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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創優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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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創優工作規定

          一、機關爭先創優活動旨在動員和組織機關黨員、干部開拓進取、勤奮工作,宣傳和鼓勵在各項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在機關形成崇尚先進,學習先進的良好風氣,促進機關精神文明建設,推動機關各項工作高效有序地開展。

          二、局領導負責機關爭先創優活動的組織部署,機關黨支部支持配合活動的開展,辦公室負責活動開展的具體工作。

          三、爭先創優活動目標

          1、爭創縣委、政府中心工作(專項工作)先進。

          機關黨員、干部要圍繞縣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充分發揮作用,通過努力工作,落實縣委、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以突出的成績,爭創先進單位。

          2、爭創省、市、縣民政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3、優秀黨員、先進工作者評選活動。

          機關黨員同志要起好表率作用,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機關全體同志要勤奮努力工作,爭取成為單位工作的先進者。年終由機關支部評選2—4名優秀黨員,局評選2—4名先進工作者。

          四、機關黨員、干部參加創先創優活動的表現,列入每年一次的黨員評處、一般干部考評的內容,年終個人將在總結中進行檢查,并作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