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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域水庫監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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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域水庫監管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水庫(以下簡稱水庫)的管理,確保水庫工程運行安全,發揮水庫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庫工程包括:大壩、入庫泵站、供水洞、放水洞及水庫管理范圍內的水利設施。

          水庫大壩管理范圍為壩腳外100米,引水、泄水等各類建筑物邊線向外延伸10米的區域。

          保護范圍為大壩管理范圍向外延伸200米的區域;引水、泄水等各類建筑物管理范圍以外250米的區域。

          第三條水庫管理辦公室全面負責水庫水資源的規劃、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按照統一管理、集中調度的辦法,促進水庫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發展。

          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水庫主管部門做好水庫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水庫工程管理范圍內土地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水庫工程保護范圍內的土地權屬不變,其開發利用不得妨礙和危及水庫工程的安全運行、管理和維護。

          第五條水庫屬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對水庫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實行全封閉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進入庫區,經批準進入庫區的,要嚴格遵守水庫管理規定,禁止垂釣、游泳以及向水庫水域排放污水和棄置廢棄物等,確保水源安全。

          第六條在水庫管理范圍內建設工程項目,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在建設過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需要擴建、改建或者拆除、損壞原有水庫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擴建、改建費用或者損失補償費用。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水庫安全運行的活動:

          (一)在水庫管理范圍內設置排污口,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和垃圾、渣土等廢棄物;

          (二)在水庫內筑壩或者填占水庫;

          (三)侵占或者損毀、破壞水庫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四)在壩體、泄水、輸水設施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進行墾殖、堆放雜物等;

          (五)擅自啟閉水庫工程設施或者強行從水庫中提水、引水;

          (六)毒魚、炸魚、電魚等危害水庫安全運行的活動;

          (七)在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庫安全運行的爆破、鉆探、打井、取土、修墳等活動;

          (八)其他妨礙水庫安全運行的活動。

          第八條水庫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水庫安全監測和檢查,組織做好工程養護、水庫調度、水毀工程修復等工作,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九條在汛期,水庫管理辦公室應當按照批準的水庫汛期調度運用計劃,開展水庫調度運行,加強水庫巡查,發現險情,必須立即采取搶護措施,并及時向防汛指揮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條開發利用水庫水資源應當服從水庫的總體規劃安排,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和生態用水。各級政府在制定城鄉供水規劃時,應當與水庫水資源評價和水的供求計劃相協調。

          第十一條水庫管理辦公室定期對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等工作進行研究論證,不斷提高水資源綜合利用率。

          第十二條水庫供水實行用水許可和有償使用,使用水庫水源的,要事先向水庫管理辦公室提出用水申請,將用水地點、用水方式、計劃用水量等情況報水庫管理辦公室,由水庫管理辦公室根據水庫水源總量、供水情況等,統籌考慮,作出安排,并統一安裝用水計量設施。凡使用水庫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水庫管理范圍內設置排污口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并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水庫內筑壩或者填占水庫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侵占或者損毀、破壞水庫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壩體、泄水、輸水設施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進行墾殖、堆放雜物等活動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啟閉水庫工程設施或者強行從水庫中提水、引水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水庫內毒魚、炸魚、電魚等危害水庫安全運行活動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在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庫安全運行的爆破、鉆探、打井、取土、修墳等活動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