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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做好擁軍優屬工作,維護廣大優撫對象(指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紅軍失散人員、蘇區老干部、在鄉退伍老紅軍,下同)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我區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公民,都應根據擁軍優屬的各項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規定,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每年1月和8月定為國防教育宣傳月。各地各單位應把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國防教育和擁軍優屬教育納入全民教育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有關部門在國防教育中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各級國防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制定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有條件時舉辦軍地共同參與的國防和雙擁知識競賽等活動。
(二)聞單位開設固定的國防教育專欄或專題節目;加強對軍事和國防知識、雙擁法規、雙擁典型事跡的宣傳,增強全民國防觀念。
(三)建設部門負責在城區、交通要道和旅游景點,設立一批永久性的雙擁標語;各鄉鎮,城南、城北街道辦事處,至少設立一塊以上永久性雙擁標語牌,對雙擁標語免收各種費用。
(四)教育部門要把國防教育納入中小學校德育教學計劃,設置國防知識課程,對學生進行國防地位、國防歷史、國防精神、國防科技、國防常識等方面的教育;有條件的中學要結合實際進行軍訓,并不斷完善軍訓制度,豐富內容,提高質量。
第四條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發放標準:
(一)農村入伍的不低于上年農村人均年純收入的70%;
(二)非農業戶籍入伍的,不低于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0%;
(三)城鎮在職職工入伍的,按本人工資的70%;
前款第(一)、(二)項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由社會統籌解決,第(三)項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由義務兵入伍前所在單位發放。
在服役期間從部隊考入軍校的義務兵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享受原優待金待遇。
從地方直接考入軍事院校的學員從事文藝體育專業和非戶口所在地入伍以及超期服役的義務兵,不享受優待金待遇。
對享受國家撫恤補助后,生活仍低于當地一般群眾生活水平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復員軍人、紅軍失散人員、蘇區老干部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視困難大小,再給予優待。
義務兵在海邊防艱苦地區服役的以及在服現役期間立功或獲得榮譽稱號的增發優待金。
第五條按照社會平衡負擔的原則,實行以區為單位社會統籌優待金。
第六條農業戶口入伍的義務兵,原在農村承包的責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繼續保留;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家屬繼續享受原有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第七條家居農村的優撫對象按下列規定減免法定范圍內農民應承擔的義務:
(一)革命烈士家屬是孤老、孤兒和特等、壹等革命傷殘軍人,其義務全免;
(二)現役軍人不計入家庭人口承擔法定義務;
(三)二等革命傷殘軍人免去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第八條退出現役的特、壹等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分散供養的由原征集地或其配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安置;本人要求到城鎮安置的應當允許,并為其配偶及十六歲以下子女辦理隨遷手續(農業戶可辦理“農轉非”);符合就業條件的,勞動部門應優先為其辦理就業手續。退出現役的二等、三等傷殘軍人,由原征集地退伍軍人安置部門統一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接受安置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保護革命傷殘軍人和殘疾人的法律、法規規定從優給予妥善安置,不許因其傷殘而解除勞動合同;企業破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其生活。
第九條在鄉紅軍老戰士和領取傷殘撫恤金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免費醫療待遇,醫藥費不得定額包干,應據實報銷。領取傷殘保健金的二等乙級以上的傷殘軍人,享受其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的醫療待遇,也不得實行醫療費定額包干。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部位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第十條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復員、退伍軍人,未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因病治療確實無力支付醫療費的,按渝府辦發[1999]5號文件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第十一條接受轉業退伍軍人,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給予不少于二年的適應期;在企業實行兼并和裁員時,優先安排優撫對象及其子女就崗。
