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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1、案件防控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案件,是指由內部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立案的“經濟違法案件”(包括貪污、侵占、挪用、受賄等案件)、“違規經營案件”(包括違反金融法規、破壞金融秩序、違反財經紀律等案件)和“刑事案件”(包括詐騙、搶劫、盜竊等案件)。
本辦法所稱案件防控,是指責任人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防范、預防各類案件發生。認清案件發生所應承擔的領導責任、管理責任、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2、案件防控的原則
堅持分類治理、預防為主、查糾結合、嚴格問責的原則。
3、案件防控的范圍
適用于全行各級領導、管理部門及各工作崗位的所有人員。(包括合同工、短期合同工和服務人員)。銀行內部發生的經濟案件,比照本辦法追究案件責任。
4、案件防控的指導思想與目的、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遵章守紀”為主線,通過案件防控教育活動,使員工受到黨紀國法和遵章守紀的案件防控教育,進一步提高員工的職業操守,增強員工履行職責、案件防控和風險防范意識。
5.案件防控的任務
建立制度健全、執行有力、內控嚴密、持續有效的案件防控體系,堅持治標與治本、外部監管與內部防范相結合標本兼治方針,全面建立起“查、防、堵、懲、教”相結合的案件防控長效機制,實現全行的健康、安全、有序運營。
第二章健全案件防控組織體系
1、建立案件防控的組織體系
全行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責任明確、妥善處置為主的案件防控組織體系,形成由上自行領導、下至各業務柜臺員、紀檢聯絡員、大唐客戶經理等組成的案件防控全覆蓋網絡體系。
2、案件防控領導小組職責
主要領導負總責,領導班子成員實行分工分片負責制,制定和落實案件防控長效機制建設的各項措施。構筑內部治理、風險管理、責任追究、協調聯動、培訓教育長效機制,形成全員、全程、全覆蓋的風險管理和案件防控網絡,實現零案件、零事故的發展目標,確保銀行安全、穩健營運。
3、案件防控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明確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相關部門的案件防控責任和目標。建立和完善案件防控聯席例會制度和報告制度,將案件防控工作納入各單位年度工作計劃和考核問責中,構筑“操作規范、內控嚴密、問責到位、治理有效”的案件防控長效機制。
4、各部門的職責
業務管理、合規、風險控制、科技、人力資源、內部審計、監察保衛等部門共同參與的長效機制建設組織架構,進一步提高案件防控組織領導能力。
第三章、案件防控工作流程
1、起草案件防控工作方案。
銀行設立或指定相對獨立的案件防控工作部門或工作人員,明確對應的案件防控管理部門和專職人員,負責起草案件防控工作方案與落實相關工作。向業務部門、下級部門征求意見、召開案件聯席會議通過方案。
2、業務部門、各分支機構簽定案件防控責任狀
各分行業務部門、各分支機構全面落實案件防控責任制,層層簽訂案防責任書,明確一線從業人員、業務管理部門和監督檢查部門的案件防控責任,實現前臺業務條線、中臺風險管理部門、后臺監督檢查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衡,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一級盯一級的案防工作機制。案防目標責任書必須明確具體的責任目標、責任內容和責任追究。將責任目標和內容完成情況與單位及個人的年度績效相掛鉤,對未完成責任目標或發生重大案件的,要扣減相應責任人及高管人員的薪酬,并在年度考評中一票否決
3、定和完善案件防控各項制度
各分行建立責任機制、教育機制、防控機制、預警機制、風險排查、快速處理、案件報告、分析通報、獎勵懲處等機制。
嚴格落實崗位輪換、親屬回避和強制休假三項制度。推行“飛行突檢”提高突擊性風險排查的威懾力。要嚴格落實授權管理制度、不相容崗位分離制約制度,定期開展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制度執行不力、有章不循、違規操作行為要嚴肅處理。對于發生的案件,各分行的案件管理部門應建立臺賬、跟蹤卡,實行專檔管理,階段性比照回顧抽檢防止風險回潮;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監督落實對案件當事人的處理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并向當地檢察機關報告有關情況。
5、系統梳理和精簡規章制度。
深入開展業務檢查和審計,梳理好操作風險有關的核心制度,整合基層行監督管理資源,搭建以委派會計主管、風險經理、紀檢監察特派員為主體的監督平臺;加強關鍵風險點的管控能力,由案件防控小組牽頭統一協調審計、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建立規范化、常態化的整改機制和流程,完善操作風險和案件的考核機制。
四、案件防控工作措施
1、案件防控教育
貫徹落實案件防控小組的工作部署,經常對職工進行案件防控意識和防范技能教育,組織案件防控學習,提高職工防范能力。建立“懲治、教育、監督、防范”為一體的案件防控機制。
通過案件防控小組領導以會代訓、案例分析、舉辦專家講座專家培訓等各種方式組織培訓員工學習案件防控相關知識,提高員工案件風險識別技能,有效強化了責任意識和風險觀念。培養員工誠實守信的職業操守,增強遵紀守法和認真履職的意識,形成和諧有序、正氣暢通、依法經營、公私分明、遵章守紀的良好風氣。
