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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審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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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2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優化企業投資發展環境,更好地服務全市重大項目建設,根據市委辦公室《關于建立重大項目審批代辦制、領辦制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委重大項目審批代辦制、領辦制實施辦法。

          一、服務內容

          代辦制是指市重大項目推進辦公室明確由重大項目秘書負責代辦的市級行政審批事項;領辦制主要是指市重大項目推進辦公室明確由相關部門負責領辦的涉及省級以上(含)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辦理流程

          代辦制項目:根據市重大項目推進辦公室出具的代辦意見,對涉及我委行政審批的代辦事項,由本委行政辦事服務窗口當場列出項目單位需提供的資料并提供行政指導。項目單位提供資料后,窗口應即時對服務對象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后,按照重大項目審批“綠色通道”程序爭取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結。

          領辦制項目:根據市重大項目推進辦公室出具的領辦意見,對明確由我委負責領辦的事項,由行政辦事服務處根據本委處室職能劃分或委領導意見明確領辦處室。領辦處室負責人為領辦員,領辦員要迅速與上級發改部門對接,同時加強與項目單位和重大項目秘書溝通,全程指導項目報批。領辦處室在項目申報材料齊全后2個工作日內指派專人按程序報上級發改部門審批。項目報批遇重大障礙或困難時,應及時通過委領導向市領導匯報,必要時請市領導出面幫助協調。

          代辦、領辦事項辦結后,由項目單位填寫《市重大項目審批代(領)辦申請表》背面的“滿意度測評”欄,對我委服務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年終市委、市政府對我委重大項目推進工作考核的依據。

          三、有關要求

          1、實行代辦制、領辦制的項目,應嚴格執行本委《重大項目限時辦結制度》和《服務重大項目預約制度》,切實做好指導、受理和辦理服務工作。對申請材料、手續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正(充)的材料和要求(不包括實行領辦制,上級發改部門另外提出要求的情形)。

          2、對實行代辦制的重大項目盡可能參照本委《重大項目審批“容缺預審”實施辦法(試行)》辦理容缺審批。

          3、代辦、領辦制項目無正當理由不得延時辦結。如情況特殊確需延時辦結的,應告知服務對象延時辦結的理由和具體時間,并報行政辦事服務處備案。無正當理由延時辦結的,由監察室按照本委《重大項目限時辦結制度》進行效能問責。

          4、因政策等客觀因素不能辦理的事項,由主(領)辦處室向市重大項目推進辦公室出具書面說明,并向項目單位做好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