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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引導和促進我市高污染燃料鍋爐大氣污染整治工作,根據上級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獎補原則
按照“企業為主,政府補助”的原則,市財政對高污染燃料鍋爐整治項目給予適當獎勵補助。
二、獎補范圍
1.高污染燃料鍋爐關閉項目。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洗選煤、蜂窩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各種可燃廢物,以及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氣等,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等。
高污染燃料鍋爐關閉項目是指高污染燃料鍋爐停用拆除,并辦理鍋爐注銷證明的項目。
2.高污染燃料鍋爐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項目。
(1)原有燃燒高污染燃料鍋爐,更新、改造為使用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生物質成型燃料等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鍋爐的(更新、改造后的鍋爐需為有資質單位生產或改造,更新后原鍋爐必須拆除并辦理注銷證明),且更新、改造后污染物排放濃度能達到國家及地方鍋爐標準要求的,在本次獎補范圍內。
(2)鍋爐從直接燃燒生物質改為生物質成型燃料,或是鍋爐從燃燒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氣等改為燃燒達到國家規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氣等的,不在本次補助范圍內。
(3)對改造為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單位,環保部門一經發現其鍋爐使用的燃料不符合生物質成型燃料要求的,即取消對該單位的獎補。
(4)燃燒高污染燃料鍋爐關閉后,改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鍋爐的,按高污染燃料鍋爐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項目進行獎補。
3.高污染燃料鍋爐提標改造項目。除塵、脫硫、脫硝設施任一項或多項進行提標改造,且改造后所有污染物排放濃度均能達到國家及地方鍋爐標準要求的,在本次獎補范圍內。
三、獎補對象
財政資金補助范圍為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間進行高污染燃料鍋爐整治的項目;新建鍋爐不在獎補范圍。
四、獎補標準
1.2014年完成的項目,高污染燃料鍋(窯)爐關閉或改為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的,0.1蒸噸(含0.1蒸噸)以上的按每0.1蒸噸0.2萬元標準補助;0.1蒸噸以下的統一按0.2萬元的標準實施定額補助。
2.2015年完成的項目,高污染燃料鍋(窯)爐關閉或改為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的,0.1蒸噸(含0.1蒸噸)以上的按每0.1蒸噸0.15萬元標準補助;0.1蒸噸以下的統一按0.15萬元的標準實施定額補助。
3.2016年完成的項目,高污染燃料鍋(窯)爐關閉或改為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的,0.1蒸噸(含0.1蒸噸)以上的按每0.1蒸噸0.1萬元標準補助;0.1蒸噸以下的統一按0.1萬元的標準實施定額補助。
4.高污染燃料鍋(窯)爐進行提標改造的,10蒸噸以上或額定功率7MW以上的燃煤鍋爐及燃煤窯爐,每臺按5萬元標準補助,20蒸噸(含20蒸噸)以上或額定功率14MW(含14MW)以上的燃煤鍋爐及燃煤窯爐,每臺按10萬元標準補助;電力(熱電)行業65蒸噸以上鍋爐提標改造項目按《市“十二五”污染減排獎勵辦法》執行。
5.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的鍋爐進行提標改造的,1蒸噸以下的每臺按0.5萬元標準補助;1蒸噸(含1蒸噸)以上6蒸噸以下的每臺按1萬元標準補助;6蒸噸(含6蒸噸)以上10蒸噸以下每臺按2萬元標準補助;10蒸噸(含10蒸噸)以上20蒸噸以下每臺按5萬元標準補助;20蒸噸(含20蒸噸)以上每臺按10萬元標準補助。
6.導熱油爐按每60萬大卡為1蒸噸折算;燃煤窯爐按實際耗煤量折算。
五、申報材料要求
1.獎補申請表;
2.市級財政資金申請使用全過程承諾責任書;
3.關閉項目提供拆除照片、鍋爐注銷證明等材料;
4.能源替代項目提供替代鍋爐購置發票(或改造合同)復印件、現場照片、原鍋爐注銷證明、監測報告等材料;
5.提標改造項目提供施工合同復印件、現場照片、監測報告等材料;
6.上述材料一式二份(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各一份);
7.材料不齊全或簽字蓋章存在任何缺失的項目,不予受理。
六、資金申報和撥付程序
1.各板塊組織項目申報,并對項目完成情況和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2.對通過初審的項目,由各板塊分別于每年3月底、8月底和11月底前向市財政局和環保局報送申報材料;
3.市財政局、環保局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現場驗收核實,并將驗收材料、申報材料進行備案;
4.對通過審核或復核的項目,由市財政局、環保局統一安排,將市級財政資金撥付至各鍋爐使用單位;
5.對通過審核的1蒸噸(含1蒸噸)以上的燃煤鍋爐整治項目,符合省級引導資金申報條件的,由市財政局、環保局聯合向省財政廳和環保廳組織申報,具體申報事項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辦法由市環保局和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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