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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公司規范化建設,維護辦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參照國家有關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是對公司全體員工進行出勤檢查與管理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必要的、嚴格的、實事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重要保證,是提高全體員工素質的必要條件。各部門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必須把考勤管理作為經常性的工作來抓。
第四條自覺維護正常的辦公秩序,是公司全體員工的共同職責,要嚴以律已,互相監督,確保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各部門領導要加強檢查和督促,嚴格管理、嚴格要求,以保證本制度的實施。
第五條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公司所有員工。
第二章考勤內容
第六條除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外,每周一至周六為工作日。每日工作時間為
上午8:00-11:45下午1:30-5:45
上班前半個小時打卡,下班后一個小時內打卡記為考勤。如因特殊情況需調整作息時間,需報備行政管理部列入修正,并經核準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生產部員工因工作需要晚上安排加班的由主管確認后,晚上加班超過11點,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第二天上班時間可順延。
第八條遲到、早退、擅離職守
未在規定上班時間簽到或因員工本人疏忽而未打卡者為遲到;未經請假提前下班者為早退。工作時間未經領導批準離開工作崗位者為擅離職守。
第九條事假、病假
工作時間因事因病請假并經領導批準者,為事假或病假。病假需有縣(區)級以上醫院或醫保指定醫院出具證明。
第十條曠工
曠工包括以下情況:
(1)未經請假或假期已滿但未繼續請假者而又不能提供出勤依據的以曠工論處;
(2)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超過30分鐘;
(3)涂改、偽造休假證明、外出記錄的;
(4)當月每遲到、早退合計3次,計曠工半天;
(5)調崗后不到新崗位報到者或未經準假而不到班者,按曠工論處;
第三章假別和假期
第十一條國定休假
所有員工享有帶薪法定休假。法定假日為:
(1)元旦(一月一日),休假一天。
(2)春節(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休假三天。
(3)婦女節(三月八日),限女性員工,休假半天。
(4)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二日、三日),休假三天。
(5)國慶節(十月一日、二日、三日),休假三天。
(6)其他由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之節日。
以上法定假日期間,工資照給。如遇休息日加班,除婦女節、青年節不補假外,其他節日則予補假一天或按本人日薪資200%計發加班薪資。具體假期依公司之假期安排統一執行。
第十二條職工人員請假分以下8種,分別規定如下:
第十三條年休假
(1)在公司工作連續滿一年以上的員工,均可享受年休假。員工休年休假應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妥善安排。
(2)每年年假享受標準為,在公司工作連續滿一年為2天,此后每滿一年,員工即享有一天的休假,最多不得超過7天。試用期計入年資。
(3)各部門在確保完成工作、生產任務,不另增人員編制和定員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職工的年休假。年休假不得與國定假日連接使用。員工如有特殊需要將年假與國定假日連接一起使用,需提前一周填報申請單至直屬上級,并有直屬上級及人事部門審核批準。違反此項規定者以曠職處理。
(4)擔任主管或重要職務者另可享受額外3~5天的年假。此項額外年假核可權屬總經理。人事部門依總經理的核可及時以書面的方式告知當事人。職務變動時此項額外年假亦可能產生變動,人事部門應以書面的方式及時告知當事人。
(5)當年度的年休假日必須在次年的3月1日前休完,不得與下一年度的休假日合并使用。員工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當年年休假日可與下一年度的年休假日合并使用。此項合并使用,應由直屬上級向人事部門提出申請核可。年休假原則上一次休完。遇特殊情況,經主管經理批準可分兩次休假。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不享受績效工資。
第十四條公傷假
員工因公負傷,需提供由醫療單位出具的傷殘檢驗證明,并經人事部確認后,可根據情況批給公傷假,公傷假期間員工不享受公司的績效工資。
第十五條喪假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給予3天喪假;喪假可以分開申請,但不能超過兩次;休假期間員工只享受基本工資。
第十六條公假
(1)員工因公派參加集會、訓練、業務學習、資格考試或其他活動。