第十二條對靠國家撫恤、定補維持生活的孤老優撫對象和特等、壹等傷殘軍人租住公房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減免其房屋租金。
第十三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資金、物資、技術、信息、管理、銷售以及辦理工商執照、開發軍地兩用人才、勞務輸出等方面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勤勞致富。
第十四條各單位在以工齡為條件調整工資級別、評定技術職稱和等級時,應將轉業干部和復員退伍軍人的軍齡合并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廠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第十五條家居城鎮的未隨軍的現役軍官、士官家屬住房困難,屬機關事業單位的,按房改規定應發的住房補貼優先安排,保證足額到位;屬企業單位的,可按雙職工優先參加集資建房;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房產部門從騰出來的公房中優先安排和調整。優撫對象自購住房,有關部門應優先辦理各種手續。家居農村的現役軍人家屬和在鄉復員軍人,需自建住房的,當地鄉(鎮)辦應優先批給宅基地;對家庭生活困難的,應視情減免費用和組織幫工、幫料。
第十六條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照顧解決一人“農轉非”指標;符合就業條件的,有關部門應優先解決就業;家居城鎮的烈屬符合就業條件的,政府也應優先安排他們就業。
第十七條凡國家政策規定照顧安置就業的烈屬子女和特、壹等傷殘軍人隨遷農轉非安排就業的配偶、子女免交就業集資費。
第十八條對已經就業的軍人配偶原則上不讓其下崗。對因企業破產、倒閉而下崗和因企業停工、停產而待崗的軍人配偶,由政府每月發給其130元生活補助。
第十九條對當年安置到企業的轉業干部和復員退伍軍人,用人單位不得收取“風險抵押金”、“培訓費”、“企業啟動資金”等費用。對城鎮入伍義務兵待業安置期間每月發130元生活補助。
第二十條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參軍又符合征兵條件的,應優先批準一人入伍。
第二十一條工商稅務部門應當為從事以勞養武經營活動的人武部門優先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糧食部門應當優先及時保證駐區部隊糧油供應。教育、勞動、人事等部門應當優先為駐區部隊隨軍隨遷家屬、子女解決就業、入學、入托等問題。接受安置的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安置或拖延安置。
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和部門應大力宣傳軍事設施保護法律法規,教育全區人民群眾自覺愛護軍事設施,遵守部隊營區有關規定,維護部隊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十三條革命烈士子女、能堅持正常學習的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有關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及時為其辦理加分優待手續。革命烈士子女進入本行政區域內公辦學校的免交學雜費,優先享受助學金和社會各界的捐贈;需進入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幼兒園、托兒所的,享受優先待遇,并免交托雜費。軍人子女入學、入托,教育主管部門應妥善安排;軍人配偶調入本區學校,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第二十四條有工作的現役軍人配偶、探親休假按軍隊規定執行,每年休假一次,時間一個月,在規定的探親休假時間內,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評先和調資、晉級,并按規定報銷往返車(船)票費。
第二十五條廠礦企業應當合理安排未隨軍軍官、士官配偶的工種班次,哺乳期間盡量照顧其上白天班,并妥善解決其子女入學入托等問題。農村各鄉(鎮)村對孤老優撫對象應當收入敬老院集中供養,對生活有困難的優撫對象應當組織黨員干部建立扶優脫貧結隊聯系戶制度,幫其脫貧。對缺勞力的優撫對象應當組織民兵、共青、婦聯、武裝等人員幫助搶收搶種,扶持優撫對象勤勞致富奔小康。
第二十六條區設立擁軍優屬基金,用于獎勵立功軍人,擁軍優屬先進單位和個人,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解決優撫對象生活中的特殊困難。
第二十七條對區籍應征入伍的義務兵,榮立二等以上功勛者,退伍后由安置部門負責安排工作,并優先照顧個人志愿;榮立一、二、三等功者分別由鄉鎮(辦)獎勵1000元、500元、100元。
第二十八條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和本人死亡時的工資收入,持本區戶口的,由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一)革命烈士按40個月工資計發;
(二)因公犧牲軍人按20個月工資計算;
(三)病故軍人按10個月工資計發;
死亡軍人是義務兵或月工資低于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士官或取得軍藉的軍隊院校學員,按基準軍銜為少尉的正排職軍官職務工資、軍銜工資和基礎工資三項之和發給一次性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