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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遷工程補償安置規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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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遷工程補償安置規則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大道拆遷工作,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及法規規定,結合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大道工程建設紅線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及附著物,需要拆遷補償的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大道工程建設指揮部為工程建設范圍內的拆遷人,房屋所有人為被拆遷人。

          第四條拆遷安置、補償實行實物安置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條拆遷工作要本著實現國家、集體和個人均受益的原則,嚴格按照本制度組織實施拆遷,做到公平、公正、公開。被拆遷人要顧全大局,積極配合支持拆遷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被拆遷房屋的評估,由區拆遷辦向拆遷當事人公布三個以上經市拆遷管理辦公室備案的拆遷估價機構。區拆遷辦監督、公證機關現場公證,拆遷人組織相關村委會抽簽確定評估機構。由拆遷人與選定的評估機構簽訂拆遷評估協議。

          第七條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

          第八條區拆遷辦房屋拆遷公告,公布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擬建工程項目名稱、補償方式或安置區位,以及禁止事項等。

          拆遷公告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裝修房屋;

          (二)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和土地用途;

          (三)轉讓、租賃房屋。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按照本制度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條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經協商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當事人申請區拆遷辦進行裁決。拆遷辦受理后,可先行調解,經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的應自接受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裁決。對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拒絕到場的可作缺席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制度已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一條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區拆遷辦向管委會提出申請,由管委會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二條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拆遷現場,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和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安排人員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拒絕到拆遷現場的不停止強制拆遷的執行。

          強制執行過程和搬遷的財物,應當制作筆錄,由執行人員(兩名以上)被執行人員及其它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被執行人的財物應及時運至指定場所,交被執行人接收。被執行人拒絕到場接收搬遷財物的執行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情況,并與其他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即視為有效。強制拆遷所發生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因被執行人拒絕接收搬遷財物造成損失的由被執行人承擔責任。

          第三章拆遷與補償

          第十三條被拆遷人宅基地以1992年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確權的面積為準。年土地管理部門未確權的被拆遷人提出書面申請,村委會提出處理意見,由留村鄉人民政府審核后,報拆遷人批準。

          宅基地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240元。

          第十四條被拆遷房屋的標準建筑面積由宅基地面積乘以容積率確定,容積率按1.33計算。

          (一)被拆遷房屋的補償:

          1.房屋建筑面積不小于標準建筑面積:標準建筑面積以內部分按照評估價(重置價結合成新,下同)據實補償;超過標準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評估價的1/2進行補償。

          2.房屋建筑面積小于標準建筑面積:按實有建筑面積評估價據實補償,房屋建筑面積小于標準建筑面積部分給予每平方米180元的獎勵。

          (二)被拆遷房屋的附屬物、附著物的補償:

          不予評估,按標準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260元的補償。

          (三)被拆遷房屋的拆除:

          由被拆遷戶拆除房屋,拆除標準為四墻落地。拆除費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數,每平方米8元。

          第十五條對被拆遷人的電話、空調等設施的遷移費用,由拆遷人按照有線電視(每戶100元)電話每部100元空調每臺250元太陽能熱水器(每臺200元)標準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違法占用集體土地或者侵占集體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及附著物,一律依法拆除,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拆遷村集體的公益事業用房,拆遷人應當依據規劃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十八條符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關于拆除臨時占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的規定》政文審[年027號])要求的按照該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被拆遷房屋或宅基地存在產權或使用權爭議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按照先拆遷后解決糾紛的原則,待糾紛解決后,按照當事人達成的解決意見或生效法律文書進行安置。

          第四章安置

          第二十條用于安置被拆遷人的安置房,經區建設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具備入住條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高層安置房價格底價分兩種:

          1.安置價每平方米為440元;

          2.市場價每平方米為3030元;

          高層安置樓從第二層起每層每平方米遞加20元,頂層為遞加后減40元。

          地下室每平方米200元,先挑先得,一戶一個,挑完為止。

          第二十一條安置面積標準以宅基地面積確定。每塊宅基地只算一戶,不能分戶,具體安置標準為:

          (一)安置指標為宅基地面積的1.4倍,最高為280平方米。

          實際安置面積大于安置指標的超出指標部分以市場價結合樓層系數結算;實際安置面積小于安置指標的不足指標部分按安置價與市場價之差補償。

          (二)宅基地大于2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增加補償1050元。

          (三)每戶最多實物安置兩套住房(具體區位、交房時間以拆遷公告為準)剩余安置指標按照本條第一款給予貨幣補償。

          被拆遷戶只選擇一套實物安置房的剩余安置指標貨幣補償金額增加10%

          被拆遷戶確有合法產權住房、不需安置房的本戶提出申請,村委會提出處理意見,報拆遷人批準,可全部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指標貨幣補償金額增加20%

          第二十二條選擇貨幣補償的其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貨幣補償金額=貨幣安置指標×市場價-安置價)1+本制度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增加比例)

          第二十三條如果被拆遷戶住房緊張,人均安置指標不足35平方米且沒有在村多層住宅小區購房的本戶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補足人均35平方米安置指標。人口基數為本戶現有人口中戶口一直在本村的集體農轉非時在冊農業人口及配偶、子女(上學、服兵役期間視同戶口在村)

          第二十四條過渡費以安置房面積指標為基數,每月每平方米8元。

          貨幣補償的以貨幣補償安置指標為基數,按12個月計發過渡費;實物安置的以實物安置指標為基數,自被拆遷房屋騰清拆除驗收合格結算之日起至安置房具備入住條件之日再另加3個月計發過渡費。因拆遷人責任,造成實物安置房交房晚于拆遷公告規定日期的延期在6個月以內的延誤期間過渡費增加50%延期超過6個月的延誤期間過渡費增加100%

          第五章獎懲

          第二十五條獎勵和搬家費標準:

          (一)規定時間內騰清拆除的每戶給予一定獎勵(具體時間及獎勵標準以拆遷公告規定為準)

          (二)被拆遷人結算后即安排現房的每戶給予1000元搬家費,結算后不能兌現現房的每戶給予2000元搬家費。

          第二十六條拆遷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嚴肅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于在拆遷安置過程中哄搶、強占安置房等違法行為,由拆遷人呈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于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辱罵、毆打工作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區轄區舊村拆遷安置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區拆遷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