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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朔公園綜合管理規定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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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朔公園綜合管理規定條列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平朔公園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環境,增進公民身心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平朔生活服務中心環衛綠化中心負責公園的管理工作。公園管理辦具體負責公園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平朔公司負責公園建設、養護和負擔管理費用。

          第二章園容管理

          第四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依據公園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進行公園建設;

          2、建立健全公園管理的各項制度;

          3、負責公園設施的維護與管理;

          4、負責公園園容管理和保護;

          5、負責游園管理;

          6、負責安全管理;

          7、公園全天開放,但在規定時間(上午8:00—11:30,下午2:30—6:00)承擔以上職責。

          第五條為游客提供優美、舒適的休憩場所,公園景觀、設施、環境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1、園林設施完好、安全、無損壞,基本做到維護及時到位。

          2、園林植物基本生長正常,新建綠地各種植物四年內達到正常形態。樹木樹冠修剪及時,行道樹缺株率不超過4%,綠地內無死樹。

          3、公園人工湖要經常清理湖面垃圾,定期換水。

          4、分區域、責任到人進行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

          5、花壇、花帶輪廓基本清晰,無缺損。

          第六條公園的各類標牌、文字圖形應當規范。公園入口處明顯位置放置游園示意圖、公園簡介、游園須知;主要路口防止指示標牌,危險地帶放置警示標牌。

          第七條在公園內開展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各類活動應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在公園管理辦的管理下,方可開展。

          活動期間,舉辦單位及時清理垃圾等各類廢棄物,不得損壞公園樹木、草坪、設施。造成損壞應當賠償。

          公園內游人自發組織的體育、文化娛樂活動,應當服從公園管理辦的管理。

          第八條公園內不得放置影響公園景觀的商業廣告。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九條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加強節假日游園活動和游樂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條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防汛、防火和安全用電等工作,及時處理枯枝危樹,配備消防和搶救器材并定期保養、更新。

          第十一條公園內的各類設備,實施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質量和安全檢驗,并定期檢查維護,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第十二條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四章游園管理

          第十三條制定游園管理規范,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對不文明游園行為進行勸阻,維護正常游園秩序。

          第十四條為游客提供文明、熱情、周到、方便的服務。

          第十五條游客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園綠化及設施,遵守公園管理規定,服從管理。

          第十六條除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等使用的手搖、瘦腿輪椅車和兒童車以及用于公園維護的作業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公園管理辦允許不得進入公園。

          第十七條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1、進行營業性照相;

          2、在建(構)筑物、自然景物及各類設施上攀爬、涂寫、刻劃、張貼(公園管理辦劃字用于管理的除外);

          3、隨意堆放物料,在樹上、綠籬上吊掛、晾曬物品;

          4、在指定的體育運動場所之外的區域打球、踢球等進行的體育活動;

          5、翻越圍墻、欄桿、綠籬;

          6、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果核)、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

          7、攜帶不栓繩的寵物;

          8、在禁火區吸煙、使用明火;

          9、在非游泳區游泳;

          10、強行向游人兜售物品,影響公園秩序;

          11、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損毀草坪、樹木;

          12、焚燒垃圾及雜物;

          13、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

          14、隨意傾倒雜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污水;

          15、未經許可,擅自在公園內營火、燒烤、垂釣、宿營;

          16、其他損害公園綠化及設施、影響園容和游覽秩序的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主管部門或由其委托的公園管理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車輛未經允許進入公園或施工車輛進入(作業車輛)不聽公園統一指揮的,對非機動車輛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機動車輛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2、在建(構)筑物、各類設施和自然景物及各類設施上攀爬、涂寫、刻劃、張貼;隨意堆放物料,在樹上、綠籬上吊掛、晾曬物品的,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在指定的體育運動場所之外的區域打球、踢球等進行的體育活動;翻越圍墻、欄桿、綠籬;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果核)、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在禁火區吸煙、使用明火;在非游泳區游泳;強行向游人兜售物品;未經許可,擅自在公園內營火、燒烤、垂釣、宿營的,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4、攜帶不系繩索的寵物進入公園者處以50元到100元罰款,并承擔該寵物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5、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損毀草坪、樹木;焚燒垃圾及雜物的,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6、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公園管理辦應當按本規定履行相應的職責,公園管理辦的上級主管部門應授予公園管理人員相應的權力、相應的待遇,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支持其履行好公園的職責。

          第二十條公園管理的主管部門和其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一切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公園綠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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