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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村群眾最低保障暫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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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村群眾最低保障暫行方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加快我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步伐,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和完善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本方法所稱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有鄉村常住戶口的居民實施基本生活救助。

          第三條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屬地管理,公開、公平、公正,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和動態管理原則。堅持國家保障與政策優惠、社會救助、勞動自救相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及轄有農業戶口居民的街道辦事處,市民政局是本市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組織實施工作;村民委員會和社區配合管理審批機關做好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審核撥付和監督管理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統計、審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保障對象的確定

          第五條凡我市行政區域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均可申請享受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無當地常駐戶口的人員不享受當地鄉村低保待遇(不含已遷往學校的大中專在校學生)

          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撫養義務關系的直系親屬。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的人員。

          第六條鄉村定居的農業戶口與城鎮戶口混合家庭,符合條件的可分別申請享受鄉村低保、城市低保待遇。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況的家庭和人員,不享受鄉村低保待遇:

          (一)屬于鄉村五保對象的;

          (二)有正常勞動能力、法定勞動年齡內(男18周歲至60周歲;

          (三)家庭成員擁有并使用手機、摩托車、空調等高檔消費品的;

          (四)有高值收藏或投資有價證券行為的;

          (五)有高于當地鄉村低保月平均標準的饋贈、禮金支出的;

          (六)有賭博、吸毒、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經常出入餐飲、娛樂場所消費的;

          (七)申請人已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赴外地讀書在校生除外);

          (八)經縣(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不能享受鄉村低保待遇的。

          第八條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別按下列規定享受:

          (一)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和扶(撫)養人。但其無贍養、扶(撫)養能力的按當地鄉村低保標準全額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家庭人均純收入與當地鄉村低保標準的差額享受;

          (三)保障對象中的優撫對象、重病殘疾人、特困獨生子女、80歲以上老人、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

          第九條鄉村低保標準。適當考慮用電、取暖、未成年人義務教育等所需費用確定。市現階段鄉村低保指導標準暫定為年人均800元,各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制定本地保障標準。保障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波動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三章家庭收入的核實與計算

          第十條家庭成員的收入按上年純收入計算。主要包括農林牧漁、建筑、運輸、加工、服務業等經營收入;勞務收入;退休金、各種保險金、補償金、受災戶領取的救濟款(物)特許權使用收入、租賃收入、饋贈和繼承收入;贍養費和扶(撫)養費等。

          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家庭年純收入總額/家庭所有成員數

          第十一條以下內容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優待金等;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由政府給予的獎金及市級以上勞動模范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為解決在校學生就學困難。由政府和社會給予的補助金;

          (四)因意外傷亡獲得的護理費、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

          (五)獨生子女費;

          (六)參加新型鄉村合作醫療享受的醫療費;

          (七)鄉村貧困家庭大病救助費;

          (八)其他按規定不應計入的收入。

          第十二條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有勞動能力(校學生除外)外務工。

          第十三條贍養費和扶(撫)養費的計算方法:

          (一)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

          (二)無協議、裁決或判決的贍養、扶(撫)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視為無贍養、扶(撫)養能力;高于當地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未超出當地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0%的可以不計算贍養、扶(撫)養費;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當地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0%視為有贍養、扶(撫)養能力。按照超出部分的總和除以家庭總人口數,計付贍養、扶(撫)養費;

          (三)實際支付贍養費、扶(撫)養費高于上述規定的按實際給付額計算。

          第十四條因土地被征用而獲得一次性補償金的鄉村居民。因不可抗力因素將領取的補償金提前用完,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保障待遇的申請和審批

          第十五條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凡申請享受鄉村低保待遇的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申請書。由申請人填寫的《市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

          2.戶籍證明。包括戶主身份證及戶口本的復印件。

          3.收入證明。本方法第十條有關收入。

          4.與審批事項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貧困戶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每年向鄉(鎮)政府出具申請低保待遇貧困戶的收入及其他證明。

          (二)受理: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經評議符合低保條件的申請對象,村務公開欄公示7日以上,符合條件的市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同時將所有相關證明材料報鄉(鎮)政府。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在其《市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后備案,并將所有證明材料退還申請者本人,同時要做好解釋工作。

          (三)審核:鄉(鎮)鄉村低保評審小組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基本情況和相關證明的審核和報批工作。并填寫《市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同時將相關證明材料報縣(區)民政部門審批。經評審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在其《市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上簽署意見,登記后將《市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及其所有證明材料退回村委會,做好解釋和答復工作。

          (四)審批:縣(區)民政局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鄉(鎮)政府報批的鄉村低保對象材料的審核。并委托村委會再次公示3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填寫《市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發放《市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在其《市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上簽署意見,登記后將《市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及其所有證明材料退回鄉(鎮)政府。

          第十六條保障對象在執行同一鄉村低保標準的本縣(區)行政區域內遷移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保障待遇遷移手續。遷入地重新履行申請手續,管理審批機關應簡化審批程序。

          第五章保障資金的籌集、發放及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以下渠道解決:

          (一)財政預算資金:由市、縣(區)財政按55比例承擔(不含擴權縣資金安排)經濟條件較好的縣區。由縣區自行解決。

          (二)鄉村低保資金財政專戶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三)社會捐贈資金;

          (四)按規定可用于鄉村低保的其他資金。

          第十八條鄉村低保資金必須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十九條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編制年度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需求計劃。

          第二十條各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強化鄉村低保工作。并納入財政年度預算。

          第二十一條各級民政部門要公開鄉村低保政策、辦事程序、保障對象和保障金發放情況。受理鄉村居民的舉報、投訴,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二十二條鄉村低保補助金按季度實現社會化發放。對行動不便的低保對象。

          第二十三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鄉村居民有下列之一的由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領的保障金和終止享受低保待遇:

          (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發生變化或家庭人口減少。繼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四條從事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符合享受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對象。或者無故拖延審批的

          (二)對不符合享受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對象。

          (三)貪污、挪用、扣壓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它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對為申請享受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象出具假證明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方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