(2)參加重大社會活動(選舉、代表大會、法庭作證等)具有證明文件者。
(3)其他依法令規定或公司核定給予公假的。
(4)以上所占用的工作時間均視為工作,但需將經主管領導批準后的申請報人事部備案,連續時間超過二天或每天占用工作時間超過一個小時,且總時長15個工作日者需報總經理批準。
第十七條婚假
員工領取結婚證書(不包括再婚)后,可享受婚假三天,晚婚假十天,婚假期間只享受基本工資,婚假原則上在員工領取結婚證書后的三個月內有效,不可分次申請。
第十八條陪產假(男性)
男性員工在配偶產假期間享有帶薪陪產假
·順產:一天;·難產:三天
第十九條事假
(1)一天以內事假由直屬上級批準后準予請假。缺勤實數自行補足不扣發薪金。請假單不用呈送人事部門由直屬上級保管。
(2)一天以上三天以內事假經直屬上級批準后準予請假。事假應提前兩天填妥請假單向上級提出由直屬上級呈送人事部門。
(3)三天以上事假,則需提前五天填妥請假單經直屬上級及人事主管批準后準予請假。特殊情況勞動者應及時向直屬上級匯報。直屬上級可酌斟酌實際狀況不予給假、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4)員工請事假按實際缺勤天數扣發薪金。
(5)直屬上級及人事主管可依實際狀況決定是否準予請事假及事假天數。員工如對該決定不服可向總經理提出申訴,由總經理裁決。
(6)事假未經核可擅自缺席則以曠工處理。
(7)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后的交接期,累計事假超過兩天,超過部分一律不予核準并以曠職論處。
(8)員工事假連續或累計不得超過21天,連續或累計超過21天的需按辭職辦理,其保險等相關費用由個人全額承擔。
第二十條病假
(1)員工請病假必須填寫請假單,經直屬上級核準。一天以下病假不必附醫院證明,假單不用呈送人事部門由直屬上級保管。缺勤時數自行補足。
(2)一天以上病假須附公立醫院或醫保定點醫院開據的病假證明。請假單及醫院證明由直屬上級呈送人事部門。
(3)未附病假證明視同事假,依事假規定辦理。勞動者請病假如附公立醫院或醫保定點醫院開據的病假證明,直屬上級及人事主管除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二十一條休職。
(1)以下情況之一須辦理休職:
請事假連續15天以上不能從事工作的;
其它公司認可的情況。
(2)休職前必須提交休職申請報告,經所屬部門經理或總監和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休職。休職期滿如需繼續休職的,必須提前三天提交休職延續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延續。休職期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休職期滿須提前三天申請復職,經批準后方可復職。
(3)因公司原因休職者,公司每月支付60%的基本工資;因個人原因休職者,公司不支付工資。休職期滿不能復職或不按規定申請復職者,公司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以上各類假期均以年度為基礎,不跨年度累計。適逢休息日或節假日的,除年休假、事假外,其他假期均包含休息日和節假日,假期不順延。
第四章請假規定及批準權限
第二十三條請假規定
第二十四條除每周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外,員工休假必須由本人提前填寫“請假單”向批準人申請,經批準后進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崗,否則以曠工論處。確有急事不及提前請假者,可電話請假或委托他人請假,經批準可事后須補辦請假手續。未辦請假手續者視為曠工。
第二十五條員工因特殊情況當天無法出勤且未事先請假的,應在上班后30分鐘內報備權限主管或總經理,否則按曠職處理。
第二十六條員工請假期滿不提前二天辦理續假或辦理續假未獲批準不按時到崗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曠工論處。
第二十七條員工請假后由直接上級安排他人暫代其工作;主管級以上外出時須將行程和時間安排通知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八條請假單由人力資源部存查,請假人所在部門負責考勤人員須據實記錄。請假人應按期到崗,到崗后須及時到前臺銷假。
第二十九條月薪人員請假以小時為單位,日薪人員以半天為單位。
第三十條住院或經總經理特別批準病假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期滿能上班者,應由就醫醫院開具證明,并經原所在部門或上級部門三個月的試工考評,試工期間待遇按原工資標準計發。達到要求者留職。達不到要求者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員工對另行安排的工作拒不服從者,公司有權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異地員工請病假,原則上不許回家休養。特殊情況由部門經理報請總經理批準。
第三十二條享受年休假的幾項規定:
(1)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婚喪育假的員工,不影響享受年休假。
(2)全脫產學習滿一個月的員工,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學習滿十天不滿一個月的員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減半。
