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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快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有機農業發展,提升農業整體水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扶持原則
(一)因地制宜,循序漸進。重點扶持蔬菜、水果、花椒三大產業。條件成熟時,循序漸進、適度發展有機畜產品、有機水產品及其他產業。堅持成熟一片、發展一片的原則,實現有機食品基地穩步拓展。
(二)政府引導,企業主體。采取多種措施,扶持有機食品龍頭企業(公司)(以下簡稱龍頭企業),規范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專合組織),強化龍頭企業和專合組織在發展有機農業中的主體作用。
(三)嚴格程序,公開透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對符合發展有機農業的項目進行集中扶持。建立健全產業扶持政策管理制度,規范項目申報、審批、監督、驗收及資金撥付等程序,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條扶持范圍、對象、方式和年限
(一)扶持范圍。重點扶持有機農業發展、有機食品營銷、有機食品品牌創建等。
(二)扶持對象。符合條件的龍頭企業、專合組織。
(三)扶持方式。主要采取優先立項、財政補助、以獎代補、政府獎勵等方式予以扶持。
(四)扶持年限。經縣有機食品辦公室(簡稱縣有機辦,設在縣農業局內)立項的有機農業項目,在前3年有機食品轉換期內給予扶持,不重復享受相關政策。
第三條獎勵扶持條件
(一)縣內企業(公司)、專合組織、自然人。在縣重點產業布局范圍內,按照縣有機農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布局,實施規模化發展、集約化經營、標準化生產、現代化管理,符合規劃的新建、新擴、新增的龍頭企業、專合組織、自然人,向所在鄉鎮政府提出申請,報縣有機辦審核批準。
(二)外來企業、自然人。前來我縣發展有機食品的企業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自然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縣重點產業布局范圍內,按照縣農業發展總體規劃布局,實施規模化發展、集約化經營、標準化生產、現代化管理。租用土地在200畝以上,租期10年以上(含10年),按照國家標準從事有機蔬菜、有機水果、有機農產品加工等投資規模在500萬元以上的企業。
第四條扶持辦法標準和程序
獎勵扶持分核心示范區基地和輻射區基地分別實施。其中核心示范區基地由縣政府審核批準,其他輻射區基地由縣有機辦審核批準。
(一)土地流轉租金補助。對核心示范區基地的龍頭企業或專合組織給予補助。補助辦法:對租用土地的龍頭企業或專合組織,在與群眾簽訂土地租憑合同并完全支付第一年土地租金之日起,縣政府對其土地租金分三年按80%、60%、50%的比例分期進行補助。
(二)基礎設施建設補助。核心示范區基地內水、電、路、田等基礎設施,由縣政府根據情況有計劃逐步建設,資金補助由財政和項目資金落實解決。輻射區基地內水、電、路、田等基礎設施,由申報單位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縣有機辦,縣政府根據情況有計劃安排項目逐步進行建設。縣政府安排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補助(包括項目投入)最高不超過實際投入的50%。
(三)種苗補助。在3年的有機食品轉換期內,核心示范區基地種苗由申報單位報縣有機辦審核,縣有機辦統一提供種苗,申報單位出資50%,或申報單位經縣有機辦審核批準后自行采購種苗,縣政府給予50%的補助。輻射區基地按基地面積(以申報有機食品的面積為準)、申報品種,縣政府給予30%的補助。
(四)有機肥補助。核心示范區基地在3年的有機食品轉換期內,縣政府對有機質肥料投入給予80%的補助,每畝每年不超過1600元。輻射區基地有機質肥料投入補助不超過實際投入的50%,每畝每年不超過1000元。
