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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委常委會議事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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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委常委會議事工作規則

          一、議事應遵循的原則

          1、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貫徹執行中央、省委、市委的重大決策和各項部署,自覺維護中央權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把對上級領導機關負責與對人民群眾負責結合起來,從的實際出發,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3、堅持以人為本,貫徹群眾路線,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認真實踐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4、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常委會集體領導和常委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處理常委會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項。

          5、堅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最大限度激發社會創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

          6、堅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嚴格按照黨的章程和黨內各項規定辦事,確保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二、議事范圍

          1、傳達學習貫徹中央、省委、市委的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我區貫徹意見。

          2、討論決定涉及全區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對有關重大問題作出決策和部署。如有關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建議,重要改革方案及政策,有關政府預算的建議以及40萬元以上的預算外追加資金安排,重大工程和重要項目安排,重要民生問題和社會穩定事項,安全生產和重大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及處置方案,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違紀案件查處,區管干部嚴重違紀問題的處理等。

          3、定期聽取區委常委向常委會匯報分管工作,交流有關工作和決策執行情況,通報有關重要政策制定、重大工作部署、重點工作進展以及重大突發性事件等情況。

          4、審定召開區黨代表大會、區黨代表會議和區委全委會的有關事項和需提交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5、審定以區委名義的重要文件;審定區委主要領導的重要講話;審定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府提交區人代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及有關文件,區政協常委會提交區政協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及有關文件。

          6、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討論決定我區重要干部的推薦、提名、任免、獎懲,以及需報請區委審批的人事和其他事項。審定區管處級(含副處級)組織機構的設置、調整和撤并事項。

          7、聽取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府、區政協黨組工作匯報;聽取區紀委工作匯報;聽取區檢察院、區法院黨組工作匯報;聽取區委部門工作匯報;聽取各街道黨工委、直屬黨委(黨組)工作匯報;聽取區級群眾團體工作匯報。

          8、討論決定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府、區政協黨組,區紀委,區檢察院、區法院黨組,區委各部門及直屬機構、區級國家機關各部門黨委、各群眾團體黨組和各街道黨工委提請區委審定的重要事項;研究決定各類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的黨組向區委請示的重大問題。

          9、審議人武部黨委向區委請示的重大事項。每年召開一次常委議軍會議,討論決定有關軍事工作、民兵預備役工作方面的重大問題。

          10、按規定召開常委民主生活會、專題民主生活會,聽取區委常委述職述廉,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11、討論決定區委常委會成員的工作分工及調整問題。

          12、檢查區委決議、決定事項貫徹落實情況。

          13、討論其他應由區委常委會議決定的事項。

          三、議題的提出和確定

          1、區委書記根據議事范圍和工作需要,在充分聽取區委常委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區委常委會會議的議題。區委書記也可委托區委副書記確定區委常委會會議的議題。

          2、區委常委可直接提出議題建議;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府、區政協黨組和區檢察院、區法院黨組提出的議題建議,須經黨組書記同意;各街道黨工委、區委各部門、區級國家機關各部門黨委、各群眾團體黨組以及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的黨組提出的議題建議,須經區委分管常委或區委副書記同意。

          3、根據各方面提出的議題建議,由區委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經區委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區委書記審定。

          4、涉及全區經濟社會發展重大事項的議題,有關部門事先要深入調研,反復論證,提出建議方案。必要時應進行公示、聽證。

          5、涉及人員編制、機構調整、經費保障等問題的議題,主辦或牽頭部門事先應與有關部門協商溝通,形成一致意見,并報區委分管常委或區委副書記審核同意。

          6、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項的議題,須在民主推薦、考察的基礎上,經會前醞釀后,再提交區委常委會議討論決定。

          7、每次會議議題要適量。重大問題可專題討論,討論前應做充分準備。

          四、會議制度

          1、區委常委會議是區委常委會集體議事和決策的基本形式。區委常委會議每月至少召開兩次,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區委常委(擴大)會議。召開區委常委會議的具體時間由區委書記確定,或由區委辦公室主任提請區委書記確定。

          2、區委常委會議由區委書記召集并主持。區委書記也可委托區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3、召開區委常委會議須按程序報批。由區委辦公室提出會議方案并擬制會議通知,經區委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區委書記審定。

          4、區委常委會議的出席人員為區委常委。固定列席人員為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區政協黨組書記。區委辦公室按照慣例和會議討論議題的需要,會前提出列席人員建議,報會議主持人審定。列席人員不得隨意替換,不得自行擴大列席范圍。區委常委會議研究全局性重要事項,尤其是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重大問題時,可邀請一定數量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以及有關專家列席。區委常委會議的議題內容需要宣傳報道時,由區委辦公室通知區對外宣傳辦公室派員參加會議。

          5、區委常委會議的召開時間和議題,一般應提前1至2天通知區委各常委及列席人員,會議有關文件一般應同時送達,以便與會人員做好討論準備。會議一般不臨時增加議題,如需臨時提議,須經會議主持人同意。

          6、區委常委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區委常委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干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區委常委到會方能舉行。

