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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城鄉一體化的醫療救助制度,全力推進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加強資金監管,切實發揮醫療救助在醫保體系中的兜底作用,有效緩解城鄉困難群眾的醫療負擔。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精神,按照省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和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年醫療救助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醫療救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
(二)統籌城鄉發展,推進醫療救助城鄉一體化;
(三)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醫療救助的有效銜接;
(四)以農村五保對象、城鎮“三無”人員、城鄉低保對象的救助為重點,其他困難群眾救助為補充,分類施救;
(五)公開、公平、公正、簡便。
第二章救助對象
第三條醫療救助對象包括住院醫療總費用在2000元-30000元的下列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城鎮“三無”人員、棄嬰、流浪乞討人員不受此金額限制):
(一)農村五保對象;
(二)城鄉低保對象;
(三)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
(四)重度殘疾人、低保邊緣家庭重病患者、老年人等其他城鄉特殊困難群眾;
(五)棄嬰、流浪乞討人員等縣政府認定的其它特殊救助對象。
救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給予醫療救助
1、參與而染上性病的;
2、對交通事故、工傷事故有賠償義務的;
3、酗酒、斗毆、自殺、自傷所發生的費用;
4、已得到其它部門(殘聯、工傷保險辦、保險公司)補償的;
5、鎮人民政府(農業園區、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醫院就診的。
第三章救助方式與標準
第四條城鄉醫療救助采取住院救助、門診救助、資助參合(參保)救助相結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救助
1、農村五保對象、城鎮“三無”人員、棄嬰、流浪乞討人員,經醫保、合療報銷后,剩余自付醫療費用給予全額救助;
2、城鄉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經醫保、合療報銷后,剩余自付醫療費用按50%的比例給予救助。
3、其他城鄉特殊困難群眾,經醫保、合療報銷后,剩余自付醫療費用按40%的比例給予救助。
(二)門診(日常)救助
1、農村五保對象,日常門診、購藥個人自付費用,給予500元/人.年的限額救助;城鎮“三無”人員,日常門診、購藥個人自付費用,給予1000元/人.年的限額救助。
2、城鄉低保和其它對象中患有腦血管病后遺癥、糖尿病﹙并發癥﹚、肝硬化﹙失代償期﹚、冠心病、慢性肺源性心臟病、精神分裂癥、心腦血管疾病康復期等疾病,經醫保、合療認定,需門診治療﹙日常用藥﹚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給予1000元/人.年的限額門診(日常)救助。
對其它一些未納入醫保、合療,但門診治療(日常用藥)支出較大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由民政部門組織衛生等相關部門及專家確認后,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3、尿毒癥腎透析、惡性腫瘤放化療、各類器官移植后用藥、白血病等特殊慢性疾病門診治療的救助對象,根據所屬救助對象類別,按照住院救助標準給予救助。
4、縣綜合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縣中心敬老院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棄嬰在縣綜合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縣中心敬老院定點醫院日常門診、購藥個人自付費用給予全額救助。
(三)資助參合(參保)救助
農村五保對象、城鎮“三無”人員,個人應繳納費用給予全額資助;
第五條醫療救助標準
根據每年資金籌集情況,困難群眾醫療需求等因素,結合本縣實際,建立醫療救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具體救助標準由縣醫療救助領導小組研究制定,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救助辦理程序
第六條住院救助辦理程序
(一)定點醫院救助辦理程序
1、住院治療的農村五保對象、城鄉低保對象,出院結算時,分別持五保證、低保證、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在救助窗口直接辦理醫療救助,救助金由醫院根據救助標準核算并墊付,救助對象支付自付費用即可出院。定點醫院實時結算,縣民政局與定點醫院按季度結算。棄嬰、流浪乞討人員住院治療由縣綜合福利院(救助管理站)負責辦理住院、出院等手續。同時,參照以上程序在救助窗口直接辦理醫療救助。
2、重點優撫對象、其他救助對象,在醫前向鎮人民政府(農業園區、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分別提供優撫證、戶口本或身份證、合作銀行賬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對救助對象相關情況進行審核,填注審核意見上報民政局;縣民政局對申請救助對象上報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審批。由救助對象在定點醫院救助窗口辦理醫療救助,救助金由醫院根據救助標準核算并墊付,救助對象支付自付費用即可出院。定點醫院實時結算,縣民政局與定點醫院按季度結算。不符合條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鎮人民政府(農業園區、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
(二)非定點醫院救助辦理程序
