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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我省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規范民辦學校的收費行為,保障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勞動保障部印發的《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各級各類民辦教育學校和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民辦學校”)。
第三條民辦學校對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學費(或培訓費,以下統稱學費),對在校住宿的學生可以收取住宿費。
第四條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由民辦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按學校類別和隸屬關系報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物價部門批準。
民辦學校對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行確定,并按隸屬關系報物價部門備案。
第五條民辦學校申請制定或調整學歷教育收費標準應提前一個學期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學校的名稱、性質、地址、法定代表人、職能設置、人員配備、經費來源及法人登記證書和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
(二)申請制定教育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三)現行和申請制定的教育收費標準、擬調整標準的幅度、年度收費額、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
(四)申請制定和調整教育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收費的范圍;
(五)申請制定和調整教育收費標準對學生負擔及學校收支的影響;
(六)申請學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狀況,包括教職工人數、按規定折合標準的在校生人數、生均教育培養成本;財務決算報表中的固定資產購建和大修理支出情況、教育設備購置情況、工資總額及其福利費用支出等主要指標;
(七)物價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學校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六條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學費標準按照補償教育培養成本的原則,并考慮適應社會需求狀況,兼顧促進學校發展的因素制定。
教育培養成本包括: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等學校教學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捐贈等非正常費用支出和校辦產業及其他經營性費用支出。
民辦學校學歷教育住宿費標準按實際成本確定。
第七條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期或學年預收。其中,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按學期收費;高等學校按學年或學期收費。
學費標準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
第八條受縣級人民政府委托承擔學區內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向協議就讀的學生收取的費用,應當按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九條民辦學校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費用,應遵循“學生自愿、據實收取、不得盈利、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強行向學生收取。
第十條學生退(轉)學的,民辦學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學生辦理退(轉)學退費手續。
(一)開學前申請退學并經學校同意的,學校應退還收取的全部學費、住宿費。
(二)開學后申請退學按學期收費的,1個月以內核退70%的學費、住宿費;1個月以上2個月以內核退50%;2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核退40%;超過3個月的不再退費。
(三)開學后申請退學按學年收費的,1個月以內核退85%的學費、住宿費;1個月以上2個月以內核退75%;2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核退70%;超過3個月到下學期1個月以內核退50%;超過第2學期3個月以內核退20%;超過第2學期3個月以上的不再退費。
凡因學校虛假招生簡章或招生廣告等原因造成學生退學的,應當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十一條學生退費時間從學生提出申請之日起計算。開學時間從正式上課(含教學計劃內的軍訓課程)之日起計算。學生因故休學的,休學期間民辦學校不得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第十二條民辦學校要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退費規定、學費減免政策等相關內容。
民辦學校招生簡章應寫明學校性質、辦學條件、收費項目和標準。民辦學校對貧困生有學費減免規定和其他救助辦法的,應在招生簡章中明示。
第十三條凡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學校,按照《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應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
第十四條民辦學校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同時應建立教育成本核算制度,科學計算教育培養成本。民辦學校接受物價部門的成本調查和監督檢查時,要如實提供有關賬簿、憑證、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民辦學校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屬于非財政性資金,應由學校自主安排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平調、挪用。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民辦學校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各級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引導學校建立健全收費管理的規章制度,自覺執行國家的教育收費政策。對不按本實施辦法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以及不執行收費公示制度等行為,各級物價部門要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