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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全縣預算執行和管理,強化預算分配和監督職能,提高預算執行效率,推進依法理財、科學理財和民主理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條例》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預算執行是縣級預算收入支出平衡和監督過程的總稱,包括收支預算編制、預算收入執行、預算支出執行、預算調整和預算執行分析與監督。
第三條預算執行堅持以下原則:
(一)嚴格按預算執行。
(二)依法組織收入。
(三)合理調度預算支出。
(四)確保預算收支平衡。
(五)依據規定審批。
(六)強化預算執行監督。
第二章預算執行職責
第四條縣政府是全縣預算執行的組織領導機關,負責組織全縣預算執行。
第五條縣財政局是具體組織預算執行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落實財稅政策的措施,統一負責組織預算收入和支出的執行;
(二)制定組織預算收入和管理預算支出的制度和辦法;
(三)根據年度支出預算,合理調度、撥付預算資金;
(四)指導和監督各部門、各單位按照規定使用預算資金;
(五)編制政府預算調整方案,審批部門預算調整和追加(減)等事項;
(六)定期向上級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六條全縣預算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部門預算執行,貫徹執行有關財經法規和制度,確保預算執行;
(二)加強預算支出管理,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三)嚴格規定使用資金,確保財政使用效益;
(四)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報賬;
(五)負責審核或提出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需要調整、追加(減)預算事項的申請。
第三章縣級預算編制
第七條收入預算編制
縣級組織收入預算要打足打實當年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預算要按照據實列入各類財力性補助。
專項轉移支付預算根據有關規定列入當年預算。
第八條支出預算編制
人員經費預算按各預算部門上年十二月份在冊人員工資據實編制;
基本公用經費預算按確定的定員定額標準,依照各預算部門人員編制數編制;
項目支出預算要按照縣委常委會、縣政府常務會議確定的,省上硬性要求縣級配套的,以及全縣改革發展需要的經費事項,予以增加當年項目支出預算;上年預算執行效果不好的,省上有明確支持方向或政策調整的事項,予以調整或調減項目支出預算;項目執行期限到期或不需要再執行的,予以取消。
第九條全縣預算編制草案報縣政府審定后,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四章收入預算的執行
第十條各收入征管機構要按照稅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各種稅收和其他財政性收入。
第十一條各種收入要按規定及時足額征繳,并按照財政體制規定的縣級分成比例就地繳入縣級國庫。
第五章支出預算的執行
第十二條全縣支出預算撥款遵循下列原則:
(一)按照預算撥款,部門單位申請所有經費和款項時須附有詳細預算。
(二)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撥款;
(三)按照進度撥款。
第十三條預算年度開始后,全縣當年預算草案在縣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前,縣財政局可以參照待批的全縣支出預算預撥人員經費、基本公用經費及急需的項目支出預算資金。
第十四條撥付方式。
人員工資撥付方式分為兩類:實行工資統一發放的部門,由部門逐月報縣財政局審核后撥付承辦銀行,由承辦銀行劃撥到個人工資賬戶;未實行工資統發的部門,由縣財政局審核后直接撥付到部門,由部門按照預算分解落實到所屬單位;
除工資之外的其他人員經費和基本公用經費,撥付到各部門,由部門按照預算分解落實到所屬單位;
項目支出預算的撥款方式分為兩類:財政集中支付(包括政府采購項目款項)和授權支付。
第十五條撥款權限。
人員經費、基本公用經費、專項工作經費和明確支出用途以及實施單位的項目支出專項資金可由縣財政局按縣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按進度撥付;
項目支出、專項資金需二次分配的,安排額度在10萬元以內的事項由縣財政局匯報分管縣長及縣長審定后辦理撥款;安排額度在10萬元以上的事項,由縣財政局提出意見匯報分管縣長及縣長同意后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各主管單位不得獨自提出分配意見并匯報縣政府,否則縣財政不予辦理。
追加支出預算,由預算單位向縣財政局提出申請,經縣財政局局務會審核通過后,額度在10萬元以下的由縣財政局匯報分管縣長及縣長審定后辦理;額度在10萬元以上的由縣財政局匯報分管縣長及縣長同意后提交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
第十六條撥款程序。
縣級財政性資金的撥款程序如下:
人員經費,由縣財政局根據部門預算按月均衡撥款,基本公用經費按月均衡撥款;由預算外資金安排的,根據入庫(專戶)情況,審核撥付當月(季)經費。
專項工作經費的撥付:縣級預算部門根據預算額度和本單位實際發生的項目進度情況編制專項業務費用款計劃,報縣財政局審核;縣財政局根據局務會批準的用款計劃,按規定程序辦理撥付。
項目支出專項資金的撥付:
(一)年初項目支出預算中明確支出用途和實施單位的,由預算單位提出用款計劃,報縣財政局審核,由縣財政按撥款權限報批審定后,按規定程序辦理撥付。
(二)縣上一、二類會議費,參照市直部門會議費管理辦法,由縣財政局審核后提交縣政府分管縣長和縣長審定后直接納入政府采購支付;
(三)項目前期經費、社會保障和就業、農業、教育、衛生、科技等需要二次分配的項目支出預算,按照《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列入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根據縣級預算部門申報的具體采購計劃,經縣財政局審核并報分管縣長或縣長批準后,履行有關審簽程序撥付。
