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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管理制度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衛生管理制度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衛生管理制度

          動物衛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凡衛生系統醫學實驗動物工作規劃,由衛生部科教司統一管理。衛生部科教司聘請有關專家組成醫學實驗動物學專題委員會作為衛生部的咨詢機構,協助制定實驗動物規劃、管理條例,科研課題論證和科技成果審查等。

          第二條各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科教處設專人主管實驗動物工作。并成立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由主管業務領導和實驗動物部門負責人組成。各基層也應建立相應的組織。

          第三條本條例所指的實驗動物包括用于科研、醫療、教學、檢驗、預防醫學等方面的雞、大鼠、小鼠、地鼠、豚鼠、家兔、狗、貓、猴、豬和其他經過實驗室培育的野生動物。

          第四條本管理條例適用于衛生系統一切實驗動物的科研、生產、繁殖和使用過程,保證實驗動物的質量,同時保護使用動物和管理動物人員的健康的安全。

          第二章實驗動物的房舍設施和飼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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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糧食衛生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糧食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管理范圍系指各種原糧和成品糧(包括進口糧)。

          第三條為了搞好糧食在生產,征購、運輸、貯存、加工、銷售和進口等各個環節的衛生管理工作,與糧食衛生工作有關的農業、化工、交通運輸、糧食、工商、外貿、衛生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努力,采取綜合防治措施,切實把糧食收好、管好、用好。

          第四條農業部門要加強農藥的使用管理,貫徹執行GB8321《農藥合理使用準則》,逐步減少高殘留農藥的使用量;要組織和指導農村及國營農場及時收割,脫粒、干燥、除雜,防止糧食在收獲過程中霉變污染。

          嚴禁把拌過農藥的種籽糧上交或混入國家糧庫和集市貿易市場出售,或分給農民食用;禁止農藥與其它有毒有害物質與糧食同庫混存以防擴大污染。灌溉農田用水必須符合GB5084《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第五條化工部門應該盡快研制、提供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供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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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管理制度范本

          一、總則

          1、為了加強中心所辦公環境的衛生管理,創建文明、整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中心所辦公環境的衛生設施的設置、建設、管理、維護和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廢棄物收運處理以及食堂的衛生管理。

          3、凡在中心所工作的員工和外來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4、綜合辦公室為中心所環境衛生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全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心所的有關室(窗口)都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5、環境衛生設施的開支經費由綜合辦公室報所長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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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糧食衛生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糧食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管理范圍系指各種原糧和成品糧(包括進口糧)。

          第三條為了搞好糧食在生產,征購、運輸、貯存、加工、銷售和進口等各個環節的衛生管理工作,與糧食衛生工作有關的農業、化工、交通運輸、糧食、工商、外貿、衛生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努力,采取綜合防治措施,切實把糧食收好、管好、用好。

          第四條農業部門要加強農藥的使用管理,貫徹執行GB8321《農藥合理使用準則》,逐步減少高殘留農藥的使用量;要組織和指導農村及國營農場及時收割、脫粒、干燥、除雜,防止糧食在收獲過程中霉變污染。

          嚴禁把拌過農藥的種籽糧上交或混人國家糧庫和集市貿易市場出售,或分給農民食用;禁止農藥與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與糧食同庫混存以防擴大污染。灌溉農田用水必須符合GB5084《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第五條化工部應該盡快研制、提供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供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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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局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衛生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境內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店(就餐場所、宴會廳)、酒店、招待所、咖啡館、酒吧、茶樓;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院;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茶座、各種活動中心;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公園內有圍護結構的文化娛樂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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