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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建后管護工作,確保農田水利工程設施正常運行并長期發揮效益,促進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管護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區水務、農業綜合開發、發改、財政、農業、國土等部門組織實施的所有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包括機井、泵房、水泵、節水灌溉工程、田間生產路、排水溝、引水渠、橋涵閘、蓄水池、灌溉用電設施等。
第二章管護業主
第三條以農戶自用為主的小微型工程,農戶自身為管護業主;受益農戶較多的小型工程,有受益農戶組建用水合作組織即水利協會為管護業主;鼓勵以承包、租賃、拍賣等形式進行產權流轉,產權流轉后的新業主為管護業主。水利工程設施歸管護業主所有。
第四條管護業主對所管護的水利工程設施的運轉和安全負責。
第五條各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水利工程設施竣工驗收后,由各部門直接向管護業主辦理管護工作移交手續。
第三章水利協會
第六條水利協會一般由水利工程設施受益的農戶為會員組建,也可以行政村或若干個自然村(組)的農戶為會員組建。
第七條水利協會應依法依規組建,做到農戶自愿、民主通過章程制度和選舉產生協會理事成員,民政部門登記發證、技術監督部門機構代碼發證、金融部門開戶、有固定辦公場所等。
第八條水利協會必須通過民主聽證等方式確定農戶會員每年會費(水費)標準并足額按時計收。當水利工程設施實施更新改造、挖潛配套、水毀修復、除險加固等需大額投資時,協會必須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按農戶會員受益大小計收單項會費(水費)。
第九條水利協會對所管護的水利工程設施要通過公開競聘的方式確定工程專管人員,與工程專管人員簽訂管護合同,明確雙方的責權和工程專管人員的工資待遇等。水利協會應組織農戶會員對所管護的水利工程設施不定期進行維修。
第十條水利協會應做好水法規的宣傳工作。
第十一條水利協會應公示重大事項和財務收支情況,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章管護經費
第十二條管護經費來源
1、水務、農業綜合開發、發改、財政、農業、國土等部門向上級爭取和本級編列的專項補助經費。
2、協會在工程運營中收取的費用按比例提取。
3、會員每年繳納的會費(水費)和“一事一議”單項計收的會費(水費)。
4、水利協會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資贊助。
第十三條管護經費標準
運作良好的水利協會,在區水務、財政等部門驗收確認后,按水利協會所管護的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受益農田面積畝數計算,在財力許可的情況下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四條未組建水利協會、協會運作不規范、管護成效不明顯、未計收會員會費(包括“一事一議”單項會費)的,不能享受區財政的獎勵補助。
第十五條水利協會的管護經費必須專款專用,自覺接受審計監督。
第五章經費核發
第十六條水利協會組建和運作的驗收條件、標準和辦法詳見附件。
第十七條以鎮(街道)為單位,每年3月底前各鎮(街道)將本鎮(街道)上一年度水利協會組建和運作的相關材料集中向區水務局申報。每年4月份由區水務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對鎮級各個協會核實驗收,按照實際核實驗收額度,由區水務局核撥水利工程設施管護經費。管護經費直接撥至水利協會專戶。
第六章獎勵
第十八條對規模較大的水利協會可優先申報以上專項補助資金。
第十九條對水利工程設施管護工作作出突出貢獻和管護成效顯著的水利協會、工程專管人員,給予表彰和適當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區水務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