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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市區關于促進科學發展的年度目標責任綜合考評暨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辦法》,增強全區干部群眾的集體榮譽感,激發各街道、各部門創新工作、爭先進位的工作熱情,推動我區各項工作始終走在全市前列,實現地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各街道、區級各部門通過努力工作,使區委、區政府受到中央、國務院表彰獎勵,且全面完成本單位年度目標任務的,在年終區內綜合考評時直接確定為優秀等次,同時領導班子和單位主要領導直接確定為優秀等次,獎勵工作經費30萬元;各街道、區級各部門受到中央、國務院表彰獎勵的,在年終區內綜合考評中加0.3分,獎勵工作經費20萬元。
第二條各街道、區級各部門通過努力工作,使區委、區政府受到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獎勵,且全面完成本單位年度目標任務的,在年終區內綜合考評時直接確定為優秀等次,同時領導班子和單位主要領導直接確定為優秀等次,獎勵工作經費15萬元;使區委、區政府受到國家部委主要領導任組長的領導小組表彰獎勵的,以及各街道、區級各部門受到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獎勵的,在年終區內綜合考評中加0.2分,并獎勵工作經費10萬元。
第三條各街道、區級各部門通過努力工作,使區委、區政府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獎勵的,在年終區內綜合考評中加0.3分,獎勵工作經費5萬元。各街道、區級各部門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獎勵的,在年終區內綜合考評中加0.2分。
第四條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各項表彰獎勵不包括各級辦公廳及下屬機構頒發的表彰。
第五條各街道、區級各部門在每月25日前將本單位當月獲得的表彰獎勵以及上級部門正在申報評選的情況報區綜合考評辦備案。
第六條本規定為《市區關于促進科學發展的年度目標責任綜合考評暨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辦法》的補充內容,由區綜合考評辦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