2、案件防控專項檢查
加大專項檢查力度,保證有部署、有督促、有檢查、有反饋、有考核。信貸管理、風險管理、內部審計、紀檢監察以及巡視等部門,圍繞總行各類規章制度特別是信貸、財會規章制度的執行,以及業務工作開展、認真開展檢查和專項執法監察。重點領域、重要工作、關鍵環節要集中時間、集中力量、集中檢查。檢查、考核結果要與績效工資和責任追究掛鉤。
3、案件防控聯席會議
定期召開案件防控聯席會議,落實各項案件防控措施,與當地檢察機關簽訂案件聯防協議。研究案件防控薄弱環節,定期暴露銀行案件防控存在問題,及時通報檢查中發現支行存在共性和非支行自身原因形成的問題,當場討論落實整改措施和風險防范方案,使總行相關部門上下聯動,信息互通、責任明確、落實迅速,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4、員工行為動態管理
經常檢查本行及轄內營業網點職工在營業、守庫、押運期間執行規章制度的情況,定期檢察員工行為,掌握本單位職工的思想動態,對異常現象,要做到早發現、早處理,并及時向總行有關部門匯報。
5.建立案件風險排查和整改機制
風險排查工作覆蓋全部機構、全部業務、全部崗位。案件防控相關部門組織對重點業務、重點崗位、重點人員和關鍵環節進行“地毯式”檢查。對員工異常行為進行動態排查,建立案件分析通報制度。對排查出的問題,逐項落實整改,徹底消除隱患,對嚴重問題要迅速果斷處理。對發現的風險隱患,建立整改臺賬,逐一督促整改,帶有普遍性的問題要進行通報,提出要求。
6.制定事件報告制度與信息統計制度
根據銀監會要求,制定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和問責制度,將重大事件報告工作責任落實到部門、明確到個人;嚴格執行銀監會案件信息統計制度,及時、準確報送案件詳情和查處意見,及時跟進報告查處進展和責任追究情況,嚴肅處理瞞報、遲報的機構和人員。
7.完善應急處置預案,開通員工誠信舉報渠道。
為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突發事件,加強案件防控力度,維護我行的正常經營秩序,我行重新調整和制定了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建立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責任明確的應急管理組織和工作機制,使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程序化、規范化和責任化,從工作職責、組織架構、人員分工、保障支持、處置流程等方面規范和細化。
五、案件防控考核與責任追究
1.對案件防控長效機制建設定期進行檢查并自我評價,認真查找案件防控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落實整改措施。
2.實行領導辦案負責制和案件查辦責任制。發生案件和重大違規問題,主要領導負總責,指定一名領導人員具體負責案件的查辦工作。通過定領導、定人員、定責任、定期限的“四定”措施,保證案件查處工作順利進行。
3.嚴格落實重大案件督辦制度。加大對重大案件督辦力度,特別要加強對百萬元以上案件的查處力度。加大案件和重大違規問題查處通報力度,分析原因,吸取教訓,切實發揮案件查辦的警示作用。
4.依據案件及違規問題的數量、金額、風險、損失等數據,結合整改力度、問責情況等,加強對轄內各單位的考核力度,將案件防控工作與各單位的經營管理綜合考評、高管人員年度考核結合起來。對發案機構和涉及的高管人員實行“一票否決”制,取消一切評先評優資格。
5.實行決策失誤問責制。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各級各單位決策機構和決策人的職責權限,重點防止將個人責任轉化為集體責任。加強對決策權力的制約和控制,完善責任追究的程序,健全懲處制度。集體決策出現嚴重失誤,釀成或誘發違法違規案件的,不但要追究決策機構的責任,而且要追究領導班子成員決策失誤的責任。
6.實行引咎辭職制度。銀行主要領導人員任期內轄內機構發生涉案金額超過500萬元或風險金額超過100萬元或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案件的,要先行引咎辭職,再視案件查處結果做進一步處理。
7.嚴格責任追究。嚴格實行“一案四問責”和“雙線問責”制,嚴肅追究案件當事人、制約人、檢查人和相關領導人的責任,按照業務管理、監督檢查兩條線嚴格問責。對發生大案要案的,要嚴格落實“上追兩級”的問責制度。繼續加大案件和違規責任追究力度。發生大要案及案件頻發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應堅決予以撤換,不得采取異地同級任職方式進行交流。凡同一類問題在銀行連續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的,要加重對相應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力度。對涉案金額大、資金損失嚴重、影響惡劣的案件,只要觸犯刑律,無論是誰,一律移送司法機關查辦。
8.實行案件防控與審慎監管掛鉤。將案件防控與資本管理、市場準入、責任追究、聯動監管約束、監管評級和現場檢查頻次結合起來。
凡1年涉案金額或案件累計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銀行業機構在區分查清責任前提下,按照銀監會《關于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通知》的要求,依法取消相關高管人員一定時期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提請其上級機構調整對相關機構、責任人的經營授權及責任目標考核;要求對相關責任人實行一定比例的降薪、限酬等約束懲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