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城鄉建設用地審批管理規定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城鄉建設用地審批管理規定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城鄉建設用地審批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全縣各類建設用地的監督和管理,使有限的建設用地合法、規范、科學、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結合我縣各類建設用地管理使用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城鄉居民宅基地管理

          第二條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申請宅基地使用權;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非農業人口要擁有宅基地只能通過轉讓、購買他人房屋或者參予允許建住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取得。

          第三條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政府規定的標準。農村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戶宅基地批準不超過133平方米(0.2畝);農村人均耕地1畝以上的,每戶宅基地批準不超過200平方米(0.3畝)。

          第四條申請宅基地,按以下審批程序辦理:

          (1)由居民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填寫《宅基地申請審批表》。

          (2)《宅基地申請審批表》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加注意見。國土所人員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同時加注意見。

          (3)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報縣國土資源局,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查。

          (4)經縣國土資源局審查同意后,上報縣政府城鄉建設用地核準審批領導小組復查。

          (5)經縣政府城鄉建設用地核準審批領導小組復查通過后,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核。

          (6)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核批準后,國土局負責,會同鄉(鎮)、村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發放宅基地建設用地批準書。居民住宅建成后,要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然后經本人申請,憑建設用地批準書換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章項目建設用地管理

          第五條可以以劃撥形式供地的單位有: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六條(1)申請用地單位使用的建設用地必須是國有建設用地,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先依法進行轉用和征用后,方可劃撥使用。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城鄉建設用地核準審批管理領導小組審核,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查。

          (3)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查批準后,方可在國土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四章鄉鎮企業和農村公益事業、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管理

          第七條鄉鎮企業用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支援農業義務的各類企業所用的集體所有權用地。

          第八條申請鄉鎮企業用地,應當持相關單位的批準文件,經鄉企局等單位審查,向縣國土局提出申請,經縣人民政府審查同意,按照審批權限審批,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九條鄉村公益用地是指依法經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依法設立的公益性組織,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公益事業所用的集體所有權用地。

          第十條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主要指鄉村行政辦公、文化科學、醫療衛生、教育設施、生產服務和公用事業等。

          第十一條鄉村公益事業用地使用權人對土地僅享有占用權、使用權,沒有收益權與處分權,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居民住宅等建設,應當按照布局合理,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按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1)鄉鎮企業用地15畝以下,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22.5畝以下的,經縣政府城鄉建設用地核準審批領導小組審核,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查批準后方可使用。

          (2)鄉鎮企業用地15畝以上,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22.5畝以上的,經縣政府城鄉建設用地核準審批領導小組審核,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上報省、市審查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經營性用地管理

          第十三條經營性用地包括工業用地、商業用地、旅游用地、娛樂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等。其中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不包括采礦用地。

          第十四條經營性用地使用權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取得,凡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縣國土資源局審查材料齊備、程序合法且足額繳納了土地出讓金的,可直接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批,縣國土資源局依據批件按程序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縣國土資源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縣國土資源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自己無權處理的,應向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理建議書。

          第十七條縣國土資源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對非法轉讓土地、占用土地的,國土局要依據法律規定,限期拆除或沒收非法建筑。

          第十九條對超過批準面積,多占土地的,依據相關法律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各單位在給建設單位辦理相關手續時,要嚴格按程序辦理,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前,不得辦理建設和房產等手續。

          第二十一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土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建設用地,閑置一年以上,由國土部門收取土地閑置費;閑置兩年(含兩年)以上的,由縣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