          7、提交區委常委會議討論的議題,一般應由相關部門或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匯報,重要議題須由區委分管常委或區委副書記匯報。會議主持人可指定議題匯報人。

          8、區委辦公室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或單位,按照已確定提交區委常委會議討論的議題,充分調查研究,深入分析論證,認真準備會議討論文件。報送的會議討論文件應主題明確、重點突出、簡明扼要,并按時限要求送達。凡代區委起草的文件,須附文件起草說明;凡意見建議涉及多個部門的,應事先與有關部門協商溝通,對協調后有關部門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問題,應如實反映各方觀點,并表明主報部門的傾向性意見。

          9、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重要事項之前,應當進行充分的醞釀。需要提交區委常委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可先由區委書記和有關區委常委進行醞釀,也可由區委書記委托有關區委常委進行醞釀。會前醞釀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區委常委會決策。

          10、實行醞釀會議制度。醞釀會議由區委書記主持召開。涉及重大事項的醞釀會議,出席人員一般為區委書記、區委副書記和涉及議題的區委常委,必要時也可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醞釀干部人事任免事項的會議,出席人員為區委書記、區委副書記和分管組織、紀檢工作的區委常委。會議醞釀的事項、形成的意見,記錄備案。

          11、區委各常委要認真履行職責,在區委常委會議上既要暢所欲言,講真話、講實話,又要主動從區委工作全局出發思考問題。對重大原則問題,要表明自己的態度。會議主持人要集中討論意見,形成會議決定或決議。

          12、區委常委會議討論決定重要事項時,要充分發揚民主。會議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采取口頭、舉手或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區委常委人數的半數為通過。對于意見分歧較大的議題,除緊急事項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

          13、區委常委會議形成的決定、決議,若要進行調整或變更,應由區委常委會議進行復議并作出決定,區委常委會成員個人無權改變。

          14、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擬任免的區級中層副職以上領導干部,實行票決制。

          15、凡是會議討論涉及區委常委直系親屬的任免、調動、獎懲等事項,有關區委常委應主動申請回避。

          16、對有些不需要區委常委會討論但又需要各位區委常委周知的事項,可將有關情況和處理意見在區委常委會議上通報。

          17、區委常委會議由常委會議秘書負責記錄并存檔。凡涉及干部人事任免等需上報事項的會議記錄,須經會議主持人審簽。

          五、會議紀要和決定事項通知的制發

          1、常委會后,由區委辦公室起草會議紀要,擬制有關通知、批復或轉發文件。必要時也可根據會議決定精神,制發區委決定事項《通知》。

          2、區委常委會紀要及根據區委常委會決定擬制的通知、批復等文件,由區委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區委書記簽發,或委托副書記簽發。區委常委會紀要分送區委書記、副書記、常委,區紀委,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府、區政協黨組,區委辦公室主任;必要時,送區級有關部門黨委(黨組)。區委決定事項《通知》主送議題報送單位,必要時抄送有關單位。根據會議決定擬制的有關文件,按辦文程序逐級審簽后。

          六、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及督查

          1、區委常委會議作出的決策,由區委各常委按照分工分別負責組織實施,區委書記對組織實施工作負總責。

          2、區委辦公室負責對區委常委會議決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對區委常委會議決定事項中責成區級領導牽頭或有關街道、部門落實的,區委辦公室應在《會議紀要》和《會議決定事項通知》印發后即行提醒,及時檢查督促。對重大緊急事項,有關單位要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并上報區委;若在規定時限內難以辦結,需報辦理進展情況。有關決策執行和工作進展的情況,區委辦公室應及時向區委書記和區委常委會報告,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3、對未能按期完成區委常委會議決定事項的單位,區委辦公室負責按照《區行政效能建設、督查、信息、會議考勤工作考核辦法》(雁辦發〔〕21號)文件要求,在年終綜合考評時進行扣分。同時,征求區委主要領導意見,視其情節對該單位在全區專題通報,再次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在專題通報規定期限內仍然未完成區委常委會議定事項的單位,由區委辦公室請示區委主要領導同意安排區委常委會,專題聽取有關單位工作匯報,分析原因,核實問題。區委常委會可視其情節追究該單位責任人的責任,進行組織和黨紀處理,做出通報批評、停職檢查、撤銷職務等處分決定。

          七、有關要求

          1、加強請示報告。區委各常委要按照分工,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遇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區委書記和區委常委會請示報告。

          2、嚴格請假制度。區委各常委和列席會議人員必須按要求參加會議,原則上不準請假。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區委各常委、固定列席人員須在會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其他列席人員須在會前向區委辦公室請假,由區委辦公室報會議主持人批準。

          3、嚴守會議機密。區委常委會議對重大事項的決定和討論情況,凡不宜公開的,與會人員不得泄露。未經允許,與會人員不得擅自錄音、錄像、照相,不得將涉密文件或要求留在會場的會議討論文件帶出會場

          4、遵守會場紀律。與會人員要關閉通訊工具,排除干擾,集中精力開好會議,保持會場良好秩序。

          5、區委常委會及其成員執行本規則的情況,列入民主生活會自查內容,每年至少對照檢查一次。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應及時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