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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局行政執法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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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業單位登記

          法律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三條:“事業單位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或者備案。”第十條:“事業單位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三條:“事業單位被撤銷、解散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事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或者備案(以下統稱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應當核準登記。”

          行政處罰(共8項)

          四方區人事局

          一、應試人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一般違紀違規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提出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八)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九)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張帶出考場的;

          (十)在考場及禁止的范圍內,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

          (十一)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四方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二、事業單位不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

          處罰種類:警告、暫扣證書及單位印章、撤銷登記、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法律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經審批機關同意,予以撤銷登記,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面警告并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并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

          (二)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

          三、事業單位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處罰種類:警告、暫扣證書及單位印章、撤銷登記、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法律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經審批機關同意,予以撤銷登記,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面警告并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并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

          四、事業單位違反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處罰種類:警告、暫扣證書及單位印章、撤銷登記、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法律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經審批機關同意,予以撤銷登記,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三)違反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面警告并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并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

          (六)違反規定接受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的。”

          五、事業單位不按照登記事項開展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暫扣證書及單位印章、撤銷登記、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面警告并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并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

          (一)不按照登記事項開展活動的;”

          六、事業單位不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暫扣證書及單位印章、撤銷登記、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面警告并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并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

          (三)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

          七、事業單位抽逃開辦資金的

          處罰種類:警告、暫扣證書及單位印章、撤銷登記、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面警告并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并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

          (四)抽逃開辦資金的;”

          八、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事業單位登記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一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記,并給予警告;”

          行政征收(共1項)

          一、事業單位初始登記與變更登記收費

          法律依據:

          《關于事業單位登記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一、實施事業單位登記時,向申請登記(備案)的事業單位收取的登記費標準為:

          (一)初始登記(備案)費每件300元。

          (二)變更登記費每件150元。

          以上收費包括申請登記、表格、資料、登記證書、撤銷登記公告和年度注冊(年檢)等費用。

          二、登記公告費用按實際支出由申請登記(備案)的單位負擔。”

          行政確認(共2項)

          四方區人事局

          一、專業技術人員須完成繼續教育學分任務的確定

          法律依據:

          1.《**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繼續教育證書中記載的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內容、學分等基本情況,作為考核專業技術人員的重要內容和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聘任的依據之一。”

          2.《**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第十條:“對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實行學分制考核。

          專業技術人員在其任職年限內,平均每年應當完成不低于20學分的繼續教育,并作為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晉升、評聘和續聘的依據之一。”

          二、對調入本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確認

          法律依據:

          《**市專業技術職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調入本市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由區(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市直主管部門確認;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經省授權的系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確認;其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確認,報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行政裁決(共1項)

          四方區人事局

          一、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第一百條:“國家建立人事爭議仲裁制度。

          人事爭議仲裁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爭議雙方的合法權益。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的代表、聘用機關的代表、聘任制公務員的代表以及法律專家組成。

          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27項)

          四方區人事局

          一、對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法律依據:

          《**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第十八條:“政府人事部門對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組織事業單位人員招聘考試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考試由事業單位自行組織,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三、申報行政獎勵計劃

          法律依據:

          1.《**省行政獎勵表彰規定》第十七條:“行政系統開展獎勵表彰活動,均須提前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申報表彰計劃。申報時間為每年3月底以前。未按規定時限申報的,當年一律不得進行系統獎勵表彰活動。因特殊情況需要及時進行表彰的,可采取一事一報的辦法進行。

          申報程序為:申報以政府名義開展系統獎勵表彰活動的,主辦部門向政府寫出請示,由政府批交同級人事部門審核提出意見,提交政府有關會議研究決定。申報以政府工作部門名義開展系統獎勵表彰活動的,主辦部門向政府人事部門寫出申請,由政府人事部門審核批準。”

          2.《**市行政獎勵表彰試行規定》第十八條:“對行政獎勵表彰項目實行年度申報、審批制度。

          因特殊情況需要及時進行行政獎勵表彰的,可以采取一事一報的辦法進行。”

          四、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的備案

          法律依據: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考試主管部門和考試機構,對本地區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報上一級考試主管部門和考試機構備案。

          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及其考試機構,對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作出的處理決定,應報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登記和審驗

          法律依據:

          1.《**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十二條:“繼續教育實行學分考核和證書登記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后,可以憑有關證書、證明文件,到所在單位辦理繼續教育證書登記。用人單位可以委托專業技術人員人事檔案的人才交流機構辦理繼續教育學分考核和證書登記。用人單位或者人才交流機構應當加強管理,如實考核和登記。”

          2.《**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繼續教育證書實行審驗制度。市人事部門負責申報晉升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書的審驗;市政府各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申報晉升中級和初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書的審驗;各區(市)人事部門負責本地區申報晉升中級和初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書的審驗。”

          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計劃備案

          法律依據:

          《**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繼續教育計劃實行備案制度。企業、事業單位每年應當將本單位下年度繼續教育計劃,報其主管部門備案;有關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將本行業、本系統年度繼續教育培訓計劃,報送本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七、不按規定錄用、管理公務員的,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一條:“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編制限額、職數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和晉升的;

          (二)不按規定條件進行公務員獎懲、回避和辦理退休的;

          (三)不按規定程序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晉升、競爭上崗、公開選拔以及考核、獎懲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

          (五)在錄用、競爭上崗、公開選拔中發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的;

          (六)不按規定受理和處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

          (七)違反本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應試人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嚴重違紀違規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處理

          法律依據:

          1.《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二)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換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該考試未結束前,出賣試卷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2.《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十五條:“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參加考試,并取得相應證書的,由發證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并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該項考試。”

