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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政公共機構降耗監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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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政公共機構降耗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和《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縣行政區域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以及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縣機關行政事務工作的機構(縣機關行政事務管理機構)在縣政府管理節能工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各鄉鎮(街道)、各部門單位負責機關事務工作的站所、科室監督管理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并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教體、科技、文化、衛生等系統主管部門,在縣機關行政事務管理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四條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節能管理規章制度,進行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增強工作人員的節能意識,培養節能習慣,提高節能管理水平。

          第五條縣機關行政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提高全員節能意識。

          第二章節能規劃

          第六條縣機關行政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全縣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負責機關事務工作的站所、科室應當根據全縣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制定本單位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并按年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進行分解落實。

          第七條公共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用能實際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訂年度節能目標及措施,并于每年前報縣機關行政事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節能管理

          第八條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公共機構的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九條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耗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建立能源消耗監測制度,并配置必要的監測器具。

          第十條公共機構應當會同本級統計部門,建立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統計管理制度,加強能耗數據分析,定期統計并公布能源消耗狀況,并報縣機關行政事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縣機關行政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縣公共機構能源消耗信息化管理監測體系和信息化管理平臺,對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

          第十二條縣機關行政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以用能人數和辦公面積為基礎,結合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特點,區分類型,綜合考慮,確定和公布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并監督公共機構在能源消耗定額范圍內使用能源。公共機構應當在能源消耗定額范圍內使用能源。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第十三條縣機關行政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共機構進行能源審計,超出能源消耗定額標準的應當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改進措施。

          第十四條公共機構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筑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優先選用節能效果顯著的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安裝和使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設計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綠色建筑。公共機構既有建筑進行改建、裝修、加固時,必須同時考慮節能改造的內容,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實施節能改造,應當進行能源審計和投資收益分析,明確節能指標,并在節能改造后采用計量方式對節能指標進行考核和綜合評價。

          第十五條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節能環保產品、設備,不得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四章節能措施

          第十六條建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任節能聯絡員,建立能源消耗統計臺帳,如實記錄能源消耗原始數據,分析能源消耗情況,按時報送能源消耗統計資料和本單位、本系統節能工作信息。節能聯絡員應當接受節能業務培訓。

          第十七條公共機構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第十八條公共機構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時,應當考慮其節能管理能力,并將其提出的具體節能管理措施作為重要的參考條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載明節能管理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并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物業服務公司服務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

          第十九條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用能系統和設備的運行管理、維護保養、巡視檢查,推行節能措施:

          (一)變配電等特種設備管理,應當建立年檢和巡檢登記制度,減少無功能耗,確保用電設備正常運行;

          (二)日常辦公應加強用電設備的管理,建立巡查制度,減少空調、計算機、復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減少使用一次性水筆和茶杯;減少日常辦公紙張用量,提倡雙面打印,提高紙張利用率;

          (三)除有特殊溫度要求的區域外,空調系統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室內溫度控制的標準。加強維護保養,每2年清洗一次;

          (四)在公共區域推廣應用智能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夜間泛光照明以及裝飾用照明;

          (五)集中供熱的建筑應當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收費;

          (六)高層建筑電梯應當實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設置電梯開啟數量和時間;

          (七)網絡機房、食堂、開水間、鍋爐房等部位的用能情況應當重點監控,科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條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公務用車的管理:

          (一)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二)加強公務車輛的使用管理,全面實行IC卡定點加油、招投標車輛保險、定點維修等制度;

          (三)建立公務用車油耗臺賬制度,定期統計并公布單車行駛里程和耗油量狀況,推行單車能耗核算制度;

          (四)積極推進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一條公共機構應當按照節約型機關建設的要求,加強網絡信息化,推行無紙化辦公,采取減少會議數量、縮小會議規模、縮短會議時間、健全完善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系統等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五章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縣機關行政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辦法,建立公共機構節能考核獎懲機制。

          對在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做出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表彰。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將公共機構節能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用于節能監督管理體系建設,節能技術和產品的推廣應用,節能改造、信息服務、宣傳培訓、保障獎勵等。

          第二十四條縣機關行政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制定、落實情況;

          (二)能源消費計量、監測、統計和報告情況;

          (三)執行能源消耗定額標準和能源審計情況;

          (四)節能管理規章制度建立情況;

          (五)能源管理崗位設置以及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

          (六)用能系統、設備節能運行情況;

          (七)實施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情況;

          (八)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和油耗情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監督檢查事項。

          第二十五條對于節能規章制度不健全、嚴重超額使用能源消耗定額標準的公共機構,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并設立節能舉報電話,對舉報情況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縣機關行政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賦予的職能,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規定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并由有關部門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予以處分。

          第二十七條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編制購置公務用車,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查處,并按照有關規定,對車輛采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

          第二十八條公共機構使用能源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不能充分說明理由的,由縣機關行政事務管理機構予以通報,并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

          第二十九條負責公共機構節能的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