救助對象出院后,向鎮人民政府(農業園區、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分別提供低保證、五保證、優撫證、戶口本或身份證、合作銀行賬戶,醫保、合療簽字蓋章的支付憑證。鎮人民政府(農業園區、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對救助對象相關情況進行審核,錄入系統,填注審核意見上報縣民政局;縣民政局對上報人員每季度集中審批一次,并張榜公示。符合條件的,通過合作銀行社會化發放救助金。不符合條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鎮人民政府(農業園區、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縣中心敬老院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在非定點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由縣中心敬老院向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身份證或戶口本、診斷證明,醫保、合療簽字蓋章的支付憑證。鎮人民政府對救助對象相關情況進行審核,錄入系統,填注審核意見上報縣民政局;縣民政局對上報人員進行集中審批,符合條件的,縣財政撥付縣中心敬老院予以支付。縣綜合福利院(救助管理站)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棄嬰、流浪乞討人員在非定點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向中路社區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五保證、戶口本或身份證,醫保、合療簽字蓋章的支付憑證。中路社區服務中心對救助對象相關情況進行審核,錄入系統,填注審核意見上報縣民政局;縣民政局對上報人員進行集中審批,符合條件的,縣財政撥付縣綜合福利院(救助管理站)予以支付。
第七條定額門診(日常)、特殊慢性疾病救助辦理程序
救助對象向鎮人民政府(農業園區、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分別提供低保證、五保證、戶口本或身份證、診斷證明及近期住院相關證明。鎮人民政府(農業園區、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對救助對象相關情況進行審核,錄入系統,填注審核意見上報縣民政局;縣民政局對上報人員集中審批,向救助對象統一發放《縣門診救助卡》,救助對象持卡直接在定點醫院(藥店)門診治療、購藥。結算時,定額內費用由醫院(藥店)墊付并直接減免。定點醫院(藥店)實時結算,縣民政局與定點醫院(藥店)按季度結算。
縣綜合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縣中心敬老院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棄嬰在縣綜合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縣中心敬老院定點醫院日常門診、購藥個人自付費用的救助辦理程序參照非定點醫院救助辦理程序進行。并將救助資金由縣財政分別撥付縣綜合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縣中心敬老院定點醫院
第八條資助參合申請審批、程序
鎮人民政府(農業園區、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于上年的前將資助參合參保對象錄入系統上報縣民政局,縣財政局于月底前將資金撥付鎮人民政府(農業園區、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由鎮人民政府(農業園區、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負責辦理參合、參保等相關手續。
第五章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九條資金籌集
(一)上級補助資金;
(二)縣級財政預算資金;
(三)社會捐贈資金;
(四)城鄉醫療救助專戶利息收入。
第十條資金管理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縣財政局在社保基金專戶中設立專賬,用于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和撥付等業務。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統籌調劑使用、分賬核算。
第十一條資金撥付
縣民政局根據醫療救助工作的進展情況,每季度向縣財政局報送用款計劃,財政局及時足額將資金撥付定點醫院(藥店)或社會化發放機構。
第六章組織與實施
第十二條城鄉醫療救助實行政府負責制,縣民政局為醫療救助工作主管部門,財政、衛生、藥監、人社、監察、審計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相應工作。
(一)縣民政局負責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縣財政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加強對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縣衛生局負責對定點醫院的監督管理,規范服務行為,并做好農村困難群眾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服務。
(四)縣藥監局負責對定點藥店的監督管理,規范服務行為,并做好城鄉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服務工作。
(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做好城市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工作。
(六)縣監察局負責對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七)縣審計局負責對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審計監督,確保醫療救助資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七章監督與處罰
第十三條城鄉醫療救助經辦機構和個人,在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滯留救助資金的,追究相關單位及經辦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定點醫院(藥店)和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違反相關規定、弄虛作假的,由衛生局和藥監局嚴肅處理。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醫院(藥店),經核實后,取消其醫療救助服務資格。
第十五條申請醫療救助的城鄉居民,有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取消其救助申報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縣民政局每半年將救助人員、費用支出等情況分鎮(農業園區、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向社會公布,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之日起執行,原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