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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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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規定

          一、工程建設單位對工程檔案負總責。參與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工程負責,認真收集、整理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本單位形成的與承建該項目有關的技術管理資料。檔案資料收集的范圍,按《城建檔案業務管理規范》執行。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應按有關行業標準執行。

          二、凡在我縣行政規劃區域內的跨年工程、在建工程、即將開工的工程及改建、擴建工程,在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后,立即到城建檔案館備案登記,由城建檔案館進行業務指導。在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由城建檔案館對建設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合格的,由城建檔案館出具《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初驗合格證》,未經工程檔案預驗收的建設工程或工程檔案預驗收不合格的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不得組織工程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備案時,應查驗《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初驗合格證》,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初驗合格證》的建設工程,不得辦理竣工備案手續。

          三、建設工程在竣工結算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將竣工備案等后期材料及時報送縣城建檔案館,并由城建檔案館出具《城市建設檔案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