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企業監事會監管辦法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企業監事會監管辦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企業監事會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市管企業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國有資產監管體系,加強監事會建設及其成員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省省管企業監事會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監事會對市國資委負責并報告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含財務總監,下同)執行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公司財務進行監督檢查,對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第四條派駐監事會的公司名單由市國資委提出建議,報市政府決定。

          第五條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從國有資本收益中列支。

          第二章監事會的組成及其職責

          第六條監事會由主席、監事若干人組成,監事會成員不少于3人。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少于5人,其中監事會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七條監事會成員分為職工監事和外派監事,市國資委向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主席和外派監事;向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推薦股東代表監事,監事會主席由市國資委依法推薦,經全體監事選舉產生。職工監事由公司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報市國資委備案。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條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3年,屆滿經考核合格的可連選連任。外派監事不在同一公司連續任職。

          第九條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按照專業化和職業化的方向,通過組織選派、市場化選聘等方式選任外派監事。

          第十條監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于職守,無不良履職記錄;(二)熟悉國有資產監管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具有財務、審計或者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四)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和文字撰寫能力,并具備獨立工作能力;(五)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一)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定和制度情況,監督公司章程執行情況,監督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建立及運行情況;(二)監督檢查公司的財務,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資料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規范性;(三)監督公司重大決策行為,監督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的運作情況,審議董事會工作報告并提出書面意見,會簽企業上報市國資委的有關公司改制、產權變動、資產處置等相關文件;(四)監督公司重大經營管理活動(包括: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或申請破產,關聯交易,資產評估,重大資產轉讓,注冊資本增減,債券發行,對外擔保、捐贈或贊助,利潤分配,法律訴訟,重大項目招投標以及市國資委關注的其他事項),重點關注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監督經理層執行董事會決議情況;(五)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并對其經營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六)發現公司重大決策、重大投融資、重要資產處置、大額資金運作等事項存在較大風險,情況緊急時可要求公司立即暫停該行為,并同時向市國資委報告;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應進行調查,經規定程序可聘請中介機構協助工作,也可建議市國資委進行定向稽查;(七)發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市國資委規定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或國有資產權益時,應要求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且拒不改正的,可向市國資委及有關機構提出處理建議;(八)履行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市國資委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監事履行下列職責:(一)出席監事會會議,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審議監事會報告;(二)列席董事會會議、總經理辦公會、黨政聯席會議、年度(年中)工作會議、財務工作會議、財務預決算會、生產經營專題分析會議以及其他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重要會議;(三)跟蹤關注公司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發現問題提交監事會討論;(四)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評價,發現其履職行為損害公司利益和國有資產權益,提交監事會討論;(五)履行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監事會主席除履行監事職責外,履行下列職責:(一)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二)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三)審定、簽署監事會的報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監事會向市國資委報告工作、與董事長或總經理交換意見。

          第十四條職工監事在履行監事職責過程中,應注意發揮熟悉企業情況的優勢,聽取和反映公司職工的意見建議,代表職工行使監督權利。第三章監事會工作方式

          第十五條監事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職責:(一)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聽取公司關于董事會運作、經營管理活動和財務會計報告等事項的匯報;(二)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有關的其他材料,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三)向有關部門和銀行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四)定期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有關機構進行溝通,就公司應予以關注或整改的有關問題交換意見,沒有整改的可提請市國資委責成公司糾正;(五)監事會主席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監事會其他成員列席有關會議,可對有關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審議監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監督檢查報告等重要事項;臨時會議根據需要召開,審議專項監督檢查報告、專題監督檢查報告等事項。(一)監事會研究重大事項,由監事會全體成員集體研究決定,表決事項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會議表決實行1人1票;(二)監事有權在監事會會議上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行使表決權,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發言情況作出說明性記載;(三)監事會應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及有關情況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四)監事提交研究的問題,監事會未予以研究或研究后未形成一致意見的,可直接向市國資委報告。

          第十七條監事會應定期向市國資委報告工作和公司情況,提交年度監督檢查報告、專項監督檢查報告和專題監督檢查報告。

          第十八條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一)公司財務以及經營管理情況評價;(二)重大事項的實施監督情況;(三)對公司存在問題的處理建議;(四)公司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評價以及獎懲、任免建議;(五)市國資委要求報告或者監事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監事會不得向公司透露本條所列監督檢查報告的內容。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報告經監事會成員討論,由監事會主席簽署后報市國資委。監事對監督檢查報告有原則性不同意見的,應當在檢查監督報告中說明。

          第二十條監事會應建立完善工作制度體系、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市國資委備案。監事會成員應向市國資委提交年度述職報告。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對公司重大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根據對公司實施監督檢查的需要,經市國資委同意,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協助、配合工作。必要時,可以建議市政府責成審計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審計。第四章支持保障

          第二十三條市國資委應支持監事會依法履行職責,確定公司考核目標和考核結果,研究公司投資、改制、資產評估等事項,考察或考核公司領導人員,應聽取監事會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保障監事會開展工作,提供便利條件。建立財務會計報告、內部審計報告報送制度,及時向監事會提供財務狀況和重大經營管理情況等有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配合監事會對重大事項進行監控,對重大事項的醞釀、討論、決策、執行和結果及時通報監事會,并將有關材料抄送監事會備案。公司有關改制、產權變動、資產處置等相關文件,上報前應與監事會共同會簽。

          第二十六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的工作,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五章約束機制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成員履行監督職責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對市國資委及公司負有忠實勤勉義務,遵守下列行為規范:(一)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公司商業秘密;(二)不得違反規定接受公司提供的報酬和饋贈,不得為本人及他人謀取或變相謀取不正當利益;(三)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所出資的各級子公司、參股公司股權;(四)不得參加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經市國資委同意并經法定程序,外派監事可以兼任任職公司的重要子公司監事會職務。監事會主席不在其他公司或經濟組織兼職。

          第二十九條外派監事不得在其任現職前工作過或其近親屬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任職。

          第三十條監事會及其成員的考核評價由市國資委負責,具體考核評價辦法另行規定。第六章責任追究與獎勵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及其成員的責任追究由市國資委負責,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完備、處理恰當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行為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市國資委相關規定,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決策或經營管理不當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監事會未履行監督職責,經查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以前任期內未履行監督職責應追究責任的,進行責任追溯。

          第三十三條屬于公司故意隱瞞或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及時、不完整,監事會無法發現的,經認定可減輕或免除責任。對應予追究責任的事項,監事已直接向市國資委報告或會議記錄記載發表了反對意見的,經認定可免除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需要追究責任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給予問責、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成員考核評價優秀的,或在維護國有資產中做出重大貢獻的,由市政府或市國資委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