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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增強校園安全責任意識,有效防范各類安全事故發生,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參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省政府令74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監局、省監察廳關于實行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意見的通知》(陜政辦發[]45號)、《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縣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及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通知》(涇政發[]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系統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校園安全管理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隱患排查治理不力,發生安全事故,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適用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條行政責任追究方式包括組織處理、行政問責、行政處分。組織處理的方式有警示訓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暫停職務、調離工作崗位。行政問責和行政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決定。
第四條校園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校園長是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承擔安全管理領導責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長承擔直接領導責任(組織協調、綜合監管);從事校園安全管理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員承擔具體管理責任。
第六條各校園要積極宣傳校園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各項安全知識,在轄區和職責范圍內實施安全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若發生校園安全事故,校園負責人應第一時間上報縣局,并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救援,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第八條校園安全管理工作職責是:
(一)完成縣局下達的各項安全工作目標任務。
(二)檢查校園安全工作責任制落實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負責本校園各項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發生事故后配合調查處理,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四)定期向縣局報告校園安全管理工作情況和相關信息。
(五)接受家長和社會對校園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積極進行解決和反饋。
(六)校園安全管理工作其他職責。
第九條校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問責;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本校園一年內發生一般性安全事故2起以上,或者安全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
(二)本校園一年內發生一起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在校園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中,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造成重大影響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對不按規定程序和時限上報、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
(五)發生安全事故后,因無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影響應急搶險、救援的。
第十條校園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組織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一)不執行或不正確執行校園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造成不良后果;
(二)未按有關規定召開校園安全工作會議,未及時研究解決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安全管理秩序混亂的;
(三)未按規定落實校園安全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保證工作經費,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校園安全隱患排查不認真、不仔細、不及時,或沒有及時進行治理整改的;因未落實治理措施或因措施不力引發安全事故的;
(五)對校園在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上級掛牌督辦的或縣委、縣人民政府、縣安委會交辦的安全隱患在交辦時限內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六)對存在安全隱患經限期整改而逾期沒有完成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
(七)對無證照或證照不全擅自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未及時處理的;
(八)接到舉報、反映或者移送的重大事故隱患沒有及時處理的。
第十一條校園安全管理工作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一)對校園安全事故遲報、漏報的;
(二)校園安全事故發生后,不按規定趕赴現場組織救援、未配合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和善后工作的;
(三)在事故調查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四)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擅自改變縣局對事故責任人員處理意見的。
第十二條校園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從重處分:
(一)在共同違法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第十三條校園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待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人員傷亡、挽回財產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第十四條校園發生安全事故,經調查組調查認定為非責任安全事故的,不予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本暫行規定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