列入集中支付預算的項目,按照項目進度,履行有關審簽程序撥付。上級明確要求進行報賬制管理的項目資金嚴格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管理,同時,縣財政部門要積極總結經驗,不斷擴大項目資金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管理范圍,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項目資金實行縣級財政報賬的程序是:項目計劃和資金到達后,項目實施單位、項目主管單位首先做好項目的前期招投標和項目實施準備工作,縣財政局根據下達資金通知,將項目資金撥付到縣財政局開設的報賬專戶;項目啟動實施后,項目實施單位根據下達的項目計劃填制項目資金預付申請表,提出項目資金預付申請(50萬元以內的小項目首次預付額度可高于30%,但最高不超過50%;50萬元以上的大項目首次預付額度不超過30%),經項目主管單位審查批準后提交縣財政部門進行審核,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后撥付預付資金;項目實施中,需二次預付資金的,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申請并報項目主管單位審批,項目主管單位根據監督驗收結果審批后報縣財政部門審核,縣財政部門根據審批結果撥付第二批預付資金,并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對首次預付資金進行報賬,第二次預付資金原則上也不超過30%;項目實施后期,項目實施單位根據需要需繼續預付資金的,按二次預付程序辦理預付手續,預付資金額度原則上仍不超過30%,縣財政預留5%-10%的項目質量保證金。項目實施結束后,項目實施單位組織項目主管單位、財政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組織項目驗收,驗收合格后,縣財政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報送項目實施相關資料,完善報賬手續,手續完備后,再撥付預留的項目質量保證金。
用政府性基金、財政預算內專項收入和財政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專項支出,按有關政策規定辦理撥款。
第十七條支出預算追加事項
縣級支出預算追加事項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新增人員增加工資和正常的工資變動,按組織、人事、編委部門批準的調動手續和工資內容及執行時間,報縣財政局局務會審定后辦理追加。
(二)需要縣級配套等政策性追加,有關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局依據相關政策審核測算,經縣財政局局務會審定后按審定權限,報縣政府分管縣長及縣長或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辦理追加。
(三)特殊事項需要追加的,由預算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依據,由縣財政局局務會審核后,按審定權限,報縣政府分管縣長及縣長或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辦理追加。
第十八條縣級財政向非本級預算部門的中央、省、市屬單位或其他合法對象撥款時,由單位向縣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并提供支出預算和相關依據,縣財政審核后按縣級預算和追加預算相關報批程序辦理撥款。
第十九條預算部門對所屬單位的撥款確保及時、足額、準確,不得截留、滯留,挪用所屬單位的預算資金。
第二十條項目支出預算資金撥付到單位,按規定用途安排支出,如擅自改變用途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
第六章預算變更
第二十一條預算執行中確需要進行的預算變更,屬預算調整的,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報經縣人大常委會批準;其他調整事項,按有關規定權限和程序予以變更。
第二十二條預算調整是指經縣人大批準的預算,在執行中因出現下列情況引起的部分變更:
(一)預計引起縣級預算收支不平衡的;
(二)預計縣級預算總收入超收或者減收的;
(三)縣級預算總支出需要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縣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決議中規定確保的支出項目需要調減支出的;
(五)其他。
第二十三條縣財政局對于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列明調整預算的原因、項目、數額及有關說明,報縣政府審定后,提請縣人大常務會議審查批準。
第二十四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部門預算要按照縣財政局批復的預算項目、科目和數額執行。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預算資金調劑使用和支出預算項目需作調整的,向縣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經縣財政局局務會批準后批復部門執行。
第七章預算執行
第二十五條縣級預算執行分析是為及時掌握縣級預算收支狀況,發現和解決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保證預算順利執行,對預算收支活動全過程進行的分析工作。
第二十六條縣級預算執行分析包括以下內容:
(一)預算收支完成情況及原因;
(二)在預算執行過程中,貫徹國家方針、政策、重大經濟措施情況及其對預算收支的影響;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對預算執行的影響;
(四)預算調整、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收付及其他一些預算執行中的政策實施情況;
(五)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情況和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預算執行分析采取定期分析、專題分析、典型調查等方式,綜合運用比較分析法、因素法、模型分析法等科學方法進行定性、定量分析。
第八章預算執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縣政府各部門依法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預算執行的監督。縣財政局受縣政府委托,在每一預算年度內至少兩次向縣人大或其常委會做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按規定定期向縣人大常委會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同時按規定每季度向縣委常委會報告財政運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縣級各部門依法接受縣審計局對縣級財政預算和部門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縣財政局對縣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各部門預算收支管理情況和效果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各預算部門對所屬單位的預算執行均負有監督責任。部門要監督所屬單位征繳非稅收入,督促預算執行進度,檢查專項資金落實和使用情況,糾正預算執行中違反財經紀律和管理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