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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增強縣政府對糧食的宏觀調控能力,應對非常時期糧食供應,確保我縣糧食安全,規范縣級儲備糧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儲備糧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屬縣政府。未經縣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得以庫存縣級儲備糧對外進行任何經濟擔保。
第三條縣級儲備糧主要用于調控縣內糧食市場,應對特大災害或突發事件時的糧食供應,以及縣政府確定的其他特定用途。
第四條縣級儲備糧的儲存應當做到集中管理、布局合理、管理科學、儲存安全。
縣級儲備糧管理必須做到帳實相符、數量真實、質量良好、管理規范。
縣糧食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庫存安全及行政業務管理;縣發改委負責縣級儲備糧計劃下達;縣財政局負責安排縣級儲備糧的利息、費用補貼等資金;農業發展銀行負責落實縣級儲備糧的信貸資金,并對糧食庫存實施監管。
縣糧食購銷儲備有限責任公司具體負責縣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并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二章縣級儲備糧的計劃
第五條縣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縣糧食局會同發改委、財政局,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縣縣級儲備糧規模確定為1200萬斤,品種為國標中等以上小麥。
第六條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根據縣政府要求,由縣糧食局負責提出,經縣糧食局、財政局和農發行會簽后,下達給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儲備糧年度輪換的數量、品種、價格,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輪換。
第三章糧食庫存管理
第八條縣級儲備糧的承儲單位必須是經縣糧食局審核批準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承儲企業必須按確定的庫點、倉號儲存,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調整必須報縣糧食局批準。
第九條縣級儲備糧的入庫、出庫依據縣政府下達的計劃文件。承儲單位必須按文件規定的品種、數量、質量、時限等要求組織糧食入(出)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
如遇突發事件需緊急動用縣級儲備糧,不能及時履行出庫手續時,可先憑縣政府的通知辦理出庫,事后由縣糧食局、縣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補辦出庫計劃文件,儲存單位據此辦理正式出庫手續。
第十條縣級儲備糧的承儲單位,應認真執行縣糧食局制定的縣級儲備糧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庫存實物臺帳,使用統一的帳、表、卡及倉牌,并及時、準確、全面地填報縣級儲備糧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漏報和拒報。切實做到“帳帳、帳表、帳卡、帳實”相符,自覺接受上級糧食、財政、農發行等部門對縣級儲備糧的監管。
第十一條縣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承儲單位要加強對縣級儲備糧的質量管理,嚴格執行糧情檢查制度,定期檢測糧食品質,建立縣級儲備糧食質量檔案,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重大事故要邊處理邊上報,不得隱瞞。
第十二條縣級儲備糧的保管費用和利息補貼,由縣財政每年每市斤補貼0.10元。
第四章糧食輪換
第十三條縣級儲備糧輪換,是指在儲備規模不變的情況下,為保持儲備糧品質符合國標規定,按照輪換計劃,以新糧替換老糧。
縣級儲備糧輪換采取成本不變,實物輪換,即輪入的糧食按照輪出的糧食的入庫成本記帳。
第十四條縣級儲備糧的輪換根據縣級儲備糧的儲存品質和年限等情況上報縣政府。原則上每三年輪換一次,但5年必須全部輪換一次,具體輪換由承儲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縣級儲備糧的輪換原則。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質保量,節約費用”的原則適時擇機輪換。
第十六條縣級儲備糧的輪換形式。
(一)結合縣級儲備糧的購、銷進行輪換。根據縣政府下達的輪換計劃,收購新糧,銷售陳糧,實現同品種輪換。
(二)頂替輪換。將輪出的糧食就地銷售,同時將同一庫點或其它庫點的周轉庫存中同品種、同等數量的新糧替補為縣級儲備糧。
(三)架空輪換。輪換糧食數量較大,輪入輪出同時進行有困難的,可先輪出,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再輪入。架空輪換時限不得超過4個月,架空輪換的數量不得超過儲存數量的20%。
第十七條輪換所需的資金(包括必要的輪換費用)由輪換企業根據輪換計劃(文件),向農業發展銀行申請貸款解決。
第十八條縣級儲備糧輪換費用。參照中央、省級儲備糧輪換費用標準執行,每斤原糧每年0.05元。具體標準根據糧食市場實際行情,由縣政府確定。
第十九條縣糧食局要加強對縣級儲備糧輪換工作的領導,對儲存縣級儲備糧的單位要定期檢查實物庫存和儲存品質,以確保帳實相符、質量良好。對已批準輪換的單位要進行督促指導,檢查輪換落實情況。
第五章貸款管理
第二十條縣級儲備糧按照“錢隨糧走、購貸銷還、庫貸掛鉤”的原則。農業發展銀行要根據縣級儲備糧的收購、輪換和銷售計劃,及時供應資金或足額收回貸款,確保縣級儲備糧庫存和資金運動同步變化。
第二十一條縣級儲備糧貸款專門用于縣級儲備糧收購、調入、輪換等合理資金需求,其貸款管理按照農業發展銀行制定的地方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縣級儲備糧貸款期限按照實際儲備期限確定,貸款利率統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利率執行,如遇國家利率調整,實行分段計息。縣級儲備糧貸款除農發行總行另有規定外,采用信用貸款方式。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三條經考核,對認真執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經檢查,承儲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警告,并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經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
(一)未按要求建立專帳、專卡、專牌和實物臺帳;
(二)未采取科學保糧措施,達不到“一符四無”要求,未按規定檢查糧情;
(三)未按規定向上級報告糧食儲存、質量情況以及出現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
第二十五條經檢查,儲糧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的責任人追究經濟責任,并給予行政處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糧食品質非正常下降、陳化,以及非正常情況不報告;
(二)未按計劃及時輪換,造成縣級儲備糧陳化損失;
(三)入庫質量達不到儲存質量標準或以次充好。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糧食局責令期改正,有非法所得,沒收非法所得,并追繳以前撥付的費用、利息補貼。給予主要責任人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自動用、挪用縣級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拒報庫存數量和質量;
(三)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的品種、質量等級;
(四)隱瞞有關事實,拒絕檢查或對檢舉人打擊報復;
(五)違反收購資金管理有關規定,擠占挪用縣級儲備糧收購資金,套取利息和費用補貼;
(六)泄漏縣級儲備糧有關機密,造成國家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