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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科學準確認定城鄉低收入家庭是有效、公平實施住房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臨時救助、取暖補貼等救助的必要前提和條件,是向低保對象以外的困難家庭延伸救助的重要工作環節。為完善我旗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推進城鄉低保按標施保工作,依照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印發<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08〕156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按標施保工作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導意見》(內政發〔2010〕127號)要求,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鄉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我旗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城鄉居民。我旗行政區域內的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民政局負責全旗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各蘇木、鎮人民政府、示范園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受理、審核工作。
各嘎查、社區居委會受蘇木、鎮(示范園區)委托,承擔城鄉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調查、評議、公示等日常服務工作。
第四條發改、財政、統計、公安、住建、人社、工商、國稅、地稅以及各金融機構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積極配合做好城鄉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認定標準
第五條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綜合考慮全旗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以滿足城鄉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為原則,以城鄉低保標準為基礎,按照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1.5—2倍的原則確定、公布,并隨城鄉低保標準調整而調整,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城鄉低保家庭可直接認定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復進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七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凡持有常住戶口的城鄉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我旗城鄉低收入標準的可認定為城鄉低收入家庭。
第八條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員,原則上一并核算家庭收入。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認定為城鄉低收入家庭:
(一)有勞動能力而不進行求職登記,或雖登記,但無正當理由在一年內兩次不接受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
(二)不按規定程序申報,相關證明材料不全、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虛作假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
(三)拒絕接受工作人員入戶核實家庭財產和家庭收入的;
(四)購買高檔家用電器等非生活必需品,非拆遷原因購買商品住房和高標準裝修現有住宅的;
(五)因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造成生活困難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處罰期間的;
(六)經常出入于高檔餐飲娛樂場所消費的;
(七)故意放棄法定贍養、撫(扶)養費和轉移個人資產的;
(八)經民政部門認定其他不符合城鄉低收入家庭條件的。
第三章收入核定
第十條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標準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兩項指標。
家庭收入,是指自提出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當月的前6個月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及個人所得稅后的工薪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
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房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
第十一條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包括:
(一)按規定發給在職人員的工資和離退休人員的退休金、養老金、補償金、失業人員的失業救濟金均屬家庭收入。被拖欠的工資應計入收入,但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到工資,生活確有困難的,在申請低收入家庭時,可按實際收入計算。
(二)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的病退、內退及長期休病假人員,其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
(三)從事個體經營及其他有勞動報酬工作的,其收入無法界定或本人提供不出相關收入證明的,按戶籍所在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四)對于間斷性就業的,能夠提供相關收入證明,按照連續6個月的收入平均金額計算家庭收入;不能夠提供相關收入證明,視其從事職業的情況核定收入。
(五)贍養費的計算: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收入標準以下的,視為無贍養能力;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收入標準,贍養費按超過部分除以贍養人數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
贍養費=(家庭總收入-當地低收入標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贍養負擔人數
(六)有價證券以及利息,繼承、接受贈與和遺屬補助金等。
(七)因拆遷一次性領取住房拆遷補償費,購買1套住房后有結余金額的,其結余部分計入家庭收入。
(八)民政部門界定的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以上所列家庭收入,屬一次性收入的,按一年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屬長期性收入的,按月計算。
第十二條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包括:
(一)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
(二)政府頒發的對特別貢獻人員的獎勵金、補貼金等;
(三)旗縣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四)獨生子女獎勵補助;
(五)因公(工)死亡人員及其家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工傷人員的護理;
(六)按規定個人已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統籌保險費;
(七)政府和社會給予貧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補貼和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貸款等;
(八)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九)政府和社會給予特定人員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十)經旗民政部門認定不應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四章申報認定
第十三條認定工作嚴格按照按標評議、按標公示、按標審批的原則進行。各嘎查、社區居委會成立城鄉低收入家庭評議小組,負責對申請家庭進行調查核實,對擬享受對象進行評議認定、調查群眾反映的問題。調查評議小組不少于7人,并定期輪換。
第十四條城鄉低收入家庭按照以下程序審定:
(一)申請受理。只有當申請廉租房、醫療、教育、取暖救助或其他社會救助時,城鄉居民家庭才能提出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與社會救助無直接關系的家庭收入認定申請,民政部門可不予受理。
對本旗內人戶分離的申請對象,在實際居住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進行審核認定。申請對象實行屬地化管理,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嘎查、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供下列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1、戶口本和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2、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3、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調解)書》;
4、殘疾人需提供殘疾人證;
5、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需出具旗縣級以上醫院(含旗縣級)的診斷證明。
(二)收入申報。申請人填寫民政局統一制定的《低收入家庭認定收入申報表》和《家庭收入財產核查個人授權委托書》,并簽字確認。提供虛假信息的,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收入核定。
1、各嘎查、社區居委會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組織民主評議并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按標評議、按標公示后無異議的,將相關證明材料一并報蘇木、鎮人民政府、示范園區管委會。
2、蘇木、鎮(示范園區)復審后,將簽署意見的《低收入家庭認定審批表》和其他證明材料報民政部門審定。
3、民政局聯合公安、住建等相關部門進行收入和財產信息比對、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對象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后無異議的,認定為城鄉低收入家庭。
(四)出具證明。經核定符合低收入家庭收入及財產認定標準的,由民政局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證明。
第十五條城鄉低收入家庭實行“年審制”。低收入家庭生活條件沒有改善,下年度仍需繼續享受低收入家庭待遇的,需申請年度審核,主動向戶籍地嘎查、社區居委會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產變化等情況。連續2年不申請辦理年審手續的,視為主動放棄低收入家庭待遇。
第十六條城鄉低收入家庭對擁有的資產及收入均須誠信申報,主動到所在單位及相關部門申請出具收入、財產等證明材料、主動配合調查。蘇木、鎮(示范園區)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
第十七條民政局按戶建立收入審核檔案,并對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或其他社會救助情況,及時登記歸檔。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旗紀檢、監察部門加強對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監督,確保城鄉低收入家庭的認定過程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第十九條民政局、蘇木、鎮(示范園區)、嘎查、社區居委會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申請人要求有關部門、單位或組織出具收入、財產等情況證明的,有關部門、單位或組織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如實提供。拒不提供或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相關部門視其情節依法處理;申請家庭不誠信申報,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低收入家庭待遇的,一經查實,不予認定或取消其低收入家庭相關待遇。
第二十一條城鄉低收入審核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十二條經申請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權,民政局、蘇木、鎮(示范園區)、嘎查、社區居委會可聯合公安局等部門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的收入、財產狀況進行比對查詢。公安、人社、住建、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要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建立城鄉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制度,有效利用公安(戶籍和車輛管理)、人社(社會保險)、住建(房產)、金融(銀行存款)、工商、稅務等部門及有關機構的數據,實現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對和核查,建立科學、高效的收入審核信息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