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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木材防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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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木材防火制度

          目前,東北、內蒙古地區木材運輸化學防火劑的試用范圍正在不斷擴大。為了提高防火劑的噴涂質量,保證木材運輸安全,現將試用化學防火劑防火辦法規定如下:

          一、凡腐朽木材(包括次加工材、薪炭材、燒火材)以及一般木材,斷面有內腐洞眼或外腐面的,全年均應進行化學防火處理。

          二、裝車單位必須使用經鐵路確認合格的化學防火劑和噴涂專用器械,對木材進行化學防火處理。任何人員不得擅自改變防火劑的成分配方。

          三、噴涂防火劑時,應達到下列標準:

          1.凡規定需要防火的木材,裝車后表面外露的內腐洞眼及外腐面,應均勻噴涂防火劑,噴涂厚度不得小于0.2毫米。噴入內腐洞眼的深度,應等于或大于洞眼的直徑;洞眼深度小于直徑的,洞內的腐面應全部噴涂。

          2.符合下列條件的的木材內腐洞眼和外腐面可不噴涂:

          (1)位于敞車端板以下,與端板水平距離小于200毫米的;

          (2)對裝木材時,垛與垛之間的水平距離小于200毫米的。

          四、裝材單位對每個工作人員噴涂的車輛,要分別逐車按號登記簽證,以明確責任,保證噴涂質量。貯木場和車站要對噴涂質量進行嚴格檢查。

          五、凡用防火劑進行防火處理的木材車,由發貨人在貨物運單聲明欄內注明“防火劑處理”字樣,其中次加工材、薪炭材、燒火材,應標記×符號。車站應轉記在貨票記事欄內和貨票封筒、車牌上。

          對記有×的木材車,列車編組時,不論季節均與牽引機車隔離四輛,其他條件仍按×規定執行。

          六、車長在裝車站掛車時,要認真檢查木材車的防火狀況和票據上記載的情況,發現噴涂質量不合要求或漏噴的,不予接收。

          途中憑貨票記載辦理交接。

          七、其他未盡事項,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