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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中揚塵污染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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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中揚塵污染控制制度

          第一條為了控制揚塵污染,改善城鎮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揚塵控制區(以下簡稱控制區)內,與揚塵污染控制及其管理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控制區范圍包括長沙縣星沙鎮、暮云鎮。

          第三條控制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落實相關單位責任。

          (一)縣城管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揚塵污染控制組織、協調、指導工作??h政府督查室負責對防治揚塵污染有關責任單位進行全面督查。

          (二)縣城管部門負責道路揚塵污染控制及養護保潔的指導、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垃圾、渣土、砂石運輸和道路挖掘、違章建筑拆除等揚塵污染控制與管理;負責督促渣土及砂石運輸單位經常組織檢查車輛狀況,不定期組織對渣土砂石運輸車輛進行專項檢查。

          (三)縣建設局負責建筑工程、市政設施工程以及自管產權建筑物自行拆除等揚塵污染控制管理工作。

          (四)縣環保局負責揚塵污染控制的現場督查,負責工業粉塵及鍋爐、窯爐煙塵污染控制,負責企事業單位內部鍋爐、窯爐煤渣及原煤等物質堆存過程中的揚塵污染控制,負責空氣質量自動監測及定期空氣質量信息,編印揚塵污染現場督查簡報。

          (五)縣水利局負責水利建設工程,縣房產局、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拆遷(含爆破拆除)拆危工程揚塵污染控制和管理工作。

          (六)縣交警支隊負責查處渣土運輸車輛超載、無牌無照車輛以及未經批準擅闖禁區運輸渣土的行為。

          (七)控制區范圍內裸露地的處理按以下方式進行:未結算驗收的市政道路建設工程周邊裸露地處理,由原工程指揮部負責,縣建設局負責督促;點狀工程周邊的裸露地處理由建設業主負責,縣人民政府負責督促;背街小巷改造中的裸露地處理,由縣人民政府負責。

          (八)縣人民政府負責擬建工程項目、閑置用地范圍內圍擋及縣域范圍內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并負責禁燒秸稈管理工作。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造成揚塵污染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h環保局、縣建設局、城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舉報和投訴。

          第五條在控制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在其周圍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閉性硬質圍擋;工程腳手架外側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施工工地周圍按要求設置硬質密閉圍擋。

          (二)工程項目竣工后30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積土、堆物。

          (三)施工工地進出道路和場內渣土運輸道路必須進行硬化處理,施工場內亦必須進行密閉式運輸。對有社會車輛經過的路面必須在施工前一周內進行硬化處理。

          (四)在進行產生泥漿的施工作業時,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流,廢漿應當采用密封式罐車外運。

          (五)在施工工地內,應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裝載適度,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六)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當采取圍擋、覆蓋等防塵措施。管線工程施工堆土應當采取邊挖邊裝邊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七)建、構筑物建設和裝飾過程中運送散裝物料、清理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應當采用密閉方式。

          確需在現場露天攪拌的,必須采取相應的揚塵防治措施。

          第六條在控制區范圍內的房屋拆除作業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應當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拆除房屋或者進行房屋爆破,應當對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人工拆除房屋時,實行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房屋結構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內,應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四)建筑垃圾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第七條從事建筑工程及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第五條或第六條,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和作業記錄臺帳,并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控制的管理工作。在工程開工前,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圍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結束,公布期間應當保持公布內容的清晰完好。

          第八條在控制區范圍內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二)采用混凝土圍墻或者天棚儲庫,庫內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三)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清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五)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并及時清洗。

          縣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現有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碼頭、堆場、露天倉庫的治理,對不符合本條規定要求的,督促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在本辦法實施后6個月內,按照本條規定進行改造。

          第九條對控制區內現有裸露地面,必須在*年12月底以前,按照縣人民政府統一規定的標準和時限進行綠化或者硬質覆蓋,并對新產生的裸露地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條在控制區內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用密閉化車輛運輸。不具備密閉化運輸條件的,應當委托符合密閉化運輸要求的單位或個人承運;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車輛機械密閉裝置的維護,確保正常使用,運輸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露、散落或者飛揚。

          第十一條控制區范圍內的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氣溫在攝氏0度以下的天氣外,縣城主要道路車行道至少每日沖洗清塵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每天必須進行清掃保潔,遇污染時及時清洗。

          (二)縣城主要道路實行機械化灑水清掃除塵,其他道路鼓勵采取機械化灑水清掃。

          (三)采用人工或機械方式清掃的,應清除沉積土以防灑水時又造成重復污染,道路、公共場所清掃必須符合縣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

          第十二條有關主管部門應組織對交通標志、護欄、廣告牌、報刊亭、公用電話亭、公交站牌等公共設施和建筑物外墻、屋頂定期清洗,保持清潔。

          第十三條落實保潔責任制,定期清洗縣城道路綠化帶花草樹木及花壇石,保持縣城道路綠化帶清潔。綠化帶周邊花壇石應當高于綠化帶內邊緣土層表面5厘米,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地面應當及時實施綠化或鋪裝。

          第十四條汽車站、廣場、停車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落實保潔責任制,確保公共設施和場所的清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五條在控制區內的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及《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第二階段控制大氣污染措施的通告》(長政發〔2004〕28號)的規定,并禁止露天從事鋸材、打磨拋光、粉碎等產生揚塵污染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在特殊時期,對特定區域內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城管部門、縣環保局在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依法作出禁止性規定。

          第十七條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場所、設施的監督檢查。對綜合性的揚塵污染控制工作,可以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縣人民政府及縣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控制揚塵污染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縣人民政府行政問責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年7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