          九、人事爭議仲裁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在仲裁過程中干擾仲裁活動、阻礙仲裁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或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的,或提供虛假情況的,或對仲裁工作人員、仲裁參加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責令改正

          法律依據:

          《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在仲裁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仲裁委員會可以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干擾仲裁活動,阻礙仲裁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二)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的。

          (三)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對仲裁工作人員、仲裁參加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十、用人單位或者專業技術人員人事檔案的人才交流機構,不登記或者不如實登記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基本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據:

          《**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專業技術人員人事檔案的人才交流機構,不登記或者不如實登記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基本情況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十一、專業技術人員弄虛作假騙取繼續教育證書登記的,由此取得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的,責令限期改正、撤銷職務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弄虛作假騙取繼續教育證書登記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專業技術人員由此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由發證機關予以撤銷;”

          十二、撤銷獎勵

          法律依據:

          1.《**省行政獎勵表彰規定》第二十九條:“獲獎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獲得的獎勵:

          (一)偽造事跡,騙取獎勵表彰的;

          (二)申報獎勵表彰時隱瞞錯誤或嚴重違反規定程序的;

          (三)獲得榮譽稱號后,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的。”

          第三十條:“撤銷獎勵,由原申報機關報請審批機關批準。特殊情況下,原審批機關可以直接撤銷其獎勵。”

          2.《**市行政獎勵表彰暫行規定》第三十七條“對獲獎集體及個人有偽造事跡騙取獎勵表彰、申報獎勵表彰時隱瞞問題或嚴重違反規定程序等情況的,撤銷其獲得的獎勵表彰。”

          十三、對專業技術職務的審核

          法律依據:

          《**市專業技術職務管理辦法》第九條:“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按照下列規定進行:(一)受理申報材料的單位,應當按照統一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后,對申報初級職務任職資格的,由所在單位向初級評委會推薦。對申報中級職務任職資格或者省授權本市組建的高級評委會評審的副高級職務任職資格,由區(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市直主管部門審查推薦,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委托的評審機構受理并組織評審。對申報其他高級職務任職資格,須報省高級評委會評審的,經系列主管部門資格審查,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審核推薦;(二)評委會按照各系列或者專業的評審條件采取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進行評議,經評委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有效;(三)評審的結果由批準組建評委會的部門進行審核、認定、公布,發給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十四、給予集體和個人行政獎勵

          法律依據:

          《**市行政獎勵表彰試行規定》第十條“市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集體和個人記二等功以下的獎勵表彰;各區(市)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集體和個人記三等功以下的獎勵表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可以給予集體和個人記三等功以下的獎勵表彰。其中,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給予集體和個人記三等功獎勵表彰,須經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同意后實施。”

          四方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十五、事業單位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

          法律依據:

          《**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第七條:“設立事業單位,由其舉辦主體按照管理權限向機構編制部門提交立項申請。

          第十二條:“變更、撤銷事業單位,由其舉辦主體或擬變更、撤銷單位向批準設立的機關提交變更、撤銷方案。

          第十三條“應當撤銷的事業單位,逾期未申請的,由批準設立機關直接行文予以撤銷。”

          十六、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的核定、調整

          法律依據:

          《**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第十五條:“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包括編制數額、人員結構比例、領導職位設置及職數等。人員編制依據編制標準核定;無編制標準的,根據發展規模、職責任務等,參照同類事業單位的同等情況核定;規模較大的事業單位,可分期核定編制。”

          十七、政府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舉辦主體在申報事業機構編制過程中違規操作的,責令其限期糾正或給予有關領導和主管人員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

          《**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機構編制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人員和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申報事業機構編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調整經批準設立的內部機構的;”

          (三)擅自變更職責范圍的;”

          (四)擅自變更機構名稱或增掛牌子的;”

          (五)超編制使用工作人員或超職數配備領導人員的;”

          (六)擅自撥付超編人員經費、擠占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和經費、轉移事業單位職責任務的;”

          (七)干預下級業務部門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的;”

          (八)應當撤銷的事業單位,逾期不申請的;”

          十八、對事業單位運行情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服務質量進行年度檢驗評估

          法律依據:

          《**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政府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舉辦主體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提高事業單位的運行效能和服務水平。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應當結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編制統計和年度考核工作,對事業單位運行情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服務質量進行年度檢驗評估。檢驗評估結果作為調整其機構編制和經費來源的依據。”

          四方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十九、事業單位印章的印跡、基本賬戶號,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印章的印跡備案

          法律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經登記的事業單位,憑《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刻制印章,申請開立銀行帳戶。事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印章的印跡、基本賬戶號,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九條:事業單位變更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及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二十、不再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手續的事業單位的備案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法律規定具備法人條件、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事業單位,不再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登記管理的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直屬事業單位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二十一、核實事業單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的登記條件。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二十二、對年檢合格的事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標記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的年度報告和有關情況審查后,作出年檢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

          對年檢合格的事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標記,其證書有效期延續至下一年度年檢的截止日期。”

          二十三、事業單位被撤銷、解散的,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及公告手續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三條:“事業單位被撤銷、解散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

          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撤銷或者解散該事業單位的文件和清算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的登記、備案或者變更名稱、住所以及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二十四、對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事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社會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社會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未經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事業單位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二十五、限期補辦事業單位登記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八條:“事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建議對該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二十六、對事業單位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1.《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本條例情況的報告。”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實施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事業單位應當接受并配合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依法實施下列監督管理:

          (一)監督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辦理登記和提交年度報告;

          (二)監督事業單位按照登記事項從事活動;

          (三)制止和查處事業單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二十七、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事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被核準登記的監督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被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登記;被撤銷的登記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