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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氣瓶(包括液化氣瓶、石油氣鋼瓶、車用氣瓶等)經營和使用行為,防止和減少氣瓶安全事故,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照《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和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現就加強全縣氣瓶安全管理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氣瓶充裝單位和使用者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堅決使用安全氣瓶,杜絕使用報廢、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氣瓶。
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消費者提供氣瓶,對所充裝的自有產權氣瓶進行建檔登記,并負責涂敷充裝站標志、氣瓶編號和打充裝站標志鋼印,且只能充裝自有產權氣瓶,不得充裝技術檔案不在本充裝單位的氣瓶。
三、氣瓶檢驗有效期是4年,使用年限為8年。8年后能否繼續使用以檢驗站的檢驗結果為準,但使用年限最多不能超過15年。
四、氣體使用者應當購買已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不得改裝氣瓶或將報廢氣瓶翻新后使用,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五、堅決禁止賓館、飯店在餐廳、餐桌使用液化氣瓶。
六、質監部門和充裝單位要對氣瓶使用者進行安全使用技術指導和安全常識宣傳教育,對不合格氣瓶予以沒收,并進行不可恢復的破壞性處理。
七、住建、安監、質監、工商、公安等部門要嚴格執法,聯合打擊、取締非法氣瓶充裝站點和氣瓶銷售行為。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不合格氣瓶,應當及時向質監部門進行舉報。
九、凡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