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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認真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廣泛接收群眾監督,保證納新黨員質量,全面提高黨員隊伍素質,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發展黨員公示制是把黨員發展工作面向群眾,廣泛接受黨內外監督的一項發展黨員工作程序,與其它有關發展黨員規定相配套、相銜接。
第三條:發展黨員分三次進行公示。第一次,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公示;第二次,接收預備黨員前進行公示;第三次,預備黨員轉正前進行公示。
第四條:公示由黨支部組織,分兩步實施。
第一步為計劃公示。即每年年初對黨支部研究列入重點培養對象的入黨積極分子、計劃年度接收為預備黨員的發展對象和需按期轉正的預備黨員的基本情況、申請入黨時間、支部討論意見、培養人或入黨介紹人、計劃發展的時間等情況在本單位公開(公示)欄等醒目之外進行公示,讓黨內外群眾對發展對象的培養教育情況進行全程了解和監督。
第二步為發展公示。即支委會對發展對象或預備期滿需轉正的預備黨員進行全面審查,準備提請支部大會討論之前用公告形式,逐人進行公示。
第五條:發展公示時間每次不得少于7天。公示的內容一般包括支委會討論的意向及發展對象或預備黨員的基本情況、培養情況、思想情況、工作表現以及政審等情況。
第六條:發展公示的程序為:
(一)召開支委會對發展對象或預備期滿需轉正的預備黨員的思想、工作等情況進行全面審議,確定公示對象;
(二)用公告形式對公示對象進行公示,公告張貼于本單位公開(公示)欄等醒目之處。
(三)設立意見箱,公布公示電話和接待人,廣泛收集群眾對公示對象的看法和意見;
(四)對群眾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形成專題報告,提交支委會審議。
第七條:發展公示期滿后,對群眾沒有提出異議的公示對象,可召開支部大會進行討論,符合規定的,辦理接收或轉正手續;對群眾有異議的公示對象,應及時弄清情況,一般問題應在公示期滿后的二十天之內作出結論,重大問題的查處不超過二個月。調查后無問題的,按程序發展或轉正;有問題的可根據其性質,作出暫緩發展或延期轉正、直至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第八條:公示結果、群眾意見以及發展黨員的其它材料一并裝進入黨材料,報上級黨委。公示結果材料內容包括被公示人基本情況真實性,公示時間、地點,公示期間群眾來信來電反映的情況等。
第九條:上級黨委審批時,應審查基層支部的公示情況,未進行公示的不予審批。
第十條: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