(五)綠色防控補助。核心示范區基地:縣政府全額配套建設綠色防控體系,縣有機辦負責組織安裝太陽能頻振式殺蟲燈、誘捕器、防蟲網、黃板等設施設備。輻射區基地:縣有機辦按申報的有機食品基地面積、申報品種,優先落實相關項目到基地,如沒有項目實施的,縣政府給予一定補助,縣有機辦負責組織實施綠色防控體系,補助最高不超過實際投入的50%。
(六)新技術、新模式、新品種補助。對核心示范區基地引進新技術、新模式、新品種試驗示范的,經縣有機辦審核后,縣政府給予補助,補助最高不超過80%。對輻射區基地引進新技術、新模式、新品種試驗示范的,經縣有機辦審核后縣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原則上不超過實際投入的50%。
(七)產品認證補助。所有基地內認證產品,統一由龍頭企業或專合組織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縣有機辦統籌安排后進行認證,首次認證費和3年轉換期內的復查換證費由縣政府承擔。進入正常生產后由有機食品龍頭企業或專合組織自行承擔。
(八)產品銷售補助。在3年的有機食品轉換期內,核心示范區基地的產品實行政府差價補貼,每畝補貼不高于1500元。輻射區基地產品每畝補貼不高于800元。由縣政府出資,組織龍頭企業或專合組織參加各類產品展銷活動,開辟有機食品的銷售通道。對龍頭企業、專合組織嚴格按有機食品生產規程進行生產,年銷售有機食品達100萬元以上,帶動農戶增收2%以上的,經驗收合格,一次性給予5萬元到20萬元的營銷基地獎勵。對龍頭企業或專合組織在外建立有機食品專賣店等營銷渠道的,報縣有機辦審核,縣政府給予一定補助。
(九)質量追溯補助。所有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在3年的有機食品轉換期內,政府適當補助,由縣有機辦測算補助標準。縣有機辦負責統一制作生產記錄檔案,包括農業投入品、農事記錄、產品采收、包裝、銷售等檔案;統一購買檢測設備,包括電腦、快速檢測儀、冰箱、質量追溯設備儀器等。建立完善的質量追溯體系。
(十)標牌標識補助。所有有機食品基地內標牌標識由政府補助設立,縣有機辦具體落實。
(十一)對發展有機農業、申報認證有機食品工作作出積極貢獻的部門和鄉鎮,縣政府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十二)對新建、新擴、新增有機食品品牌且有機食品基地規模在500畝以上的龍頭企業或專合組織,縣政府給予1萬元獎勵。
(十三)鼓勵支持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打造有機農產品品牌,首次獲得市級知名商標、省級著名商標和國家級馳名商標的,由縣政府獎勵龍頭企業或專業合作組織2萬元、10萬元、50萬元;獲得省級或國家級名牌產品的,在市政府獎勵龍頭企業或專業合作組織10萬元、50萬元基礎上,縣政府獎勵龍頭企業或專業合作組織10萬元、50萬元。對參與部門每件(個)配套獎勵2萬元。
第五條資金管理
(一)有機農業發展扶持資金實行專賬核算,確保專款專用。縣有機辦負責有機農業發展扶持資金的審核與撥付,縣審計局負責有機農業發展扶持資金的審計監督,嚴格實行年度審計評價報告制度。
(二)縣有機農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相關部門負責對龍頭企業、專合組織或自然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對因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專項扶持資金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附則
(一)各鄉鎮和申報單位要按照扶持獎勵項目年初立項、年終總結的要求,年初將書面申請、規劃、方案報縣有機辦,縣有機辦審核后交縣委農工辦,縣委農工辦匯總上報縣政府審定后統一安排。各鄉鎮和申報單位要在項目實施完畢后按照縣有機辦制定的驗收考核辦法的具體要求,將驗收資料和工作總結報縣有機辦和縣委農工辦。
(二)凡未納入總體規劃的,不享受本扶持政策;已享受其它扶持政策的,不重復享受本扶持政策。
(三)本辦法由縣有機食品辦公室負責解釋。
(四)本辦法自公布之日執行,有效期2年。起實施的有機農業項目,依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