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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大煤山整治力度,加強煤山管理,杜絕非采現象,制定本規定。
一、加強煤山管理的目標
加強日常巡查管理,及時發現、制止和處理各類煤礦非采行為,確保不出現煤山管理秩序混亂或嚴重破壞耕地、林地等情形,不出現被上級督辦的非法開采案件,規范煤山管理,杜絕非法開采現象。
二、加強煤山管理的要求
各相關鎮(街道)要從講政治、服從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高度,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和任務,嚴格按相關要求,扎實開展煤山管理工作。
(一)實行煤山責任巡查和巡查月報制度。各相關鎮(街道)要將煤山巡查常態化,設置對轄區內全覆蓋的煤山巡查線路,建立巡查臺賬,存檔保管原始記錄,并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巡查月報表交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
(二)實行煤山獎懲制度。將煤山整治工作納入各相關鎮(街道)經濟社會發展和縣直有關部門績效考核體系,建立健全屬地管理、共同責任、獎勵舉報、信息報告、勤查嚴處等工作機制,加強煤山的長效監管。
1、實施分類補助。對非法盜采煤礦資源易發區,本著各鎮(街道)自主負責、自主承包原則,根據各鎮(街道)管護任務輕重,完成監管任務并達到驗收要求情況下,分別一次性補助10萬元至20萬元。
2、建立考核獎勵政策。對一類鎮一年內未發生1宗非法盜采案例的,獎勵鎮20萬元;對二類鎮一年內未發生1宗非法盜采案例的,獎勵鎮(街道)10萬元。
3、建立舉報有獎制度。各鎮(街道)要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及舉報郵箱。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凡當地群眾舉報一宗非法盜采的,經查證屬實,獎勵舉報者500元;凡群眾舉報非法盜采人員的,經查實獎勵1000元;積極配合將非法盜采者扭送公安機關的,獎勵2000元。
(三)嚴格落實經濟處罰和行政責任追究制
1、落實經濟處罰措施。相關鎮(街道)和村委如發生1宗非法盜采不予以堅決打擊的,扣除10%的獎勵金;發生2宗非法盜采的,扣除30%的獎勵金;發生3宗非法盜采或1宗嚴重機械非法盜采的,取消全部獎勵金。
2、嚴肅行政紀律。凡發現公務員、黨員、干部參與、縱容、支持、庇護非法開采的,一律予以嚴處。
3、對煤山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將煤山管理納入全縣科學發展觀考核體系,實行年度單項考核。各相關鎮(街道)人民政府鎮長(主任)為所在地煤山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行使管理職能。凡發生1宗非法盜采不予以堅決打擊的,由縣紀委對所在鎮(街道)分管領導及相關人員進行約談,發生2宗非法盜采的,所在鎮(街道)分管領導當年不能評為優秀;發生3宗非法盜采,所在鎮(街道)鎮長(主任)當年不能評為優秀;發生4宗非法盜采或1宗嚴重機械非法盜采,所在鎮(街道)黨(工)委書記當年不能評為優秀,分管領導年度考核不能評為稱職;發生2宗以上嚴重機械非法盜采,鎮分管領導、鎮長(主任)、黨(工)委書記年度考核不能評為稱職,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強力構建齊抓共管格局
一是強化屬地管理。各相關鎮(街道)要進一步加強對非法盜采打擊工作的組織領導,形成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親自抓、具體人員抓落實的工作局面;要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經濟等手段,嚴厲打擊治理非法盜采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二是強化部門聯動,縣國土、安監、公安、林業等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動態巡查責任制,組織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巡查,做好巡查記錄保存工作,及時發現、制止和處理各種可能出現的盜采行為,積極構建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確保全縣礦產資源得到有效保護。
三、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