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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區架空管線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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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區架空管線管制規定

          第一條為強化城市容貌管理,依據《城市容貌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實施〈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架空管線包括:電業、有線電視、電信、網通、聯通、鐵通、移動、公安以及部隊等其他單位和個人在空中架設的管線,包括晾衣繩、監視器電纜以及固定電線桿等物品的拉線。

          第三條凡在市區建筑物、線桿、樹木等設施上架設管線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市區架空管線管理的主管部門。

          規劃、建設、房產(物業)、公安等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架空管線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架空管線的產權單位或個人,要按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對已建架空管線要逐步進行改造,進入地下,同類管線要合并建設,各單位內部管線設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設。

          第六條需要保留的架空管線,產權單位或個人要將所屬架空管線的設計圖紙(位置、區域、走向等)、改造計劃送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備案。

          第七條對保留的架空管線,產權單位或個人要進行經常性的養護維修和管理,確保不影響市容、不影響交通、無安全隱患等,并對架空管線做明顯的標記。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亂拉亂設私自敷設架空管線。

          確需新建架空管線的必須征得城管、物業等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經架空管線許可部門批準后,方可架設,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征得依附于樓體架設或占道立桿架設所涉及的城管、房產(物業)、社區等相關單位或個人的同意(書面材料)。

          涉及公共利益的,要向社會公告,舉行聽證會。

          (二)向架空管線許可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申請辦理許可證,應當提交建設規劃設計方案、平面圖等文件資料,架空管線許可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嚴格審核。

          (三)持架空管線許可部門的許可文書和相關單位的意見書以及規劃設計方案、平面圖、申請書等相關文件送交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備案。

          第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市區架空管線應加強監督,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影響交通、影響市容的架空管線應及時通知產權單位進行整改。

          第十條因架空管線長期無人管理,影響市容,影響交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經執法人員調查,難以確認權屬單位的,可依法拆除。

          產權單位或個人對架空管線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由產權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架空管線,違者,由相關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擅自架空管線影響城鄉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拆除、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拆除、罰款決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拆除,同時,申請人民法院對罰款決定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