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集中供水工程建管工作規定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區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建設和管理,確保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順利實施和建成后長期發揮效益。根據《湖南省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辦法》(政辦發號)、《市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政辦發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區范圍內所有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公益性農村集中供水工程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凡從事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建設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區人民政府成立農村飲水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和調度全區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有關部門要按職責分工,通力協作。
區水利局是全區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規劃、組織建設、指導全區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轄區內農村飲水安全集中工程建設的電力、用地、設計、品補等協調工作。鄉(鎮)水利站負責集中供水安全工程的運行監督、維修報批、數據統計、政策宣傳、合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實施規劃
第四條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規劃,以區《農村飲水現狀調查評估報告》為基礎,按照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則,科學編制。
第五條實施規劃以區為單位,由區發改局、區水利局、區衛生局共同編制,提請市發改局、市水利局、市衛生局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報省發改委、水利廳、衛生廳備案。
第六條實施規劃按照“先集中后分散、先水質后水量、先重點后一般”的原則進行編制;按照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的要求,盡可能建設跨鄉鎮(場)、跨行政村、適度規模的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章項目實施
第七條根據批準的實施規劃,編制工程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并按工程規模分級審查批復。
第八條初步設計和實施方案細化到自然村,具體內容包括工程措施、投資規模、資金來源、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人數及完成時間、水價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內容。
第九條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要全面推行用水戶全程參與建設、管理的工作機制。工程建設前,所在地鄉鎮(場)要進行廣泛宣傳,就工程建設方案、資金籌集辦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體制和水價等充分征求用水戶代表的意見;工程建成后要組織用水戶代表參與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規模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應嚴格執行“三制”管理,依法實行施工招標與工程監理;一般供水工程應實行按合同施工與巡回監理。施工單位必須嚴格質量標準,按圖施工,不得任意修改設計方案,應做好施工記錄,對已完成部分特別是隱蔽部分,必須經質檢人員驗收合格后才能進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十一條工程建成后應設置永久性標志。標志要求統一樣式,標明“國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單位及工程簡介。
第四章工程驗收
第十二條工程建成后,由區水利局會同區發改局、區衛生局、區財政局等單位對工程進行驗收。工程驗收重點是對工程建設任務、工程質量、水質達標情況、資金使用管理、工程運行情況等進行審核。工程驗收時,項目實施單位應提交竣工報告并附決算報告、審批文件及有關圖紙、表格等資料。
第十三條驗收不合格的工程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限期整改,返工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五章產權運行
第十四條以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產權歸國家所有,由區水利局代為管理國有資產。工程建成后,單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區水利局委托所在地村委會管理;聯村集中供水工程不滿6000人的由區水利局委托當地政府管理;聯村工程超過6000人或跨鄉鎮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區水利局委托所在地區直水利單位管理。
以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經營權可轉包、租賃,所有權可實行拍賣、轉讓。承包、租賃收益和拍賣所得用于已建供水工程管理和新建供水工程滾動開發。以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企業和個人出資達20-30%,可獲得經營權。
以群眾和集體籌資建設為主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權歸受益區集體所有;以社會資本投入興建的農村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權歸出資者所有。
第十五條全區已建成的集中供水工程,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運行體制。區水利局負責對工程水費收取、生產運行、水源保護等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為社會公益性工程,未經區水利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工程用途。
第六章水質管理
第十七條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對供水水源的管理和保護,明確管護責任人,落實管護責任。
第十八條區水利局要會同區衛生局、區環保局、區農業局、區林業局等單位劃定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保護區和工程管護范圍,并制定保護辦法。
1.水庫取水點周圍半徑100米的水域范圍內要設有明顯的水源保護標志,不得??看?、游泳、捕撈和從事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