指導檢查,并視情況派專人進駐施工現場。
第二十條市城建檔案館的建設資金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采取多種渠道解決。市城建檔案館的設計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要求。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逐步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實現城建檔案管理的數字化、信息化、現代化。
第二十一條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城市建設檔案著錄規范》等文件要求,對收存的檔案及時進行登記、整理,合理劃分檔案密級和保管期限,并定期組織檔案鑒定,發現破損的檔案,應當及時修補或復制。
第二十二條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城建檔案應當有專用庫房,庫房內應當保持規定的溫度、濕度,配置防火、防盜、防潮、防霉、防塵、防光、防磁、防污染、防有害氣體和防有害生物等設施,并有相應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檔案庫房,應當嚴格執行《檔案館建設標準》。
第二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持合法證件可以依法查閱、利用有關城建檔案資料。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城建檔案目錄,開展城建檔案資料編研,開發城建檔案信息資源,建設共享平臺,積極為全社會提供城建檔案查詢、利用服務。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提供的檔案復印件,經加蓋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證明專用章后,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在城市道路、道溝、各種管線附近地段進行開挖、爆破、鉆探等施工活動,應當先到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該施工地段的管線檔案,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管線技術數據證明書》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城建檔案工作人員以及查詢、利用城建檔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和城建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制度,不得泄漏城建檔案中涉及的國家秘密。
第二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利用、管理、編研和理論研究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二)將個人收藏的珍貴城建檔案資料捐獻給國家的;
(三)抵制和揭露違反城建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表現突出的。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移交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規定歸檔、報送的;
(二)城建檔案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二十九條損毀、丟失、涂改、偽造、擅自提供、銷毀城建檔案的,由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省檔案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及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