(3)病事假累計超過21天或工傷假超過兩個月的員工,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曠工1天以上,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受各類警告以上處分的員工,取消一年的休假,受各類察看處分的職工,察看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對個別表現不好或完不成生產任務的員工,各部門領導有權取消其年休假待遇,上報人事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請假手續一經核準,不得私自更改,否則視為無效,按曠工從重處理。
第三十四條以上材料,必要時主管可以予以查證。員工因工作性質不同必須特別要求者,另行提報經總經理確認后執行。
第三十五條公司員工依本制度所請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所請假期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三十六條請假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三十七條主管級以下人員請假,在三天以內(含)的由直屬上級核可,超過三天的由直屬上級批準后報人事主管核可,一周以上需報公司總經理批準。主管級以上請假的,應報總經理審批,并在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八條員工請假應按程序、逐級報批。應由公司領導審批的,需經直屬上級同意后方可上送。凡請假的員工,應將自己的工作安排妥當;無法自行安排的,必須報請負責人指派其他員工接替。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三十九條全公司實行員工上班打卡制度。員工到班后應及時在考勤機上簽注到崗時間。員工必須親自簽到,嚴禁員工代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簽到。違者依獎懲制度處理。
第四十條因不可抗拒原因(例如:停電、卡鐘失靈、換卡等)無法打卡者,行政管理部證明原因后,視為已打卡。
第四十一條當日考勤異常者(考勤卡損壞、遺失、忘帶、刷卡無效)須在當日提出考勤證明單,經各部主管核準后交人事部以便更正考勤記錄,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條員工在上班時間內因病和因私事外出應憑權責主管核準的“請假卡”離開公司并打下班卡,外出后在上班時間內又返工作崗位工作時應再打上班卡。
第四十三條所有有薪假期須經人事部審核、備案。
第四十四條公出、出差等皆須到前臺登記外出的始末時間,否則,按事假處理。
第四十五條因加班或緊急任務造成的工作時間調整應由主管經理簽字批準,考勤員備案,視同正常出勤。
第四十六條公司考勤由人事部指定前臺負責考勤工作。每月3日前將上月考勤情況匯總,其中要把員工請假單、年休假票等按請假日期的先后整理條理,平整地粘貼在考勤背面,經人事部審簽,報交財會部核算薪資。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七條遵守、執行和維護本規定表現突出者,由公司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四十八條遲到5分鐘以上15分鐘以內、早退15分鐘以內的,均按10元/次從工資中扣除。超過15分鐘,不足半小時的均按30元/次工資中扣除。超過半小時以曠工半天論處,兩小時以上者按曠工一天計。(生產待料安排除外)
第四十九條考勤扣款
第五十條全勤獎部分:
(1)關于公假、昏喪假、年休假、陪護假的正常休假仍全額發放,但凡有事、病假,曠工者無全勤獎。
(2)遲到、早退一次扣發50%全勤獎,累計兩次扣發75%全勤獎,累計三次(含)以上者無全勤獎,并給予警告處分。
第五十一條固定工資部分:
(1)請假工資扣款標準以當月應出勤天數為基數計算。(不包括當月休息日,包括法定假日)
(2)事、病假扣法以固定工資(基本工資+崗位津貼+職務加給+績效津貼+生活補助)除以當月應出勤天數。
(3)病假持有市(區)級以上醫院開據之病假單者,固定工資按上述標準乘以40%扣款。超過五天之病假另案處理。
第五十二條當月請假天數,事、病假超過三天以上,當月績效獎金依實際出勤天數除以應出勤天時之比例發放。
第五十三條員工遲到早退月累計達3次的計事假1天,當遲到早退累計達5次者計事假3天,遲到早退累計超過5次者給予停工處理。每停工1天按5天事假計算。
第五十四條考勤管理員和有關人員有意隱瞞或弄虛作假,每發現一次,均按50元/次從工資中扣除,并給予記過處分,同時扣除其直接領導獎金100元。
第五十五條對有遲到、早退、擅離職守現象的員工,應進行教育,屬屢教不改的,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如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其責任。
第五十六條對曠工者,應責成其作出書面檢討,依情節輕重進行處分,并按事假標準三倍金額扣款。
第五十七條曠工半天者,扣發當月50%的效益工資,曠工一天及其以上者全年不得任何效益工資,連續曠工三天或者合同期內累計曠工六天,公司可不經預告即予以除名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和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制度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六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若有變更按人事部最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